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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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1998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并以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深化这一制度,以适应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实 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司法改革目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权力离开了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由谁来监督。如何维护司法公正。“检务公开“,彻底解决了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不规范行为,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检察工作,

2、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这种来自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是检察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有效延伸,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有力保障。但在检察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充分说明了,这项检务公开制度仍处在不断改革、完善过程中,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就深化检务公开这一问题,略谈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借以和同仁们共同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民主和法制的进步,尊重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司法公正,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还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司法公正也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完备的重要体现。如果司法不公正

3、,法治将无从谈起,社会也将陷入无序和混乱的状态。更严重的是,由于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使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从而导致公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仰,轻视、漠视、甚至无视法律,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过的:“违法行为弄脏了法制的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制的水源,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祸害更为严重。“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其含义极其广泛。最早出自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此后有的学者认为公正即指程序的公正,应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于是认为这一原则应包括三种含义:解决争执者应保持中立,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或陪审团应有公正之心;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应提供信息;各方

4、应知道他方提供的信息,并有机会对之发表自己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标准也不断提高。在检察环节中,公正执法应包括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两方面。结果公正是指检察机关办理检察事务的裁决公正,包括裁决符合客观实际,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过程公正具体指检察机关办理检察事务的程序至作出裁决的整个过程的公正。裁决的公正和裁决过程的公正是辩证的统一体。“裁决公正属于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和相对性,过程公正属于程序公正,具有相对的独立意义和存在价值。 “检务公开“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决定取保候审、不起诉、申诉,以及在民事行政检察中决定是否抗诉等那些极为容易引起当事人不

5、满的程序加以制度化、程序化,以保障检察职能活动的公开和透明。这种制度设计,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保障了人民参与检察事务,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容易接受程序的结果,程序公正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从这个角度而言,“检务公开“不仅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而且能进一步增进程序的正当性,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如果说专政机关与人民群众是此岸与彼岸的隔绝,那么,检务公开就是沟通两岸的桥梁与纽带;如果说人民群众与执法机关是大山的南北两端,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需要盘山绕弯,那么检务公开就是贯通大山两端的隧道;如果说司法机关的活动在较长的时间里是暗箱作业,那么检务公开就是开启这只暗箱的钥匙。司法公

6、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肩负法律监督机关职责的检察机关就是这道屏障的中坚力量。这是党的重托,人民的期望,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期望和信任之所在。通过检务公开,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机制,使人们呼唤、渴望的公正在司法机关得以实现,人们就会信任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会支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 检务公开制度自实施以来,已收到了明显成效,既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又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既促进了检察队伍建设,又密切了检民关系,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但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不少不足和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 这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首先是在“检务公开“的目的上存在模糊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不管效果如何,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完事大吉;更有甚者,实行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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