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学》课程小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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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财经大学2013-2014 年第 2 学期金融监管学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学生姓名 班 级:号:中国保险监管之再保险监管【摘要】再保险监管是保险监管的内容之一,是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具有保险监管的一般性特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独特内涵,对保险业的发展、保 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及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起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对再保险 人进行有效监管的全球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将为再保险人、直接保险人以及保单 持有人创造许多有利条件,便于更大范围地分散风险,更有效地运作资本。特别 是“9.11”事件对全球再保险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使得如何加强再保险业的监管 成为国际保险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起步较晚的中国再

2、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存在着相关制度 缺失、市场不完善、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我国的再保险监管也是保险监管中 比较薄弱的一环,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对再保险 市场的监管创新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如何借鉴国际先进的再保险业监管经验来进 行再保险监管建设,成为当今中国保险与再保险界需要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关键字】再保险 再保险监管 宽松型监管 严格型监管 风险分散一、再保险监管概述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 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 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形式,即保险的保险

3、(The Insurance of Insurance)。我国保 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 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对再保险的监管称为再保险监管。再保险 监管既包含保险监管的一般性特征,又具有其自身的独特内涵,是保险监管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以及被保险人利益 的有效保护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再保险作为市场的“安全闸“和“调控器”, 对确保一国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提高保险体 系的运转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 作用。再保险监管是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的再保险监管体系 对于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

4、极的促进作用。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再 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法定分保逐步取消,至2006年全面实行商业分保,我国再 保险市场在发展方式、经营模式以及竞争格局等方面均发生了显著变化,真正步 入了商业化发展阶段。 为实现我国再保险商业化的稳步转型,提高再保险市场 发展水平,保险监管部门主动改革再保险监管制度,完善再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机 制,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控体系,引导和培育国内再保险业发展,有效发挥了再 保险在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为这几年来直接保险市场的 快速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支持与保障。二、再保险监管的方式再保险的监管方式有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种方式,目前中国的再保险由国 务

5、院直接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 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 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 年,国务院决 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 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 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 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 1、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2、 发展改革部。3、政策研究室。4、财务会计部。5、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

6、管部)。6、人身保险监管部。7、保险中介监管部。8、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9、 国际部。10、法规部。11、统计信息部。12、派出机构管理部。13、人事教育部 (党委组织部)。14、监察局(纪委)。15、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 实行外部监管可以较快创造出公平的竞争环境,可以把握再保险市场的动态,通 过实行再保险人的财务公开和信用评级可为原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参考信息,并 能控制整个再保险市场上的风险程度。但监管成本较高;并且各国都有自己的监 管制度,这就可能出现对同一家跨国公司的安全性进行重复监管的现象。 实行内部监管虽然可以节约监管成本,保持市场活力,不过需要一个成熟发展的 市场和行业背

7、景作为依托。三、我国再保险业务面临的挑战 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再保险监管体系,并在引导再保的商 业化转型、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再保的功能作用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 由于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晚,基础弱,功能与作用发挥不充分以及再保国际化的 特性等因素,当前我国的再保险监管制度还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再保业务的国际化与区域化监管协调统一的挑战。国际化是再保险业务 的典型特征。理论上讲,国内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保险业务分给国际上任何一家 再保险主体,不管其在国内是否有分支机构。此外,从风险分散的角度,保险公 司也需要通过再保险将其业务尤其是巨灾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尽可能分散出去。因 此,国内

8、再保险主体面临的是国际化的竞争,不仅有在我国开设分支机构的有形 主体,更有大量未设立机构的无形主体。但是,我国再保险监管采用的是属地监 管为主的模式,即对在国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再保险人监管较为全面,对外资保险 公司分公司以及原保险人直接在国际再保险市场开展的再保险业务,则尊重母国 监管原则,即尊重外资再保险所在境外监管当局的监管意见。因此,尽管规定了 再保险接受人的资质要求,但在监管手段和有效性上很难保证。再保业务的国际 化与属地监管的矛盾会造成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再保风险的监管难度会加大;另 一方面引发不公平竞争问题,因为国内与国外的再保监管制度、税收政策的差异, 造成内资主体与跨国再保险集团开

9、展业务的成本不一致。因此,如何解决再保业 务的国际化与属地监管的矛盾是国再保险监管面临的客观挑战。二是国家再保险与商业化再保险协调统一的挑战。国家再保险公司是以贯彻 政府意图为宗旨的再保险公司。目前我国的中再集团一方面要承担政策所倡导的 再保险业务,如盈利性低、风险大的农业再保险、巨灾再保险等业务;另一方面 中再又作为一家自负盈亏的商业化再保公司,其开展业务的目的要体现股东的利 益最大化,主要应考虑业务的经济效益。这也是目前国内再保险承保能力供给不 平衡的一个原因,即传统业务领域承保能力刚性投放,而需求旺盛的农险、特险 和巨灾等新兴业务领域供给相对不足。因此,如何推动国家再保险与商业化再保 险

10、的协调发展,平衡二者职能在同一主体上的关系是我国再保险监管面临的挑战 之一。三是防范风险与促进再保险市场发展协调统一的挑战。再保险市场的稳健发 展,不仅关系到再保险业本身,更是直接关系到整个保险体系的稳定。2009 年 10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发布的系统性风险及保险将再保险公 司倒闭列为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监管部门对于再保险市场发 展极为慎重。相对于直保公司,再保险经营所要求的资本和技术水平更高,在主 体准入方面非常严格,尤其是内资再保险公司目前尚无第二家。“十二五”期间 是保险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快速发展的直保市场,国内再保险 业却面临着主体相对较

11、少、供给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的问题,应该说发 展也是当务之急。如何在确保商业化转型平稳推进、再保险市场稳健运行的前提 下,进一步促进再保险业的发展壮大,丰富供给和促进竞争,也是监管应考虑的 问题之一。四、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一) 发达国家的再保险监管在发达国家,再保险主要作为分散保险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存在 ,政府对于 再保险的监管就是既要为再保险交易的开展提供宽松的环境,又要确保再保险公 司的稳健经营和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因此,一方面,绝大多 数发达国家已经大体确立了再保险自由转让和接受风险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有选择合伙人、确定合同再保险关系的数

12、额和内容的自由。 再保险合同双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结算、汇款、资本投入时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这样,再保险人能够较好地完成其分散风险的职能。另一方面,各国仍然做出了各 种不同的限制性规定,要求国内外再保险人必须遵守。如,外国再保险人必须获取 许可证,而且实行编制平衡表、自有资金结算和存款等规则来控制他们的活动。 但各国主管机关所选取的侧重点不同,监管方法和内容也各异。发达国家对再保 险人的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1)保险监督不涉及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 ;(2)国家 对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实施严格监管;(3)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监督方式。1. 宽松型监管方式(法国制度)。这种制度下,主管机关只将监督重心集

13、中在 保障直接保险人的支付能力上,而不涉及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采用此种形式的 有比利时、爱尔兰和法国。其理论根据是:(1)再保险交易的当事人都是保险同业, 是双方同等的专家之间协商而成的交易 ,它们各自经济独立 ,原保险人不一定必 须依赖行政权力的介入而受到保护。此外,由于再保险实务具有技术性、复杂性 和专业性,监管部门也会面临人力及技术上的难题。(2)任何形式的国家监管,均 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者的活动。监管措施越严格,经营者受到的限制越多, 其竞争力也相对地越弱。在直接保险市场上,因为保险经营者处于同一国境之内, 他们受到的限制具有相同性,所以在该区域范围内保险经营者基本处于平等的地

14、位。而再保险交易具有国际性,故各国对再保险监管标准的差异,必然会影响再保 险人、甚至原保险人的竞争力,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另外,保险监管体系的目的 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 ,不直接牵 涉投保人,专业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只发生于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此,没有必要 制定有关再保险的法律规定,专业再保险公司也不必向直接保险公司那样受政府 的管辖。在“法国制度”下,再保险的监管主要以间接监管方式进行,即国家通过直接 保险公司对于再保险公司的了解以及直接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来对再保险活 动进行管理。在确定保险准备金数额时 ,采用扣除经营费用的总额保险费指标 , 经营费用

15、也包括转入再保险的部分。近年来国际再保险市场因竞争激烈,再保险人及再保险经纪人倒闭的案件层 出不穷,不但引发许多再保险的法律纷争,更造成市场的紊乱。再者,原保险人利 用再保险如前卫业务与财务再保险来规避主管机关监督的情况也已悄然风行,因 此,这些国家也在探讨在再保险市场自由化背景下对再保险人进行监管的可能 性。2. 严格型监管方式(英国制度)。这种制度下,主管机关对专业再保险人的活 动实施严格监管,采用此种形式的有瑞士、美国和英国。这些国家的专业再保险 公司与直接保险公司一样,要接受同样的监管。这种制度下,再保险监管采取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并重的方式。直接监管方 面,如在美国,州保险部监管所有的

16、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受到和原保险公司完 全一致的偿付能力监控,它们要向州监管部门提交月报和年报 ,接受政府和独立 金融检察机构检查,缴纳许可费,而且必须遵守保险公司法和公司监管的有关法 规;在英国,再保险被看作是保险业的一个部门 ,保险监管是一种包括核发许可 证、财务监查及对再保险公司活动的日常监管在内的综合系统。这种制度按对直 接保险公司规定的指标,来对再保险人的财政稳定性进行监管。同时在计算技术 准备金数额时,以扣除转入再保险的保费计算出的纯保费作为基础指标。间接监 管方面,其内容主要包括再保险计划的审查、再保险业务资料的申报和再保险对 象的限制等。如英国保险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提供包括该公 司的再保险项目的详细情况,以使主管机关可以对申请人预定再保险安排的周延 性、往来再保险人的安全性及危险的分散程度有基本认识;英国政府要求保险公 司必须按营业年度提交分出再保险业务摘要表、主要合同再保险人资料表与临时 再保险人资料表等有关再保险的报表 ,以监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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