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doc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62536820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95.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doc(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摘录)一、建筑设计:一)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摘录如下: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 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4.4.4 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曾材料。

2、4.5.2 窗四、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板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4.8.1 管道井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4.9.1 烟道、通风道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二建筑防火:3建筑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摘录如下: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

3、,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3.1.15A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3.1.18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

4、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3.2.3 除第3.1.18条的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

5、级可不限制。3.4.2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四施工质量:一)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摘录如下: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

6、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5.0.4 单位(子单位)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3

7、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防水工程: 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摘录如下: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

8、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场。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6.2.7 密封材料嵌缝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三)装饰装修工程: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摘录如下: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

9、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3.0.6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3.0.15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4.10.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4.10.

10、10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5.7.4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摘录如下: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

11、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

12、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贴牢固。(北京市规定顶棚不允许抹灰)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

13、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摘录如下:6.5.1 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6.5.2 构件出厂时应附有构

14、件合格证书。7.2.4 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的位置差不应大于20mm。7.3.4 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2. 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3. 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4. 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7.3.10 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

15、项目进行验收:1. 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2. 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3. 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4. 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5. 幕墙的封口安装。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摘录如下: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表3.1.2 测 定 项 目限 量AB内照射指数(IR a)1.01.3外照射指数(I)1.31.9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4.3.1 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4.3.3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4.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