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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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处理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治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 对治理整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应本着强化土地法制观念,促进职能到位,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凡主动自查自纠的,属于工作中的问题,要总结经验教训,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重在整改;属于违法违规的问题,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顶风违法、执法犯法甚至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违法违规交易的处理 、在国务院15号文件下发后,国土资源部11号令实施前,经营性用地以协议方式

2、出让的,只要不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问题,不作为违法违规处理,但应逐项进行登记和审查,作出说明,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11号令实施后,除下列情况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的;不具备单独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条件的零星地块,因规划需要纳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地块统一开发,参照原成交价格,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省、市政府在国土资源部号令实施前,组织的招商引资项目,且土地已经全部或大部分使用,确需继续按协议签订的供地方式进行供地的。其他经营性用地仍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不论有无权钱交易,其出让合同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转让、联建

3、等形式,非法入市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至今尚未形成地面建筑物的,应依法处理后,由政府进行收购储备;已形成地面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案件查处,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拒不配合查处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乡(镇)、村、组擅自将集体土地以转让、联营、联建等方式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私自与乡(镇)、村、组签订协议圈占土地的,其协议一律无效。对非法圈占的土地,尚未形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退还非法圈占的土地;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审查确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审批条件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

4、予以处罚后,责令限期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圈占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转让土地的,要依法补办批准手续,调整或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拒不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分别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国务院55号令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对于协议出让土地过程中,除工业用地或企业改制中按有关规定处置的土地外,出让价格低于各地政府确定的最低价(没有规定最低出让价格的地方,以集体决策确定的出让价格或同类、

5、同等级基准地价的7%为准)的;或超出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范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属于违规低价出让土地。 违法违规低价出让的土地,对已供应出去的,只要不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已签订的出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尚未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的,应要求单位或个人补交相应地价;土地尚未使用的,应依法予以收回,并依法重新出让。 、对越权进行征地、农转用和供地审批的;以农转用代替征用审批的;以及将集体土地违规按国有土地进行出让、登记发证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对拒不纠正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关于建设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 凡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批准立项

6、,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并已施工(仅圈建围墙除外)或者竣工的,但尚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用地,须依据原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年4月5日至*年12月3日冻结期间违法占用耕地的,应从严从重处罚。对依法处罚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遗留项目用地,可按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批准补办用地手续。用地面积未超过3.3333公顷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上述面积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补办采煤塌陷用地手续,按省政府皖政办202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尚未实际占地的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占用土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按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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