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平衡视线下的个人信息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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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利益平衡视线下的个人信息权制度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维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格尊严,而信息自由则是促入社会公正透明的首要保障。人格维护与信息自由违后的价值冲突导致了者在实证中的对于立,也使制度设计者在利益取向上陷进窘境。为平衡两种利益,立法者应采纳大陆法系界定权力要素的方式,科学厘定个人信息权的内涵以及边界;而裁判者面对于峙法的僵化,需要在个案中根据1般条款对于个人信息权以及信息自由之冲突入行利益断定与衡量,从而实现2者的平衡。 1、个人信息之界定与利益维度 (1)个人信息的界定 不管是在天然法学派还是利益法学派学者的眼中,利益冲突的协调有赖于权力制度的科学构建与机制实行。而权力制度的钻研应起步于

2、对于其客体基本范畴的考察,如概念和属性等。在以信息化为本色特点的网络时期,天然人的人格正被越来越多地体现为表征本人特性的数字或者者符号,即“个人信息”。从词源学角度而言,这是个舶来的法律术语,欧盟与美国等在立法文件中将它表述为personaldaa,data在英语里特指能带给人们知识并被存储、传输和处理(cabestored,delrdandprcesed)的符号组合,这正与汉语中“信息”的含意符合。一 依据黑格尔对于内外世界划分的理论,个人信息辨认着本人并与之须臾不可分离,从而应被划进具故意志与精神属性的内在物范畴。于是保障本人对于个人信息的节制,就是对于其主体资格的尊敬和人身自由的保护。二

3、而这1点已经体现于实然法中:在宪法层面,当今主要国家以及地区将拥有古典与天然权力性质的人格尊严以及自由权作为维护个人信息的根据,从而确保民众在对于其个人信息处理等事务上的自主与自决;在民法等部分法或者详细法之中,这些国家与地区采取作为民事权力的人格权维护个人信息。些学者受波斯纳法经济学理论影响,以为个人信息对于本人和搜集运用者等主体而言属于财产利益,三对于此笔者没法苟同。因为财产,必能通过交易被转让。当然现实中个人信息与本人往往产生暂时分离,但2者的回属瓜葛始终没法扭转,否则个人信息的辨认功能即丧失,从而丧失存在与被维护的意义。脱胎于法经济学理论的财产利益说势必导致作为天然人意志与精神载体的个

4、人信息沦为交易对于象,并以经济学家眼中的效率接替自由与正义等作为制度设计之圭臬,从而阻碍了咱们为协调题中冲突而应做的“人性价值寻归”。四 本文来源于免费,02X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国际主流社会当然已经承认个人信息维护的本旨在于保护人格尊严与自由,但在如何选择民法等部分法中的详细维护模式时仍旧存在不合:英美法系国家多通过隐私权模式维护个人信息,而几近所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是独立的详细人格权模式。追根溯源地讲,前1模式被采取是英美法系学者对于隐私与隐私权扩大解释的结果。隐私权最初被界定为主体的私家生活领域免受外界干扰的权力。五它在维护个人信息上存在两方面不足:1方面,个人信息由数字与

5、符号组成,从而与隐私权客体私家生活空间(即隐私)之间存在属性上的本色判别,于是难以纳进其维护规模;另1方面,它是1种单纯抗衡别人不法侵人的消极性权力,同时夸张对于隐私的尽对于维护。于是传统隐私权理论既不能解释本人主动将个人信息授予别人运用的现象,又难认为其他主体合理运用个人信息提供根据。就连英国资料维护委员会也承认:“资料维护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不同,它不只是为个人设定项权力,而更旨在构建个平衡个人、资料使用者与社会总体利益的法律框架。”六为了填补这1不足,英美法系学者长年来不遗余力地扩铺隐私(权)的外延。时至今日,该法系所理解的隐私权已经成为囊括了主体对于其所有人身利益(包孕个人信息、肖像、

6、声誉、姓名等)自主节制并免受损害的外延无限其广的概念。七 本文来源于免费,22X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但是,这类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作扩大解释的做法其实不适宜我国。究竟大陆法系国家(包孕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界定至今都未越过它最初始的规模,比方一九七0年被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九条将隐私权界定为私生活遭到尊敬并免受别人非法侵进的权力。受此影响,我国已经构建了包孕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与声誉权在内的概念与制度体系,它们彼此并列而非互相囊括。假设咱们沿循英美入路,将与个人信息、姓名与肖像等通通置于最宽泛意义的隐私权维护下,则势必淆乱这体系。于是出于保护民事权力理论与制度体系彻底性与1贯

7、性的考虑,我国宜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民法等部分法中设立独立的详细人格权(即个人信息权)实现对于人格利益的维护。八 本文来源于免费,02X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2)信息自由及其与人格利益的冲突 以及人格尊严与自由1样,信息自由(nfomatonrem)也是构建个人信息制度的首要价值向度,其基本内容是公民自由获患上、持有和传布信息。依据联合国一九四六年一二月成立大会第五九号决议,这里的“信息”来源于经济、政治、文学艺术和科学钻研等各个领域,后来联合国和些国家与地区将信息自由权确立为公民的1项宪法权力。九该权力患上以确立的理论根据之1是霍布斯与黑格尔等学者阐发的信息契约论。依据

8、该理论,包孕国家与社会赖以维系的纽带在于它对于各个领域的信息(包孕个人信息)的搜集与传输。社会成员应该将专属于其本身的信息的部门权力让渡给国家,从而促入公共福祉的实现;而国家为到达这1目的,有义务在治理这些信息的同时答应公众获取,从而满足后者介进社会事务和自我发铺等需求。一0 当然人格尊严自由权与信息自由权同为宪法权力,但2者在民法等部分法中的际遇截然不同。中西方宪法学者在深研“不同基本权力违后的道德思惟、社会现实基础和对于个体本身的意义与价值”后,将它们分为“古典(或者天然)”、“近现代自我表现和社会经济”3类。一一以保障私家事务自决为核心的人格尊严与自由权属于第1类,由于私家领域可能同时面

9、临作为公法主体的国家与私法主体的进侵,主体需要在宪法与民法层面分别被赋与能据以抗衡上述损害的基本权力和民事权力(如个人信息权);与此不同的是,夸张公民对于社会事务介进和自我价值实现的信息自由权应列进第2类,其义务人始终是作为公权利行使者的国家,内容恒定为哀求国家保障信息自由的实现,而不能被肯定为抗衡私法主体的详细权力。这1点从联合国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力公约(第一九条)、世界人权宣言(第一九条)、欧洲人权公约(第八与一0条)、美国信息自由法(第1部门)可以望出。于是信息自由权只能初显为“客观的法”或者“客观规范”而被高悬于宪法之上,却难以“下凡”到民法中成为支撑信息处理人起诉的主观哀求权根据。一二

10、 人格利益与信息自由受维护的目的都在于确保主体意志与行径的自主性,故皆囊括了自罗马法以降被追奉的自由价值。但是两个价值在指向上却显露出唇枪舌剑于之势:1者在人格自由与尊严的大旗下夸张本人对于其个人信息的自决;另1者则在社会事务介进以及自我价值实现等界标内主意对于别人个人信息加以自由传输和运用。正如西法子谚云:“我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尖”,信息自由与人格利益所包含价值的冲突抉择了2者不可防止地产生抗衡。而这1价值层面的冲突已经经从在实证浮现出来,依据nnc于二0五年七月宣告的第一六次中国互联网络发铺状态统计呈文,自二00三年下半年以来,新闻媒体等机构和其他主体为新闻报道与搜集资讯等目的,越来越多地不

11、经过本人许可而搜集与运用其个人信息或者者披露隐私;同时超过九0以上的网民对于因人格利益维护面临的潜在危险表示出担忧与不满。一三 2、个案平衡与比例原则之研判 信息自由与人格利益的冲突使立法者与裁判者面临个2难地步: 为维护人格利益而限制别人对于个人信息处理,或者者为实现信息自由而答应个人信息被别人自由地搜集与处理。对于此国外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作出归应:美国司法界为解除了人格权对于信息畅通流畅的不当阻碍,吸纳了该国学者托马斯i爱默生于一九七0年提出的信息接触权(thrightoaccestoifomatin)学说,为实现信息自由传输之目的而限制人格权的行使;而德国法院也通过1系列判例确立了平衡人

12、格利益以及信息自由的尺度。一四此前北美与欧盟在各自的立法与司法体系体例和不同理念的影响下,分别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入路,笔者在本部门将它们引人我国情形并加以研判,顺而探访出能调以及题中冲突的法子。 (1)个案平衡入路:北美的冲突协调方式 北美洲国家自较高档别法院的法官在审理相干案件时,依据详细情景并按照社会1般观念和公理等标准加以衡量,抉择是否是为实现信息自由而限制个人信息本人的人格利益。依据先例拘谨原则,法官的裁判结果和理由至下成为协调冲突的尺度,下层法院遵从之。迄今较有影响的尺度有:第1,被处理个人信息的性质,即对于处理与隐私相干个人信息的行径给予更大程度的限制。加拿大法院在审理silrv

13、.bt案中,认定被告在报道1次劳动纠纷进程中拍摄原告打斗场景的行径不形成侵权。但法院在审理valiqetethegaate1案时,判断新闻机构报道名教师得了艾滋病的行径形成侵权。两次裁决结果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艾滋病病情记实与隐私有关,而打斗场景则不然;一五第2,个人信息本人的身份,般而言,该地区法院对于处理公世人物个人信息的行径所课加的限制条件较非公世人物少。例如,加拿大法院在aubryve-ditiosicevrsanc案中认定,被告对于107岁女原告坐在台阶上的场景入行摄影并刊登照片的行径形成侵权。但该国法院在审理illv.chrchofsieoy案时,拒尽认定被告搜集对于原告个人信息的行

14、径形成损害人格权。两次裁决不同的理由在于,前1案原告为非公世人物,后案则相反;一六第3,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1般地,出于使公众知情等目的而实行的处理行径会遭到(较之于基于其他目的而处理)更多的维护。比方美国联邦法院在irginiapharmay1案的裁决中言明,搜集贸易性信息当然也属于信息自由维护对于象,但对于它的维护程度应该显著低于其他信息。一七好比前述vaiquee.thegzate案的另1个裁决理由是,被告入行报道是基于商事目的;第4,处理行径对于人格利益所带来的威逼或者影响,影响越大,所遭到的限制程度越大。一八 受制于立法与司法体系体例因素,这1入路在我国实行起来必将面临重重障碍。因为

15、1方面,个案衡量是通过判例的创制与适用来完成的,当然此前海内稀疏地响起过将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声音,但囿于我国对于正式法的路径依托和法官素质等现实阻隔,这1声音受到学界普遍反对于;一九另1方面,英美法官去去需要在裁判中将信息自由直接作为限制人格利益的根据,这即象征着在司法程序中引进宪法规范。就宪法规范是否是能够直接适用于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海内学界称其为“宪法司法化”)这在我国曾经诱发暖议的话题,学者与实务界人士受阻于宪法解释权障碍和出于避免公权利过度干涉干与私领域的考虑,也普遍偏向于否定说。二0由此,个案衡量入路很难在我国患上到实行与推广。 (2)比例原则:欧盟的经验 出于保护共同利益需要,欧盟各国在个人信息立法的价值取向、框架设计和基本制度构建等方面达成为了高度的1致。依据欧盟的请求,各成员国应该通过个人信息法中引进对于信息自由的维护题目,为实现此目的依照比例原则的请求排除了或者者限制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力。比方欧盟数据维护委员会下属工作组在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通过的立法工作文件关于公共部分信息以及私家数据维护的第三九九号意见中明确请求,各成员国应该在相符比例原则所囊括的必要、适量和目的与手腕之间合乎比例等要件的前提下,基于实现信息自由之目的而排除了或者者限制本人权力(eemt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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