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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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的通知资监函200920号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针对当前占用征用林地的新形势、新情况,我司对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 一、目的 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以下简称占用林地)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目的是掌握各地林地保

2、护管理、审核审批占用林地和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维护森林经营者权益,促进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监督办)统一组织,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和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院办)具体承担。 (二)各院办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政策法规、检查方法和技术标准培训,开展廉政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有关廉政纪律规定。加强质量管理,对检查取得的材料要认真验收,确保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对情况不清、定性不准的,要重新调查;对弄虚作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地方各级林业主管

3、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院办的检查工作,并负责提供林地管理情况、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有关材料。对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要负责提供原森林资源档案和林业主管部门查处的有关材料。凡不提供情况、材料和隐瞒事实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被检查县(市、区、旗、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下同)和指定的工程项目的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听取意见。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必须进一步核实,充实材料;经核实后,仍存在异议的,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作出相应说明,检查人员要如实上报。各省(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工集团,以下简称各省)

4、的检查工作完成后,各院办应向各省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三、有关技术标准 (一)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按县和工程项目统计。 (三)占用林地检查卡片和统计表格全国统一。 (四)面积单位用公顷,保留四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小数一位;有关费用单位用元,取整数。 四、检查对象的确定 被检查县和指定的工程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监督办)统一确定。 五、检查范围 (一)时间范围 1、被检查县行政区域或经营范围内,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和本年度1月1日至检查时

5、发生的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2、指定的工程项目,自动工占用林地或改变用途之日起至本年度检查时发生的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3、上年度已经被检查的复检单位,检查上年度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以及上年度检查以后至本年度检查时发生的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4、上年1月1日至检查时临时占地到期后的回收和植被恢复情况。 5、近三年来永久占地恢复森林植被情况。 (二)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类型: 1、工程建设,指永久占用国有林地、征用集体林地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的非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 2、乡村建设,指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建

6、设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 3、临时占用林地,指占用林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在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用地单位在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项目。 4、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六、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县林地保护、管理的情况。包括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到位。 (二)被检查县占用林地审查(批)情况。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越权或划整为零审批占用林地的情况;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无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

7、占用林地情况;违法审核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 (四)检查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工程的内容: 1、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包括建设工程拟占用林地面积,已改变林地用途面积,经审核审批同意或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查清建设工程未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占用林地情况,或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林地情况

8、,还要查清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也占用林地,及少审(批)多占、先占后审(批)情况。查清违法占用林地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 2、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情况。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工程名称、动工时间、工程类型、工程类别,占用林地用途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审核、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批准文号,审核同意、批准时间和审核同意、批准面积。 3、森林植被恢复费和三项补偿费用缴纳情况。包括规定缴费额、协议缴费额、实际缴费额,有关费用低于规定的原因,特别查清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弄虚作假骗取审核审批的情况。 4、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林木情况。包括实际采伐林木面积、蓄积,是否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9、证就采伐林木。 (五)到期临时占用林地回收情况。检查临时占用地项目到使用期限后,林地是否交还原森林经营者恢复森林植被,要查清到期不归还或不恢复森林植被的原因。 (六)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检查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落实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情况。 (七)毁林开垦情况。要查清被检查县是否存在毁林开垦情况,对存在的毁林开垦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做出处理,处理决定是否落实。 (八)三项补偿费用落实情况。调查被占林地单位或个人的三项补偿费用落实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不按协议补偿、或者低于上级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偿的情况。 (九)对指定检查的工程项目,根据上述有关检查内容,单独形成检查材料。 七、检查方

10、法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核实举报、社会调查和现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项工作都应有详细、准确的书面记录。 (一)听取汇报 1、与各省和有关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座谈,了解当地上年度林地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被检查县的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管理情况。 2、与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座谈,了解林地保护、管理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使用,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的情况;了解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及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情况;了解林改后的林农依法获得补偿情况。 3、与检查涉及的乡(镇)林业站座谈,了解乡村建设占用林地和乡(镇)林业站参与林地管理的情况。重点了解有无擅自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

11、或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 4、必要时可采取直接与群众对话的方式,听取反映,掌握情况。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凡有举报的必须核实。 (二)社会调查 入户调查被占林地单位、村组和农户,了解三项补偿费用落实情况。 (三)现地检查 1、检查林业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和林地管理档案是否齐全。 2、检查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占用林地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3、根据被占用林地的原林地档案、林地审查(批)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材料,利用林相图、森林资源分布图,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图,对检查范围内所有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全部进行现地核实。特别是要对实际发生的占用林地面积、原地类、原林种和采伐林木情况、落实恢复森林植被

12、的造林地等必须核实准确。 4、对被检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发生占用林地的乡镇,要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取13乡镇进行实地踏查,检查有无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和毁林开垦等情况;如有,要查清事实,了解林业主管部门不掌握情况的原因。 (三)对指定的工程项目,要按照上述方法了解整个工程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审核审批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并对整个工程占用或改变用途的林地进行现地核实。 (四)填写检查卡片 按各项工程逐一填写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卡片 八、检查成果 (一)检查报告 1、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2、各省上年度林地管理的基本情况; 3、依据检查内容提交被检查县或指定的工程项目的检查报告; 4、典型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况的专题报告; 5、被检查单位之外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 6、对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价; 7、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8、统计表。 (二)检查成果按省汇总,写出检查报告,一式三份报森林资源管理司(监督办)。 (三)按监测区写出检查分析汇总报告,其中包括院质量验收评定结果,一式十份报森林资源管理司(监督办)。汇总报告分析要深入,问题和原因要准确,建议要有针对性、可行性。 (四)检查成果提交时间:当年10月底以前。 (五)各院办根据森林资源管理司提供的格式,将数据录入计算机软盘并随同文字报表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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