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律思想及其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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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家法律思想及其实践一、引论 法家是先秦诸学派中最重视法律的一派,因此学界也流行着一股到法家思想中寻找现代法治要素的思潮。然而,在进行这种尝试之前,首先应当回答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即在法家法律思想体系中“法”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或者说“法”与法家的另外两个重要范畴“势”与“术”之间是什么关系。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不仅有助于理解法家的理论,更关键的是为法家在现代的复活提供目标指向。事实上,在法家的思想体系中,尊君一直处于核心地位,所谓“法”与“术”只是君主维持“势”的两种工具,韩非就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这种倾向掩盖了法家在谈论法律时闪现出的智慧与理性的光

2、芒。秦国的实践正是法家溃败的力证,也表明对法家思想的改造是不可避免的。在研究上述问题之前,有两个前提必须明确。第一,笔者所指称的法家主要包括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四人,并希望从这四个法家巨子中发现法家思想的合理性与缺陷。第二,笔者所理解的法家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孤立的思想家不足以构成一个学派,因此对法家思想的认识应当将上述四人的思想视为一个整体,并于其中探索思想的内涵及流变。以往的研究多为单独分析慎到、申不害、商鞅,最后再论述集大成者韩非,这种研究方法不易于真正指明法家诸子思想的前后承继关系,似乎给人一种各自为战的感觉。韩非对慎、商、申三人的继承决不可能是简单相加,只有将四人放在一起并置于各自

3、的主题之下,才能真正认识到韩非与其他三者的联系。二、法家之势论与君主专制 法家思想有三个重要范畴,即“法”、“势”、“术”。关于三者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术”中心说(如熊十力)、“法”中心说(如杜国庠)、“势”中心说(如谷方)。2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这可以从商鞅、慎到以及韩非的论述中获得明证。 尹文子大道上云:“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非常明显,“势”就是君主统有天下的权位。商鞅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势”这一概念,但也提出一个近乎类似的名词权。“权者,君之所独制也”。3尽管商鞅推崇君权,但是以他又是一个法治主义者,这就使他必须处理君权与法权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商鞅是一个君权胜法

4、权的典型。商鞅认为国家的治乱寄于君主一身,法律只不过是维护君权的手段,“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者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1同时,商鞅否认君主的圣人化,他指出君主的德行、智力并不是最出众的,君主必须依赖法维持至高无上的权位。“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急,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2基于此,商鞅将君主的地位完全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之上,“国之所以重,君之所以尊者,力也”。3这种一味推崇实力的政治观点将法权完全置于君权的控制之下,商鞅设想

5、的“君臣共操”之理想绝无实现的可能,相反却转变卡里克利斯、斯拉雪麦格所说的“强权即公理”的霸术。事实上,造就一实力强劲、上下一心、君主独尊的帝国本就是商鞅的心愿,在此过程中君主已成为可怕的权力利维坦,在君主之上没有任何客观的价值准则足以形成制约。在这一点上,韩非传承了商君的事业,并将法、术理论异化,使君主成为恐怖的、深不可测的独丵裁者。恰如萧公权先生所说:“其势治之论,不问君主之行为如何,而责臣民以无条件之服从。于是君主本身遂成为政治之最后目的,唯一之标准,而势治成为君主专制最合逻辑之理论。”4与商鞅的极端尊君不同,慎到虽然直接提出了“势”这一范畴,但是慎到是比较坚定的黄老思想的拥护者,他在君

6、主之上设置了“道”这个永恒的宇宙运行法则作为权力的制约。他基于黄老学的立场,明确主张君主的行为应受到“道”的限制,如“以道变法,君长也”,“小人食于力,君子食于道,先王之训也”。5他所说的“道”是宇宙运行法则的同义语,“古之全大体者,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6可见,慎到的观念里仍残留有“天人合一”的痕迹,他并不为君权的绝对膨胀张目,相反,他的理想是以社会之外的权威制约国家权力的中心君主,尽管这种制约也许只能停留在观念上。换句话说,慎到将君权的合法性寄托在宇宙法则的层面,从而使君权获得永恒存在的理由,这一点显然是商鞅所不能理解的。当然不容置

7、疑的是,慎到的目的仍然在于维护君权的至高无上性,只不过将这种至高无上性局限于人类社会之中,以慎到理论为提纲或许能构建起理性化的君主统治。可惜的是,韩非对慎到的继承仅流于形式,而将商鞅的强权政治发挥到了极至。 韩非生活的时代是统一帝国即将形成的时期,秦帝国统一六国之势已无可阻挡。韩非应这一形势,又大倡尊君理论,“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7他认为君臣之间没有任何排除利益之外的联结因素,君主驾驭臣下只能依靠法、术两种手段,而势则是法、术威慑力的来源。“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8韩非认识到了权势对君主的极端重要性,因此他主张君主应当独揽权势。

8、更为关键的是,韩非重势采取严格的君主主义的立场,他指责关龙逢、比干等六人为“疾争强谏以胜其君”。9可见,他甚至不能容忍直臣对君主的强烈对抗。同时,他主张的“势”是使君主对所有的子民都实行有效地控制,绝不允许隐士的存在。他认为隐士“见利不喜”、“临难不恐”,是“不令之民”,这种对抗政丵府的消极态度使韩非所倡导的赏罚的效力化为乌有,他们无政丵府主义的立场是君主主义的大敌,所以韩非坚决主张“除之”。 在“势”的维持上,韩非同意商鞅的观点,“是故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1然而“力”依靠什么得以形成并扩大呢?这就涉及到了韩非“人设之势”的理论。韩非认为慎到所说的“势”是一种“自然之势”。

9、事实上,韩非抽掉了慎到“自然之势”背后隐伏的黄老一任自然的理念,而他对慎到的继承是不彻底的。他同样不认同君主的圣人化,其目的就是要替“中人之主”寻找维持权势的方法,这就是所谓“抱法处势”的理论。韩非宣称:“无庆赏之功,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2这就表明,君主维持权势必须借助赏罚的力量,法律转而成为君主维持权势的工具。可以肯定,韩非所谓“人设之势”实质上是君主毫无制约的至尊权力,并且借助法与术的力量从阴阳两个方面强化势的权威。在这一改造过程中,韩非扫荡了慎到“势”论中残存的黄老信念,只采用了其“势”论的表面理想并直接导致了此种“势”论的没落。同时韩非不仅继承了商鞅的权

10、论,而且增添了“术”的要素,使其权论继续向恐怖主义方向迈进。韩非的“势”论显然非常适合统一帝国君主专制统治的展开,因此韩非明言:“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3尽管韩非也有使天下长治久安的关怀,并且在行动上也已经设计了“中人之主”执政的方案,期望借此避免“必待贤”而出现的“乱多于治”的现象,但是韩非理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远超过了他的人文关怀,使“势”真正成为“胜众之资”。应当说,法家学说的目的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构造统一帝国新的政治秩序。然而,权力对社会的危害也是客观的,“赤裸权力用于混乱非常之时,不啻为救急之药,但它也正是人类的灾害和悲剧的主要来源。爱好权力是人类最强烈的一个动机,因此,每一个

11、掌权的人都想扩大他的权力,而且贪婪不休”。4权力至上论使法家法治理念黯然失色,法家法治只能是君权的附随物,这一点在法家对法的定义的空缺上就可以看出来。毋庸置疑,法家理论在当代的复活必须有一个目标定位:它应当接受全面改造,法律本身则须得到更多地强调。 三、法家之术论与君臣关系 上文已经指出法家以法、术两种手段从阴阳两个方面维护君主的至尊地位,但是法、术有较大的区别,萧公权先生认为法与术的区别主要有三点:“法治之对象为民,术则专为臣设,此其一;法者君臣所共守,术则君主所独用,此其二;法者公布众知之律文,术则中心暗运之机智,此其三。”5这就是说“术”是独立于法之外,为君主所专有的驾驭群臣的手段,从申

12、不害、韩非的论述来看,“术”更多的是阴谋权术的总称。 “术”论的理论渊源有两个。其一为黄老道家的无为理论。申不害、韩非皆“本于黄老”,他们自觉地将道家“无为”理论用于术治之中。申不害就说:“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6申韩认为君主表露自己的欲望,就会被大臣所乘,最终导致君主身死国亡,如齐桓公之于易牙、竖刁、公子开方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惟有采取道家“虚”的作法,表现出无所作为的样子,才能将臣下的举动一览无余,“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7然而,申韩使用的所谓“道家”理论实为老子理论之变种,道家的“虚静”欲使人保持一种朴素的心

13、境。这种理论经申韩的改造已经成为一种君臣各自心怀鬼胎的斗争术,实际上已经严重扭曲了道家的本意。“吾人若舍历史渊源而仅据思想之内容论,则道法二家思想之相近者皮毛,而其根本则迥不相同”。1其二为法家之人性论。 “故舆人成舆,则欲人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2可见,人情“好利恶害”本亦无所谓善恶,只是利益的驱动使人们做出选择。韩非将这种理论运用到政治领域,转而成为一种令人悚惧的君臣关系。韩非认为,君臣之间的利益各不相同,“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

14、臣利在朋党用私”。3基于此,他进一步得出一个结论:“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4这就表明韩非对政治忠诚抱以彻底失望的态度,利益的驱动将使君臣变成互相计算、勾心斗角的竞争对手。恰如韩非在八奸篇中所列举的八种奸情一样,政治已经变为没有硝烟的战争,君主必须有术驾驭臣下,否则不但君位不保,甚至可能丧失性命。“人主者不操术,则威势轻而臣擅名”。5 韩非的术论在法家诸子思想体系中最为成熟。韩非子中直接谈到“术”的主要有两条记录,其一为定法篇所云之“用人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其二为难三篇所载之“御奸术”:“术者,藏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15、”这两种“术”并不是学界通常介绍的似乎毫无关联的手段,而是前后承继的政治过程。首先对君主而言,凭借一人之力不可能治理好一个庞大的帝国,那么“得人”就是极为必要的。对此,韩非完全否认儒家的“德治”,依儒者看来君主要寻求德才兼备的良臣是一件极难的事,然而韩非却认为只要有官爵与赏赐的诱惑,人才将蜂拥而至,“然则君人者,无逆贤而已矣,索贤不为人主难。且官职,所以任贤也;爵禄,所以赏功也。设官职,陈爵禄,而士自至,君人者奚其劳哉”?6这当然是以他的绝对尊君理论为基础的,因为在韩非的眼中君主具有极大的号召力,无政丵府主义者是刑罚的对象。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辨别良莠不齐的众臣,“用人术”的用武之地就在与此。“为

16、人臣者陈其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罚,非罪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7这就是韩非“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的精义所在,他欲使臣下进其技能并以官职验证,言行一致方为称职,这就使得群臣不能夸夸其谈,然而这种严格的“循名责实”论的缺陷机械主义也是极为明显的。另一方面,群臣的存在又会使君主陷入危机。 “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任人者,使有势也”,8臣下之所以能令行禁止,是因为臣下代表君主的威势,然而一旦臣下图谋不轨,就有可能权倾朝野,君主反而受其挟制,这种现象在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所谓“挟天子以令诸侯”就是典型。韩非基于他一贯的尊君立场,就替君主策划了“御奸术”以排解君主之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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