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学者聘任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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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江学者聘任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战略部署,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实施人才强省、人才强校战略,我省决定实施“龙江学者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龙江学者。 第二条 龙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三条 龙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每年招聘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各10名左右,聘期为3年。龙江学者在聘期内享受龙江学者奖金。 第二

2、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须紧紧围绕国家和黑龙江省的重点科研领域、重点学科发展方向、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紧密结合。特聘教授岗位必须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重点研究任务。讲座教授原则上在允许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六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国内领先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3、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和黑龙江省的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

3、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和黑龙江省的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八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热爱黑龙江,学风严谨,科学道德高尚,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能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

4、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但最大不许超过55周岁; 3、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工作;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或国际公认的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保持国内领先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团结协作、拼博奉献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等学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九条

5、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热心为黑龙江服务,学风严谨,科学道德高尚; 2、在省外或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教授、研究员职务或在国外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学术造诣高深,能开设本学科前沿课程或讲座,在国内或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内或国际公认的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我省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岗学科范围和实际需要,面向国内、国外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根据不同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组,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

6、审组一般由5-7人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聘请的评审专家中最少有1名院士。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召开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会议,根据各学科组同行专家的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高等学校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4月底之前向省教育厅正式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和有关材料及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高校上报的设岗方案和特聘教授推荐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同行专家对各高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者提交由著名专家组成的龙江学者聘任顾问委员会进行审核。同行专

7、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对其中各项指标评价结果要求最少有一半以上获得A,并且总体评价结果有三分之二获得A者, 提交由著名专家组成的龙江学者聘任顾问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对通过的拟聘人选分别在黑龙江省教育信息网和拟聘高等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经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高等学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每年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龙江学者聘任结果,并授予“龙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证书。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受聘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

8、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研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和黑龙江省的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

9、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高等学校要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负责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进行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评估,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在聘期内,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里根据当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情况,适时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奖金。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特聘教授年度考核结果和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及其履职情况向省教育厅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核实,省里将撤消其龙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省里将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十六条 聘期结束时,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奖金由学校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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