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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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方责任险制度基本概述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 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 保险。编辑本段参保意义 学生自我安全保护能力有限,安全隐患难以根除,尤其是复杂的社会治安 状况给教育教学的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影 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对于积极预防、妥 善处理学生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 重要意义。编辑本段保险对象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及高等院校,均可作为 被保险人。编辑本段保险责任学生在校活动中

2、或由学校统一_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 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在校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 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编辑本段责任免除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故意行为;(

3、二)战争、敌对行为、 _行为、武装冲突、罢工、 _、_、盗窃、 抢劫、_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 抗力的自然灾害;(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七)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2、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4、一)手机、电脑及其它电子产品的丢失和损坏;(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 _卡、票据、 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精神损害赔偿;(七)间接损失;(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_计算的免赔金额。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编辑本段费用金额保险费:每人每年人民币_元; 保险金额:每人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人民币_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_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_万元。编辑本段其他说明1、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公办学校可由学校预算内外资 金统筹解决,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向政府申请_解决,也可以采取学校挤一点, 社会各界捐助一点,从勤工俭学收入中拿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面予以解决。 民办学校自筹解决。无论何种形式绝不允许向学生收取费用。2、因地区及各家保险公司条款有所区别,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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