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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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顾问制度1、准确定位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1)、法律顾问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法律顾问是从事法律事务的专职人员。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a、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企业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b、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本企业服务原则;c、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的法律参谋,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d、法律顾问是企业的法律专职人员,对企业行为和员工职务行为负有合法性管理的责任。(2)、法律顾问的职责。a、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风险管理意见。法律顾问应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

2、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b、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赋予企业的权利在得以充分利用。c、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此项职责是法律顾问最主要的职责,日常工作量较大,也最重要。d、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e、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3)、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a、参与会议、调研、文件起草,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3、提供法律意见;b、参加合同谈判、审核、管理等,督促有关方面适时履约,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c、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提出意见;d、向企业有关方面和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2、健全法律纠纷防范和应变制度。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急需完善以下几种工作制度:(1)、法律论证制度。重大经营决策出台前应经过法律论证,由法律顾问出据法律意见书。(2)、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应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核,重要合同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和起草;法律顾问应跟踪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督促各方面适当履约,对重要合

4、同的关键“履约节点”要有评审程序。(3)、企业资产权利变更审核制度。企业资产权利变更涉及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带来法律风险。(4)、企业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企业应积极注册申报商标、专利,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和保护。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目前虽没有专门适用法律,但还是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关键是取决于企业自身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员工设立严格的保密义务,可以有效防止员工出据不利于企业的证词,泄漏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从而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3、逐步提高企业决策和管理骨干的法律经营管理水平。法律顾问制度(二)翁源县纪委监

5、察局法律顾问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风险越来越大,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翁源县纪委监察局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法律顾问制度。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2、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3、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

6、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4、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法律顾问应从法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法律顾问制度(三)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加强公司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公司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公司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

7、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公司法制办代表公司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公司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公司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公司办公会审定。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4、根据需

8、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5、根据需要对公司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公司开展法制宣传。6、协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8、协助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9、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10、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11、在公司授

9、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12、接受公司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第五条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前述第四条2、3、4、6、7、8、10、_项工作职责,各部门须通过公司办公室向法律顾问交办。对于有关法律事务,如有公司办公室的书面文件统一部署或授权,各部门可以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第七条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

10、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第八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第九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第十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第十一条法律顾

11、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第十二条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参考,共同协商确定。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室应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适时梳理分析并根据需要提供分析意见。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等法律书籍、资料,订阅相关法律报刊杂志。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费,根据事务的归属,由发生该事务的有关部门审查承办,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外聘法律顾问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公司部门经理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经公

12、司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四)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

13、以满足。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三)协助修改、审

14、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

15、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维古乡人民政府二一一年_月_日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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