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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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气体安全监察规定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氢气使用安全 技术规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 于或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l.OMPaL的盛装气 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C液体的气瓶。第三条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将气瓶盛装气体 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一氯甲烷、 一

2、氧化碳)、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 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二氧化硫等)。第四条各单位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气瓶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使用气瓶实验室的责任教师(或相关单位具 体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使用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使 用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参照学校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实验室(或本部门) 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或部门)的显著位置; 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气瓶在本实验室(或本 部门)的安全使

3、用和存放,并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充装使用气体的台账和安 全技术培训信息等报本学院(单位)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六条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设立气瓶院级管理责任人,院级管理责任 人对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负总责。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使 用情况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院级管理责任人负责审 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定期对本单位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教育和对本单位气瓶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各实验室气 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购买使用台账和安全技术培训记录;按季度向学校 汇报本单位气瓶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

4、作中的问题。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落实气瓶的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学院 (单位)对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审验工作,按季度汇总相关学院(或 相关单位)气瓶的使用变化情况,提供有关气瓶使用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第八条进入校园的气瓶运输车严格遵守校园交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检查制度 第九条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使用气瓶的具体情况,制定切 合实际的安全教育内容,为本单位具体使用人提供安全培训,进行必要的考核, 并将本学院(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留档三年备查。第十条气瓶的安全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对在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 气瓶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

5、执行。学校每年进行定期 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院、系应每月检查一次,实验室应每周检查一下,气瓶使用 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并填写使用记录,消除安全隐患。(一)学校和学院检查内容:1.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2.气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3.气瓶建账情况。4. 气瓶摆放和使用情况。(二)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1.气瓶其部件的状态 完好情况。2.保护装置的匹配使用、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3.气瓶使用记录。第四章购买和租用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和租用气瓶,购买或租用气瓶前 须上报本学院(单位)购买或租用气瓶的种类和数量,

6、并提供气瓶供应商和气瓶 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第十二条学院(二级单位)负责审验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资质证明, 统计本单位购买或租用气瓶的种类和数量,并留档三年备查。第十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季度汇总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本季度购 买或租用的气瓶种类和数量及气瓶种类和数量的变动情况,并建立全校的气瓶资 料数据库。第五章充装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必须到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 充装。第十五条使用人员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 瓶进行充装。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必须做到气瓶专用,不得私自改变充装介质,造成气体混 装,也不能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第十七条超过

7、检验期限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和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 损坏的气瓶,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及时报废或送交有关单位检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第十八条使用人员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留气体。 第六章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管理 第十九条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一)在搬运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 其向外转动和减少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卸、下滑或其他易引 起碰击的方法。(二)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一般用特别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 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阀移动。距离较远或路面不平时,应 使用特质机械、工具搬运,并用铁链等妥善加以固定

8、。不应用肩扛、背驮、怀抱、 臂夹、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第二十条气瓶的存放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一)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二)气瓶使用时,一般应立放,并根据气瓶性状,采用适当的安全装置和 防倾倒装置。(三)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 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气瓶放置地点, 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有安全报警装置。盛装易引起聚合 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四)实验用易燃易爆高压气瓶不得放置室内,易燃、助燃气体高压气瓶不 得混放;必须放在室内使用的

9、,要放置在带有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防爆气瓶柜里。第二十一条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二)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保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完毕,要及时 关闭总阀门;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 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等。(三)气瓶必须使用专用管连接,压力表要专瓶专用,盛装不同介质的气瓶 不能混用同一压力表。(四)使用气瓶时严禁敲击、碰撞。(五)夏季使用气瓶,应防止暴晒、雨淋和水浸;严禁用温度超过40C的热 源对气瓶加热。(六)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和重量

10、。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 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 体;以防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第二十二条气瓶的报废分两种情况:租用的气瓶,退回租用单位进行报废;购买的气瓶,报废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统一报废处理。第七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使用气瓶的实验室应根据使用气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验室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院级单位备案。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实 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 救援防护用品、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1、第二十四条气瓶发生事故时,责任教师应立即通知所在学院(单位)责任人, 在学院组织下,按照本单位和实验室制定的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同时上报 学校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 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转让、 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气瓶。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 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责任单 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第二十六条气瓶存放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单位没有规范的操作要 求、使用单位未

12、对使用人进行操作培训和技术安全指导或使用人不按操作规程使 用气瓶的,学校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 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其他相似装置(指 盛装液体钢瓶或相似装置)等压力容器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 输工具上和机械设备上附属的压力容器。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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