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制度研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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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摘 要 长期以来, 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主要模式, 甚至在一些国家是唯一模式, 正是因为这种现象, 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也日趋明显, 从而滋生出了恢复性司法制度。注重”参与性”与”恢复性”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参与性要求在刑事解纷过程中被害人、 加害人、 社区成员多方参与, 共同交流。恢复性则要求帮助被害人从受犯罪影响的生活中恢复常态, 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承担责任, 重新融入、 回归社会, 从而在被害人、 加害人和社区之间重新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制度的诞生, 对世界各国均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2、 中国也不例外, 理论界与实践中正愈加体现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念, 譬如: 刑事和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以少年法庭等等。基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本质特点、 国外的经验以及中国刑事司法中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的问题、 弊端, 本文以恢复性司法制度为对象, 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展开分析, 着重探讨了如何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理论基础 运作模式 构建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s to solve the main mode of criminal disputes,

3、even in some countries is the only way is be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the drawbacks of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obvious, thus breeding a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Focus on the particip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recovery is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is dif

4、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Participation of the victim in the criminal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the perpetrators, members of the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common exchange. Recovery requires help victims from the crime influence the life returned to normal, while encouragi

5、ng the defendant actively take responsibility, reintegration, return to the society, and between the victim and the offender and community r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social relations. Recovery of the birth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had a great impact on the rest of the world, China is no except

6、ion, theory and practice is all the more to reflect the recovery of the idea of the judicial system, such as: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n juvenile court and so on. Based on the restoration of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experience of

7、foreign countries and in our country criminal justice theory and practice there are problems and disadvantages the to restore the judicial system as the object, launches from two aspect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t focuses on restor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the situation of ou

8、r country. Key words: 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etical basis, The mode of operation, Construction. 目录一、 恢复性司法制度概述1二、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1( 一) 市民社会理论2( 二) 利益平衡理论2( 三) 经济效益理论3( 四) 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3( 五) 恢复性正义理论4三、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域外立法例考察51、 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52、 家庭小组会议模式53、 社区修复会议模式64、 量刑小组会议模式6四、 恢复性司法制度在中国的实践样态7( 一) 中国当前恢复性司法的具体制

9、度形式71、 刑事和解制度72、 社区矫正制度9( 二) 恢复性司法制度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的问题101、 国家本位观的压制102、 严格的立案监督机制103、 传统刑事制度的制约104、 ”重赔偿、 轻道歉”的责任形式105、 传统刑事观念的阻碍11五、 中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具体完善11参考文献14致谢16一、 恢复性司法制度概述 恢复性司法是从英文术语”restorative justice”翻译过来的。对于该术语,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有不同的理解, 譬如日本称为”修复性司法”, 中国香港将其理解为”复合公义”, 中国台湾则将其翻译为”修复式正义”。而”恢复性司法”则是来源于联合国的标准译本

10、。 对于”恢复性司法”的理解还有其它不同称谓: 有的称为”关系司法”( Relational Justice) , 它强调这样的事实, 即与传统的司法过程相比, 这种司法更多关注的是创造一种积极的关系; 有的称为”积极司法”( Positive Justice) , 宣扬的是相同的理念, 主张摒弃消极的仅仅为惩罚而惩罚的做法, 而转向建立一种更加积极的司法方法; 还有的称作”融合性司法”( Reintegrative Justice) , 与恢复性司法能够看作同义词。”恢复性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 这一术语未见得比其它类似的术语表示得更好, 但它使用的时间更长, 是

11、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术语。参见王平主编: 恢复性司法论坛, 群众出版社 , 卷首语第1页。由于研究语境与实践的不同, 国内外对其具体含义有不同的看法: (1) 恢复性司法是指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违法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 目的刑的刑罚观认为,刑罚除了惩罚功能外,还应有教育功能,刑罚应体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需要。易言之,目的刑的公式是:为了不再犯罪,因此要科刑。(2) 恢复性司法是刑事犯罪处理过程中经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 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 从深层化解矛盾, 并经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 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刘国荣、 姚宏科:

12、 引入恢复性司法之构想, 法律教育网: 司法论文, 年 4 月 30 日。(3) 恢复性司法是”对某一犯罪行为, 所有利害关系人共同聚在一起处理某犯罪结果的一种过程”。 Marshall,T.:The Evaluation of Restorative Conference Justice in Britain,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Policy and Research,1996 年第 4 期, 第 21-43 页。关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定义, 我更赞同联合国在 年7月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 /14 号决议中指出: 恢复性司法系指一般在

13、调解人的帮助下, 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它家人或社区成员, 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 二、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 当时西方国家在构建国家模式时, 强调倡导一种国家对社会全面的干预, 希望借助这种方式加强国家的权力。但却与人们倡导的”私人理念”相违背, 极力倡导一种”市民社会”理念。”市民社会的理念着重强调个体的自主性、 社会的独立性和政治国家的理性化制衡”。 于改之、 吴玉萍: 多元化视角下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山东大学学报, 年第 4 期, 哲学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 , 第 40 页。国家和社会如何

14、更好的克服各自的局限性, 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社会作用的发挥不当, 会导致国家公共权力的作用得不到适当发挥, 而同时, 国家公共权力的扩张则会引起社会独立性的丧失。因而, 司法实践中要平衡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使其各自独立地发展。正是这种国家和社会的良好发展, 才营造了恢复性司法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条件。因此, 要努力平衡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关系, 促进国家的社会化与社会的国家化。恢复性司法制度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础, 注重平衡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既避免过于注重国家而抑制社会作用的负面局势, 也杜绝过于注重社会而引起刑事解纷机制混乱, 失去公信力的尴尬局面。 ( 二) 利益平衡理论 传统刑事司

15、法制度是以国家追诉主义为主的, 即在诉讼中是以公诉为主的, 在这种国家追诉主义的模式下, 对于被告人面正确是强大的国家机关, 个人相对于有国家权力保障的国家机关来说是处于弱势的地位, 被告人的利益急需得到保障。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 针对被告人利益的保护设立了诸多的原则和制度, 如: 不再将被害人纳入控方阵营。但这种制度真的好吗? 其实, 这种制度不但没能让犯罪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而且使得被害人的权益遭受二次伤害, 被害人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但利益平衡理论则强调追求刑事司法的平衡, 追求犯罪人、 被害人及社会三方利益的平衡。恢复性司法制度则将吸收利益平衡理论的这一优点, 将其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 经过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接触、 交流, 使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对被害人和社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促使其真正悔过, 勇于承担责任。同时犯罪人也能够免于传统司法对它的影响, 促使其回归社会。对于被害人而言, 被害人不再处于被动地位, 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解决矛盾, 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 犯罪人的利益得到了维护, 那么社区关系也易得到修复, 更有利于社区的安定。 ( 三) 经济效益理论经济效益是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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