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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依法治教概述知识点:学位条例(81 年 1 月 1 日颁布)是新中国 第一部教育法律,它标志我国依法治教拉开了序幕教育法(95年9月1日颁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申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一、依法治教的含义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它是 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石。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 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 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深入含义它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政府的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它的范围包括国家 机关管理
2、教育的有关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活动它的依据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区别:“依法治教”是依法律来管教育,强调依法办事,它不仅仅是用单 一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管理教育,而是综合运用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等来管理教育。 “以法治教”是指运用法律的手段 来管理教育。 “以罚治教”是运用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 为等手段来管理教育。 二、实现依法治教的五个基本要求: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它首先要建立起反 映教育规律,体现人的民共同意志,符合人民的利益,内容 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做到有法可依。2.具有严格公正的 教育执法制度,
3、它是依法治教能否实现的基本保证。3.具有 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5.具有 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三、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关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必然要求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第二节
4、、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教的五个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它包括: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应做到下以几点:要求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 人民负责。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对公益性的教育机构不得征税。必须接受国家 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首先,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 件下是统一的。还体现在教育行政管理的机构及其教育管理 的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其次,体现在权利和义务
5、的相互依存。最后,体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也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 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其体现为“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第三节 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四节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相同点:本质上是一致的,内容体现相同(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
6、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一致(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教育更好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不同点: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等形 式文件形式出现,法律则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实施方式不同。政策通过党的各级组织系统来贯彻执行及保护。法律的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机关、单位、公民等都必须遵守。作用不同。 2.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
7、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二者有共同的本质,在一定条件下发生一致或相抵触时,应区别具体情况, 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二者由于各自的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点,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 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理解: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教育
8、法特征: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它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具有公认的效力,任何人都无权否 定其效力.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 或变更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在教育法之上体的多元性所致,因此,教育法的修改频率高.4、没有统一的法典,立法者很难对教育问题进行综合立法,制定 出完整统一的法典。教育法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其主要表现在: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 产阶级手中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 人。2、公益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终身性原则 三、教育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指引、
9、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教育的地位、作用、结构、视模、经费体制等方面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教育法 本身是依照教育规律制定的法律规范,是教育客观规律的体 现。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是由法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它有两个特征:规范性概括性,它是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的,而不是只一次适用于处理某一特定人和事的。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 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
10、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条文的联系与区别:1.教育法是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律规范,教育法律 规范是属概念,它的外延全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行为规范的 “总和”2.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 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各个具体的教育法文件中,除了大量 的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些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 概念等的规定和说明性文字,它们是非规范性的内容,不属 于教育法律规范。3.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 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教育法律规范。有的教育法条文不包括规范,如专门界定有关概念的条文,就不包含规范。4.教育法律文书是
11、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它们是 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律规范本身。 法律规范的构成(三要素):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1、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只有在所 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在一些情况下,法定条件不明确写出,但它可以从规范条文中默示出来。但是,对含有处罚或奖励内容的规范,法定条件必须明确地见 诸于条文。2、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 基本要求。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 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是规则
12、 的主要内容。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该部分。3、法律后果。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作 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 行为给予何种处置。教育法的后果分为肯定式的后果和否定 式的后果两种。这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但并不是说每一 个具体的教育法律务都应包含这三个要素。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1、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 法规的依据。2、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
13、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法规,是教育法律体系的 “母法”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是教育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我国己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五部: 学位条例 (81/1/1颁布)、 义务教育法(06/9/1)教师法(94/1/1) 、 职业教育法(96/9/1)高等教育法3、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有三种形式: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地方性教育法规 4、
14、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教育法律的其他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4个特征1、是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应予以相应制裁。、某种
15、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相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四、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1、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2、行为。教育
16、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五、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承担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学校一、学校的概念与特点:教育理论角度概念:是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青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法学角度概念: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学校特点:第一、设立学校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