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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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农村宅基地法规政策摘录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1997年4月15日)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要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 集中紧凑、合理布局,尽可能利用荒坡地、废弃地,不占好地。在有 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提倡 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 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

2、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008 年1月3日)(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 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 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要 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 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 均住宅面积等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 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 象。3、国务院关

3、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 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 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 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 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 2007年12月30日)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 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4、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 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农村宅基 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7155 号 2007 年12月 13 日)二、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的政策措施(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放弃宅基地进城镇落户。农民放弃宅基地 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 原有政策待遇。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 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按其退出合法 宅基地的面积确定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可进行一次性货币奖 励或定期给予养老生活补助。复耕后的宅基

5、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将 原宅基地和房屋由农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 房的本村农民的,可视作放弃宅基地享受上述政策。具体奖励标准和 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订。(三)引导农民向村镇建设规划区集中。经批准的新村建设规划区 建设用地,可将村庄规划区内的承包地由村委会统一组织进行土地调 剂。对愿意退出老宅基地进新村建设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本村农民,可 按规定为其报批宅基地。对需跨村进镇规划区和中心村建设规划区居 住的农民,在放弃并退出老宅基地的前提下,政府可提供国有土地。(四)加快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

6、中央“三个继续高于”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从土地有偿使用 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农村村 庄规划和村庄道路、排水、环卫等项目。要提高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 础设施建设标准,努力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允许在 规划区内依法确定一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流转,流转收益主要 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从新村规划用地中明 确一定比例规划为新村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用地,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坚持节约集约用 地,防止盲目将旧村庄用地用于流转或进行商业性开发。(五)加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各地要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7、并 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 安排好新村规划用地。规划批准实施后,农民一律在新村规划点建房, 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和多层公寓。对单户宅基 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地 面积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明显减少。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11号 2007 年12月1日)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 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 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 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

8、 (镇)人民政府审 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7、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 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2 号 2007 年10月 12 日)(二)严格规范农村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农村村庄建设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健全监 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制度。今后, 凡是在农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 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 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

9、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 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在开工前需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 工建设。在农村村庄进行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 经营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 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确 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核准并发放选址意见书。各地要强化规划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规划,使规划切 实起到新农村建设的引领、规范、协调、促进

10、作用。要坚决杜绝未经 规划许可的一切建设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文件、会议纪要的形式取代 或更改规划要求。如确需调整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三)、切实发挥农村村庄规划和土地管理在村庄建设整治中的作 用“十一五”期间开展的“千村百镇”建设整治活动,是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民生 质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坚 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 进建设整治工作。1、要依据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村庄建设整治。 妥善处理好保留或撤迁并村庄与相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避免 重复建设,造成不

11、必要的资源浪费。要本着统一规划中心村、逐步缩 减自然村和量力建设新村庄的思路,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实用性与 前瞻性相统一,一村一策,多层次地推进村庄治理、旧村改造、新村 建设和特色村打造等工作,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实现城乡公共资源的 优化配置和共建共享,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2、要依据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 村镇容貌整治。不断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使 其功能完备,方便生产生活。3、要依据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把建设整治活动与 土地复垦整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一手抓村庄建设整治,一手抓 土地复垦整理。要把旧宅基地复垦和闲置土地整理作为村庄建设整

12、治 活动的重要任务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同时下达任务,同步组 织实施,同等考核评比,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相互衔 接,以村庄建设整治带动土地复垦,以土地复垦促进村庄建设整治。4、不断强化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和建设用地管理的工作措施要加强规划效能监察,保证规划有效实施。进一步健全规划建设 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办事程序和审批程序,凡涉及农村村庄规划建设 的事项,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坚决杜绝未经规划许可 的建设活动。各级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 用,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定期检查,跟踪管理,每年对规划执行和 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一次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要建立健

13、全规 划建设及用地的举报、投诉、督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的用地和 建设行为。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协调 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建立健全 乡(镇)规划建设助理员和协管员队伍,落实编制、工资待遇和保障经 费,稳定队伍,强化责任,加强服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要加大规划编制和用地管理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村庄规划建设 整治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 划,根据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规范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精神,在符合规划和依法取得建 设用地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消化利用和盘活。农

14、村村庄建 设用地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改 造。各地要按照中央“三个继续高于”的要求,逐年增加财政投入, 用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农村村庄规划和饮水、沼气、 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努力探索 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和管理的新机制,确保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新 农村建设持续健康稳步发展。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

15、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 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 等费用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 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 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

16、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 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 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9、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 4号 2007年1月9日)(二)严格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4.按照规划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村民住 宅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纳 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和管理。城镇规划区外的村庄和村民建 设,鼓励在现有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改造;鼓励充分利用村 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低丘缓坡和“四荒地”;鼓励集中建设农民 新村。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村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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