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管理制度(天选打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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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合同管理是指本单位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归档等管理。第三条合同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及其附件,与合同有关的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文件,包括验收单据、发票、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等结算凭证,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书证、物证等材料。第四条本单位对外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还应遵照本制度。本单位劳动合同

2、的管理办法依照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另行制定。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第六条合同均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确认。利用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确认。对于采用数据电文或电子邮件形式签订合同而且无法用书面合同书形式确认的,应在条款中作出特别的约定,表明双方数据交换的内容是真实的,不可事后改动的意思表示,必要时,报请公证机关予以证据保全。对于采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而且无法用书面合

3、同书形式确认的,应在内容中特别注明“传真件有效”的条款。第七条非重大合同或非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办公室依据本单位现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进行起草、填写并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办公室及外聘法律顾问(下称“律师”)参与起草,并经律师最终审核。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适用,但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如无相应合同范本或文本的,合同的起草工作应由办公室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无遗漏事项。第八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合同文本应使用或应当制作中

4、文文本,合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语言版本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以中文版本为准。但涉及对外可按国际通行规则订立英文合同。单位签订英文合同而且约定以英文为准据文本时,需要得到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并交办公室备案。涉外合同应优先考虑适用中国法律,并优先由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管辖。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秘密或国家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条 单位实行双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各科室承办人、办公室、财务室等相关人员有权依

5、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第十二条 单位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负责制,承办人应认真签署、履行和管理合同中的相关职责,并对合同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前,主办科室必须事前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信和履约能力等有关内容,收集足够的信息并进行完善的评价,确保合同对方具备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尤其是采购合同和工程合同的主办科室应从质量体系、认证资格、在同行业中的业绩、执行产品标准、质量等级、法人资格、企业规模、企业财务状况、合同条款的可控制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或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第十四条

6、 谈判完成后,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由合同主办科室和经办人员认真起草、填写、修改、审定合同和条款。第十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及领导人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主办科室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第十六条各科室负责人或领导人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1、合同的经济性:包括市场供应情况是否经调研属实;市场价格预测是否可靠、合理以及其他应予以考虑的经济因素。2、合同的技术性:包括技术依据是否真实、可靠;技术措施是否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是否科学、真实、可行等。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整体项目技术是否具有可靠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否具有真实性以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4、

7、合同的安全性:包括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合同涉及的技术来源是否合法;合同涉及的技术本身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是否存在损害单位商誉、秘密及其他利益的情况。5、各科室负责人或领导人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财务室对合同审核内容包括:1、合同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单位预算计划。2、价款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包括价款的确定是否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是否明确、具体、合法;资产、资金使用效果是否具有财务可行性以及相应的手续及附件是否完备等;3、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各科室承办人向办公室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1

8、-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涉外、重大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10 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第十九条合同审批由办公室负责报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审核技术条款及合同文本,认真回答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提出的有关合同的相关问题并确保签署意见得到落实。合同经逐级审批通过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我所在合同上签字。第二十条合同核对完毕无误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办公室将合同文本按单位印章管理制度加盖印章,合同文本在两页或两页以上时应加盖骑缝章。合同一式两份,可按需求增加,合同文本一份由相关科室存档,另一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办公室保存。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

9、当事人签署合同。正式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由合同主办科室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文字。已生效的授权委托,单位有权随时撤销,被授权委托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撤销授权委托事宜并交回授权委托书,未及时交回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被授权委托人员在取得授权后,若遇到特别情形确需转委托的,应当取得单位书面同意,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取得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及时转委托将给单位造成更大的损失的,可以转委托,但事后需取

10、得单位的追认,否则由经办人承担责任,但纯获取利益的合同除外。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合同生效后,与对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签署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逐一汇报。第二十四条合同主(承)办科室应督促合同相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如合同相对方在履行中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合

11、同相对方发出催告或异议。对于重要的事项、催告、异议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做出,及时收集对方违约或履行不能的证据,及时汇报,及时做出处理。第二十五条时效期间要求:1、合同履行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履行科室对合同履行期限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对方回复以表明解决方法和时间;超过时效期间未解决的问题,要制定进一步措施和方案。严格把握合同的质保期及期内服务事项和约定。2、法律时效及期间:包括诉讼时效、担保期间、时效中断等。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特殊的有一年及其他规定。合同履行科室对出现在法律时效期内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制定方案,采取措施。第二十六条财务室应在合同条款审核后办理结

12、算业务,对具有下类情形的业务,财务室有权拒绝或延期付款,并及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1、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未经领导批准的。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单位名称不一致的。3、主办科室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或可能存在违约或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有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并且立即支付将严重损及单位利益的。4、财务室认为有权拒绝或延期付款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七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多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相关

13、科室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并收集有关证据,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第二十八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办理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并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第五十一条 解除合同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对方予以答复。第二十九条 合同主办科室承办人在收到合同向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科室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处理。第三十条所有涉外的通知和回复应当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必须用带回执的特快专递

14、发送或由对方直接签收,回执或签收凭证应当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主办科室专人保管。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1、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2、担保合同条款的变更,应征求原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人的印章或签字。3、经登记、批准、公证的合同,变更合同应重新登记、批准、见证、公证。4、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若合同变更涉及对方当事人或合同内容的,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1、及时处理的原则;2、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3、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三十三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

15、生纠纷的,经办部门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约定的期限或规定的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较大、重大合同纠纷的发生,须及时报告所长,处理方案应经所长同意。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单位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承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第七章 合同归档第三十四条合同签订后,主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交予所在科室合同保管人,不得据为己有。合同保管人应建立台账,便于查询、管理,并按文件序号为索引进行整理,统一保存于固定文件柜中。第八章 责任第三十五条合同履行部门或其它部门人员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个人未按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合同,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给单位造成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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