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产品营销主体构建的几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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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农产品营销主体构建的几项措施想要解决我国农产品营销主体中的诸多问题,则必须从我国农产品市场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正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那么,下面我们就从我国农产品市场实情出发,结合外国先进农产品市场营销策略,对我国农产品营销主体的构建,提出几项合理措施。农产品自身既具有其特殊性、必需性,同时又成为一国民生之根本,尤其是在中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以后,农产品营销所具有的重要性变得更加显而易见。农产品其自身的生物性、自然性决定了其在物流中所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农产品营销中主体的构建变得举足轻重,同时这也是中国与农产品营销先进国的差别之处。中国农产品营销主体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大体经过了如

2、下几个阶段: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民集体生产。2、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农民获得了经营的自主权和分散经营的权利。3、早起的试探性的农业合作组织出现,但其性质更像计划经济下的集体化生产,农业合作组织的真正作用并未凸显。4、随着三农问题被国际政策重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再次受到重视,但未被全面推广。目前,我国农产品营销主体的构建大致分为两种,即“公司+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而这两种类型在产业一体化方向看都属于合约式纵向一体化组织。然而,这两种类型的组织同样不成熟,存在着许多问题。中国的农户均为分散式的小农户生产个体,因此更加加大了农产

3、品营销渠道构建的困难。而这两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通过契约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用一次性交易代替了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多次交易,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并降低了农户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交易的市场风险。然而农户分散,身为买房的公司却集中的现状,使得买卖双方存在明显的市场力不均衡,从而出现了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一、农户和“农外”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衡,农业的利润无法向农户或农业基地返还,利润大量留存在了加工销售环节中。二、农户和各个组织之间分配不平衡。原因则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数量多而分散,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充足。与处于各种相对

4、垄断地位的各种加工、流通等公司打交道时,处于被动地位。“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组织连结了公司和农户两头,组织了大量的农户,为农户代言,使农户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但从实践来看,初期分配基本上以农户为主,而后慢慢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同时,市场风险引发的利益摩擦严重,使得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连接常出现断裂。如此看来,我国农产品营销过程中主要存在这几个直接性问题。1、物流渠道构建的较差,与日韩美等国相差很多。2、当今构建的几种农产品营销主体类型,在利益分配机制上存在很大的不公性。3、信息流的构建缺乏,存在农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造成许多偏差,带了许多损失。以日本为例,看一看他们是如何解决这几项问题的

5、。1、分销渠道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批发市场负责集散货物、形成价格、货款处理、信息处理等几项只能。2、交易方式以拍卖交易和竞标交易为主。3、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产品营销中扮演重要角色。4、农产品标准化程度高,注意分级、加工、包装以及冷藏冷冻处理。5、农产品营销的信息化程度高。6、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监控机制。而美国加拿大则因其市场体系简化、流通渠道短、批发市场地位不突出等特点,使得农产品物流简易,不存在我国这种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现象,形成了独特的农产品营销体系。因此,解决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中的相关问题先要从加强农产品营销主体的一体化程度和第三方制衡力的建设入手。一、 横向一体化,即各个环节参与主

6、体的横向组织化。1、单个农户的联合,即组建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或农业经营公司。2、批发商的联合,如组建行业协会,几个批发商成立股份公司或合伙经营。3、零售商的联合,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合资成立股份制企业。二、 完全纵向一体化,最典型的形式是建立大型农工商综合体,实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这种形式的作用是把外部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三、 合契式纵向一体化,也称为不完全的纵向一体化,即农户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或批发商或其他经营组织签订农产品销售合同,也就是“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通过契约形式把生产者与农产品营销的诸多环节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四、 专业型企业化经营

7、,即成立专业化的农产品经营企业。由原先的个体经营转变为企业化经营。但其经营的业务仍然只是农产品营销过程中的某个环节的销售业务。如农贸市场上的个体摊贩扩大投资,在农贸市场或其他地方开设农产品经营部,批发市场上的个体批发商成立农产品批发经营公司等。前面已经讲过两种类型的合契式纵向一体化类型的农产品市场营销主体的构建,然而其中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第一,农户分散,生产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根本矛盾没有解决,因此而出现的农产品集散的不便,物流渠道的难以构建是最根本的问题。第二,农户与商户之间那种“小规模”“大群体”类型使得农户在农产品交易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受到大型商户、龙头企业的制约,造成利益分配制度

8、的不均衡。第三、同样由于农户数量多而分散的特性,使得农民对市场的可控性小、信息接受少不完全,造成了更大的市场风险,并且使合契式纵向一体化市场主体模式难以实行。再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农协会及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作为农民的合作组织,在组织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金融、技术、技术指导等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在促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 在产地将农户的产品集中起来到批发市场进行交易,充当了生产者与批发商的产地中介。二、 在农产品销售中,为了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农产品销售过程合理化,提高效率。三、 开展农产品供求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四、 通过自建的生鲜食品集配中

9、心组织农产品进行市场外流通,将农产品直接配送到生活协同组合以及农协会开设的连锁超市、百货店、专业果蔬零售点、饮食与快餐服务业。借助于日本的东亚模式以及美国加拿大的模式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形势,我国农产品市场营销主体的构建,当下应有以下具体措施:加紧农户间横向一体化的构建及第三方制衡力量的建设同时并举的措施。加紧农户间横向一体化,以村为单位,构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类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从而改变农户数量多尔分散的现状,这样才可以加大农户的市场力量及可控力,提高农户在农产品营销过程中的市场地位,改变农户与公司商户打交道时的被动局面,实现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合理化,保障农户的利益,减少交易成本,达到更大的市场价值。在第三方制衡力量建设方面,采取政府扶持帮助的措施,如同工会、商会的设立,建设类似日本“农协”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效联系农商关系,起到辅导制衡作用,做好信息收集、传递、分析工作,为农产品营销过程的良好运转打下坚实基础。总之,只有在解决了农户分散、信息接受不完整这些最基本问题,同时构建起符合当今中国实际情况的农产品营销主体,建设好第三方制衡力量,准确把握我国农产品营销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按图索骥,一定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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