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伙人约定书、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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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约定书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北京区域共同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约定书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约定书。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约定条款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第四条 本企业名称为: 有限公司(暂定)第五条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暂

2、定)第三章合伙目的、理念、口号、 信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发展愿景第六条 合伙经营目的 合伙人理念 合伙人口号 合伙人信仰 6.1合伙经营目的相互信任共谋发展,以心换心不为小利伤和气,团结、互助、理解、支持,共同维护合伙人利益6.2合伙经营理念志同道合闯天下;合法经营企业、合理取得利润,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和合伙人的生存价值与社会价值;更好更全面的开拓企业业务,发挥合伙人所长开展企业优质业务,促进合伙人资源集中整合。6.3合伙人口号才聚 ,共思、共赢谋发展;互无私心、共建、共享赢未来。6.4合伙信仰轻得失、重情感、成败不伤和气筑梦想、创伟业、精彩不忘初心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

3、 7.1合伙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公共绿化工程、维修工程、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劳务。第八条 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计算,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为5年一个阶段。第四章合伙人指定继承人及出资方式、数额、出资期限第九条 合伙人指定继承人和相关资料合伙执行人: 指定继承人: 联系电话: 合伙监事人: 指定继承人: 联系电话: 合伙项目负责人: 指定继承人: 联系电话: 合伙监事人: 指定继承人: 联系电话: 第十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及

4、合伙人增加10.1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数额详见与本约定书关联的合作协议书:10.2 合伙人出资的缴付期限:10.2.1 首期缴付时间:2017年 12 月 18 日,按认缴额的30%缴付;10.2.2 第二次缴付时间:当首期缴付的资金已投资使用超过80时,或进入经营高峰前(即2018年3月10日前),再缴付认缴额的40;10.2.3 第三次缴付时间:当缴付的资金余额再投资后不足50000.00元时,再缴付认缴额的30;10.2.4 上述各次缴付,有日期的按缴费日期进行缴付,其它由合伙人执行事务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再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合伙人专

5、用帐户, 银行 开户行: 支行, 开户名: 。10.2.5 最晚交付期限:各合伙人收到执行合伙人依10.2.4条规定发出的缴资通知书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最晚缴付期限。10.3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10.3.1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1个财政年度后,如10.2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件未成立,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约定书,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立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I)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II)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III)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IV)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注资。10.3.2

6、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10.4合伙人增加10.4.1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合伙人,但原有合伙人持股比例为原始股,增加合伙人只增加合伙人企业股份。10.4.2股份增加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与第五章一致,如因经营所需新增合伙人时,原100股比变更为200股,原始股东享有优先权,即原始股东股权持有原始股100%的股权自动升为123或143,由原始股东集体商议后确定,新增加股东股权不得大于原始股东之一即(200-143)=57-20=37为新增一位股东可购买数;

7、原始股东可在新增加股权剩余的20%内,按原始股比例进行购买,认购比例不大于原始占股比例,如有合伙人放弃购买,可由其他股东按股比进行购买。10.4.3新增合伙人缴款时间在合伙人约定书签订之日起15内缴清认缴费用,否则按照本约定书第11.1.2条执行。10.4.4新增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由原始股东会商后确定。第五章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的原则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11.1.1 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11.1.2 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约定书第10.2.5条规

8、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第33.1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11.2 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约定书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第十二条 税赋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的形式13.1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13.2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的前提14.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

9、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14.2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第十五条 收益派发15.1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15.2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合伙人第一次会议协商决定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5.2.1合伙协议满一年春节前第一个月底,分配比例按本年度帐户内(除本金外)利润的80%进行分配; a. 第二年度分配比例不大于本年度利润的30%; b. 第三年度分配比例不大于当年利润的40%;之后且不在增加, c

10、. 如当年周转资金及利润不多时,经全体合伙人会商 ,且3分之2的合伙人同意不进行分配时,且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 d.承接项目合伙人在项目净利润达到20%以上(不包含20%),回款率达到结算价95%后, 合伙人季度会上确定后一周内执行,提取净利润的9%作业奖励;(注明:劲霸项目山西、北京、湖北区域不包含在内)。 e.管理项目的合伙人在项目净利润达到20%后(不包含20%),回款率达到结算价95%后, 合伙人季度会上确定后一周内执行,提取净利润的5%作业奖励;(注明:劲霸直营项目地店不包含在内)。第十六条 亏损的分担16.1 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6.2 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

11、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16.3 所有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16.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第十七条 本企业债务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 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第十八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18.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 (普通合伙人)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除本约定书另有规定外,在该

12、合伙事务执行人因故不再合伙事务执行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合伙事务执行人。18.2 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约定书约定承担。18.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合伙事务执行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4)执行事务人每满两年后第一个季度末,合伙人季度会议上选举执行事务人。18.2

13、合伙事务执行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8.3合伙事务执行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合伙事务执行人:(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

14、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竞业禁止与豁免19.1 本企业的投资在利润分配后且达到300万元以上时,执行人可以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其他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19.2 除21.1条情形外,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性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19.3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19.4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20.1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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