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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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 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 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第二章 聘任协议的签订第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

2、户以及公民个人。律师事务所接聘请的 重点对象是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第五条 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律师事务所。第六条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 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 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 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3、三、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六、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七、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 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 能生效。第十一条 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临时两种形式,其工 作方式依双方约定。第十二条 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 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第十三条 根据聘方单位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 一至三名律师。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安排顾问律师应

4、考虑每个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应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专、兼职结合的原则。第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 一般为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临时或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 酬金。第三章 工作范围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一、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 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二、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三、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 纷。四、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 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5、。五、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 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度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 前,严把法律关。六、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七、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八、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 顾问机构。九、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第四章 工作的程序的原则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一、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 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

6、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 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 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三、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 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第十八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主为、指导为主、 预防为主的原则。第十九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 姑息迁就。第二十条 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 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 建立法律顾问工

7、作档案制度。每个顾问单位要建立一份档 案,顾问律师把聘方的基本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提供法律帮 助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及时入档。第二十二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 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 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 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第二十三条 建立回访、检查、总结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到聘方征求 意见,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便加强顾问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提 高服务质量。第六章 工作考核标准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达到以下要求即符合标准一、顾问律师了解聘方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二、对聘方交办的各种法律事务均做了妥善处理。三、帮助聘方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四、帮助聘方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或培养了法律人才五、与聘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第七章 聘请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五条 顾问律师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 派。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即告终止。聘方继续聘请时,另 行签订聘请协议书;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经对方同意,协议即告解 除。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XXXX年X月X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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