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豆产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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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中国大豆产业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团体名称中国大豆产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ybea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IA。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国大豆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大豆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推广以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推动中国大豆产业的发展为宗旨,维护大豆种植者及相关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2、,充分发挥桥梁、服务、自律、维权的作用。第四条 主管单位本协会接受国家农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 邮编: 100020电话: (010) 65521340 传真: (010) 65539413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大豆产业政策。(二)调查分析国内外大豆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研究大豆生产、科研、加工和流通的现状与问题,为政府制定大豆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规划和措施提出建议,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三)组织制修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四

3、)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专项调研,为大豆产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五)对大豆生产、加工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组织行业信息交流,通过创办刊物、设立网站等形式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科学技术交流,推广科技成果,推动生产、科研与加工企业之间的合作。(八)举办大豆产业发展研讨会、商品展示会及推介宣传活动,发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九)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制修订和贯彻大豆行业标准。(十)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十一)接受会员委托,代表大豆行业提起贸易救济诉讼,维

4、护中国大豆产业利益。(十二)接受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豆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育、推广等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合法公民,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一)单位会员1、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性大豆协会、豆农合作社、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及其他涉农组织。(二)个人会员1、从事大豆生产、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2、大豆行业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

5、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本协会确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保守本协会的秘密。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要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

6、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7、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

8、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以发展中国大豆产业为己任,具有推动中国大豆产业发展的愿望和责任心;(三)在大豆行业相关领域或地区有较强影响力;(四)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的产生办法:本协会的理事从会员中产生,理事候选人可由各省、区、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由会员推荐,理事候选人须协会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候选人正式推荐名单,再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由当选理事组成本协会理事会。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9、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以发展中国大豆产业为己任,具有推进中国大豆产业发展的强烈愿望和维护本产业发展利益的进取精神;(三)在大豆行业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四)为大豆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

10、)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的产生办法: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从协会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候选人可由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由协会理事推荐,候选人须经协会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候选人正式推荐名单,再提交理事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由当选常务理事组成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1、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大豆行业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

12、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六)处理其他日常

13、事务。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接受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

14、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

15、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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