延边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暂行规定-secre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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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延吉经济开发区、安图长白山旅游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监理公司:现将延边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州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附:延边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暂行规定二五年四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 监理 通知延边州建设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2日印发延边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

5、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延边州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第三条 延边州建设局对全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延边州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生产监理内容,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

6、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所有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本单位监理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督促项目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安全业务培训。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

7、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一)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脚手架安拆方案、塔吊安拆方案、外用电梯安拆方案、物料提升机安拆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基坑支护方案、模板工程方案、起重吊装方案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出具审查意见;(二)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三)审查施工承包单位项目

8、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和金属焊割作业等特种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四)审查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督促总分包单位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五)审查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六)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七)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八)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

9、技术交底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应在施工单位提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一)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

10、督机构报告;(三)审查施工承包单位起重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起重机械设备、钢管及扣件、漏电保护器、安全网的检测检验报告;(四)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工作,复核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五)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六)建设工程开工后,按规定必须进行安全验收项目,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安全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第十条 对于下列高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含安装、运作、拆除),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在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检查:(一)开挖深度超过5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

11、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二)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三)岩质边坡超过30,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四)地下暗挖工程或深度超过1 0m的人工挖孔桩;(五)高度超过50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脚手架、卸料平台及转运平台。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应及时监督事故单位如实上报安全事故,协助施工单位加强事故现场保护,开展事故抢险救援;积极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要时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和工程安全监督记录。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时,应当详实记录工程

1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活动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第十三条安全监理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资料、验收资料(A2表);(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整改验收单(附件一表、A6表);(三)分包单位资质审查(A3表);(四)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每天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其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总监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五)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审查验收资料(见附件二);(六)在安全监理工作月报表中,应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单位(见附件三);(七)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安全交底及验收情况检查

13、汇总表(见附件四);(八)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九)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并结合延边州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不断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向监理单位支付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需的费用。第十六条 各监理单位在履行安全监理工作时,应当针对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在人员、物资上给予保证,切实发挥监理的监管作用,促进建设工程

14、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第十七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行为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法定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不执行本规定要求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监理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十九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A2表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名称: 编号:致: (监理单位) 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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