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组织条例.doc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62477065 上传时间:2023-03-1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组织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组织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组织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组织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组织条例.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规名称】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组织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1-27【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组织条例第 1 条本条例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第 2 条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 (以下简称本局) 掌理下列事项一关于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及就业促进之综合规划事项。二关于职业训练、就业服务及技能检定机构之管理、评鉴事项。三关于职业训练、技能检定与就业辅导专业人员之资格甄审及职业训练师之发证事项。四关于技能检定之实施督导及统一发证事项。五关于分区、分业技能竞赛之辅导与全国技能竞赛之举办及参加国际技能竞赛事项。六关于职业训练经

2、费之筹措及核议事项。七关于就业安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事项。八关于外国人聘雇之许可及管理事项。九关于国际职业训练技术交流合作之推动事项。一关于身心障碍者之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辅导安置与职业辅导评量及追踪、管理事项。一一关于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就业促进及相关之资讯研究、分析及管理事项。一二其他有关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就业促进及相关之法制研究事项。第 3 条本局设六组及法务室、资讯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第 4 条本局设秘书室,办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之事项。第 5 条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职

3、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第 6 条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主任二人,专门委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二人或三人,技正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技正七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编审十人至十二人,分析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六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科员三十二人至四十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

4、计师一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四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第 7 条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 8 条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及会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 9 条本局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 10 条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

5、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 11 条本局得视业务需要,设职业训练机构及技能检定委员会。前项职业训练机构之组织,另以法律定之;技能检定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第 12 条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第 13 条本局得视业务需要,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对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服务、就业促进及外国人聘雇之许可、管理等有研究之人员。第 14 条本局得视业务需要,遴聘学者、专家为顾问或谘询委员,均为无给职。第 15 条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核定之。第 16 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