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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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维修合同(15篇) 汽车维修合同1 甲方:xxxx乙方:甲乙双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甲方通过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后续签合同 确定乙方为20XX年7月1日 20XX年7月1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所在区域国税局 (以下称用户)的机动车辆维修,也可以承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的机动车辆维修.用户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与用户签订汽车维修合同,乙方与用户签订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诺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同样有效.第二条 用户在乙方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向用户收取的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不超过

2、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第三条 当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零配件价格时,乙方应将价格调整依据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调整维管理费率(维修材料加价率).第四条 用户在乙方维修车辆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为正厂件.为保证维修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生产厂或成建制的零配件供应商等主渠道进行采购.对用量较大的通用零备件和耗材,甲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供应商,乙方必须到指定供应商处采购.当乙方改变零配件进货渠道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第五条 辅助材料采购和工艺要求:乙方维修用户车辆时所用的辅助材料和工艺,应保证是正厂辅助材料和正厂工艺.第六条 用户车辆送修时需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3、系统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未持有送修单的车辆,乙方不得维修(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单,但必须得到用户车辆管理部门的确认),否则,甲方不支付维修费用.第七条 费用结算 :用户车辆维修后,经用户验收合格并签字,乙方据此定期直接与用户结算.需保险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由用户负责与保险公司协调,由保险公司支付.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2,有权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以及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3,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

4、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4,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单位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

5、承修.二,乙方的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3,车辆维修质量保证符合国家机动车维修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若用户有完工时间要求的,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用户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4,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送修单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用户回复同意重新补报送修单后,乙方按正常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报修

6、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车辆维修结束后,要将维修车辆换下的配件交用户接收司机检验由用户进行处理,未经用户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处理.5,乙方应为用户开具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同时附有送修单回执联,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在送修单上不能将材料费列全的需单列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6,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

7、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7,乙方应具有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管理系统,及时登记车辆维修情况,定期向车辆所属单位提报维修,维护建议.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车辆维修合同规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二,因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其它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乙方接受用户车辆维修委托后,未征得甲方同意后不得转厂维修.否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监督

8、管理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维修业务两次以上的;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维修经营资格的;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维修厂定点资格的.第十二条 合同的修正和终止1,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0.5万元.2,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

9、同的影响.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调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4,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1)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2)乙方设施,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车辆维修需要的;(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中各种行为的.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的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甲方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7月1日止.第十五条 本次招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关

10、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内容,双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地 址: 地 址: 汽车维修合同2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甲方:(行政事业单位) 签订地点:乙方

11、:(定 点 企 业)签订日期: 年 月日按照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办法的规定,甲方选定乙方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定点维修企业,并与乙方本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不得另行附表)在乙方定点维修的有关事宜,订立合同如下:一、维修保养的时间车辆维修、保养从20年1月1日起20年12月31日止。二、维修保养的范围(一)车辆的维修范围为汽车的正常维修和日常保养,包括车辆二级以下(含二级)保养、小修、更换易损耗件、汽车年检保养、轮胎更换、汽车打蜡等。(二)合同项下的车辆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的维修,不在本合同规定的维修范围内,但由于乙方修理质量原因所致的

12、情形除外。三、结算方式(一)甲方对乙方所定点维修保养的合同项下的汽车实行 结算方式。 维修的价格必须在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参照表的限额以内。(二)乙方于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等连同验收单一并报县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各费用段内维修费按序时进度平均折算),第四季度具体资金结算方式按县财政监管部门规定执行。按实维修的须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四、服务要求(一)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汽车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二)本合同项下的汽车因长途行驶发生故障而不能进厂维修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后,应及时做出派员或就近维修的

13、决定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维修材料费及工时费由乙方承担(属日常维修保养范围),其中涉及该车的清障费、罚款、甲方的食宿费等,则由甲方自负。(三)特殊车型因乙方无能力进行检测修理的,则乙方须与甲方协商处理,对需要有关特约维修厂、日常非大修范围的维修,其维修材料费、工时费等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则由甲方自负。(四)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原因,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属于甲方问题,则费用由甲方自理。五、维修保养要求(一)乙方修理的车辆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二)乙方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采用的零配件的纯正和质量,严禁使用伪劣的零配件。完善维修相关手续,车辆

14、重要零配件的领取,应有用户代表、当车驾驶员的签字,乙方不得采用以钱或物代替零配件的不正当的手段,损害甲方的利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必要时,有权牵头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本合同项目的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抽查,并可以将抽查情况向甲方通报。(三)乙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好车辆的定点维修档案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车辆维修档案和财务列单要求完整有序地对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进行维修登记。(四)本合同已包含汽车轮胎的更换,轮胎的更换原则上为5万公里一套。一般情况下,轮胎的更换必须跟原车轮胎的品牌、规格、型号一致。更换轮胎必须由车主单位主管领导、驾驶员和定点企业有关人员组织鉴定,并出具

15、鉴定报告后方可实施更换。 (五)汽车打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六、违约责任(一)为了保证乙方能按时完成车辆维修保养任务,乙方愿意按维修承包费总额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该款在年终时凭用户的支付通知办理结算手续。(二)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的,按逾期支付维修费的 5%比例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三)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如被发现有二次出现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车辆维修保养任务,或维修保养质量低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按实赔偿。(四)乙方应重严格把关。出厂时,乙方必须确保车辆保养合格,并附检验合格单。(五)其他约定事项: 。七、合同纠纷处理(一)本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办法为准。(二)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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