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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辩诉交易制度【论文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论文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一、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者辩诉协议, 是指控诉方与辩方律师在对抗式审判中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由检察官减少或降低起诉书所载的罪状或者降低被告人用的刑罚来吸引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1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词,辩诉谈判
2、至少自1804年以来就有某种形式存在于美国,但当时控辩双方都保持审慎而半公开的态度行事。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虽然持否定态度,但也没有过多干涉个州法院的类似处理。直到1970年,辩诉交易的合法行才被确立。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使其法典化、制度化。二、辩诉交易的社会生态环境辩诉交易制度从实际发展到载入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并被广泛应用并不是偶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契约文化、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司法资源的有限等因素息息相关。直接原因-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贸度的加剧,犯罪案件也急剧增长。繁琐的正式诉讼程序由于其自身的特点
3、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法院案件堆积如山。这时,辩诉交易便应运而生,它不仅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大大提高了结案效率,大大缓解了法院的负担。司法界人士在评价辩诉交易制度时普遍认为,如果没有这一制度,没坏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将会面临崩溃的危险。法律基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控辩双方均为平等的当事人, 从检察官的心理来讲, 没有大陆法系检察官对被告人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所具有的心理优势, 这是检察官从事辩诉交易的心理基础。法律制度对检察官的法律定位, 决定了检察官的心理定位。当事人主义所具有的高度对抗性, 对控辩双方来讲, 都是高投入、高风险。基于无罪推定
4、原则, 检察官要承担举证责任, 并且证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检察官还要尊重被告人的沉默权, 还要防止违反程序法而承担非法证据被排除的可能。但即使如此, 鹿死谁手还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为了减少这种高投入以及不确定的高风险, 检察官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律师在对抗中如果处于不利地位, 既会减少收入, 还会失去潜在的客户, 影响未来的收入, 辩诉交易对律师 来讲, 不是最好, 但是要比法官按照检察官指控的罪名及要求进行判决要好。辩诉交易对控辩双方来讲, 就成为了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 这是辩诉交易在美国较为普遍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一。在美国,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检察官就有了同被告人进行交易
5、的资本。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 被告人是诉讼的主体, 被赋予了沉默权, 为了抗衡与抵消沉默权的影响, 以减少指控、量刑减让、降格指控为诱饵, 使被告人志愿作出有罪答辩。对大多数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的国家来讲, 特别程序是比辩诉交易更好的一种选择, 如德国、荷兰、中国等。美国师制度较为完善,嫌疑人、被告人在某些主要的诉讼环节有免费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警察在讯问嫌疑人时, 律师有讯问在场权, 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庭审之前有通过证据开示获得检察官有关指控证据的权利, 正是完善的辩护制度, 形成了辩诉交易的又一个基础。没有发达的辩护制度, 被告人一方就无法掌握诉讼信息, 无就可能
6、的判决的结果进行合理与科学的预测, 就不存在进行辩诉交易的信息基础与判断的合理前提。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进行了一些限制, 如没有确立讯问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受到限制,没有也不需要证据开示制度, 因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检察官把起诉材料会随案移送给法官, 辩护人可以在法院查阅到起诉的有关证据。总而言之,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的诉讼模式, 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 检察官高度的自由裁量权, 被告人的沉默权等一系列相互影响、完整的诉讼制度构成了辩诉交易的法律制度前提。心理基础-契约文化契约自由观念所包含的自愿、平等、合意、互利、互约等原则能够使交易的过程处于相对稳定
7、和确定的状态,增加交易结果的理性和效益,克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摆脱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辩诉交易制度的出现正是这种契约自由观念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重要反映。这一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克服了正规刑事审判和由此而产生的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满足了人们追求未来生活确定性#避免冲突的欲望。 这些充分阐释了合意和互利这两个契约理论的基本原则, 同时为了保证交易的自愿性规则要求法庭在接受有罪答辩前要在公开法庭亲自询问被告,确认答辩是自愿的。同时还应当让其充分了解认罪答辩的后果,否则不能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为了保证交易的平等性,规则要求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一定要在其律
8、师的帮助下才能作出,而且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从被告人利益出发。 无疑,只有律师的帮助才能使被告人在交易过程中获得与控方的检察官相同的手段上的平等武装。为了保证交易的互约性,防止出现类似合同中的毁约行为,规则规定如果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在经宣誓或者公开记录在案或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作出,而随后又撤回答辩的,在因伪证或虚伪陈述所进行的刑事诉讼中,这一陈述将被用来作为反对他的证据。而如果控方的检察官只是通过辩诉交易引诱被告作有罪供认却并不兑现其所作出的承诺,那么被告有权撤回先前的有罪答辩,而且明确规定已被撤回的答辩不得作为不利于该被告的证据。可见,契约自由的文化与精神是辩诉交易得以产生的观念前提,也只有在强
9、调契约自由的文化环境中辩诉交易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四)实用主义哲学按照美国哲学家、实用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杜威的观点:思想、概念和理论只不过是人为了达到目的的工具,只要它们对机体适应环境有用,它们就是真理。在这种实用主义哲学的支配下,司法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而不是追求绝对的理想的公正,绝对的理想正是不存在的。只有在现实中能够实现的公正才是有价值的。辩诉交易正是美国人崇尚实用主义哲学的必然结果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可以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它合作,也可以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对被告方来说,可以使被告人避开较重的刑罚,同时免遭长时间等
10、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对于被害人而言,辩诉交易能够避免判决的不确定性,使被害人避免不愉快的作证经历,并且使得被告人尽早得到惩处。因此,对被告人深恶痛绝的被害人出于上述考虑,也会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对上述各方而言,通过辩诉交易均能获得利益,这正是他们乐于接受这项制度的内在原动力,正是鉴于辩诉交易的这种实用性。虽然有很多人反对,但是美国公众仍然认可了辩诉交易的合理性,进而接纳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三、我国是否应引入辩诉交易制度2002 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正式公开适用辩诉交易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该案庭审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也未提出异议。此
11、案的处理方式引起了人们对辩诉交易的广泛关注,出现了赞成说、反对说和折中说三种立场。赞成说, 认为辩诉交易具备现实合理性,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并实现多方满意。我国立法虽未确立辩诉交易,但类似的妥协正义仍可在制度及司法实践中找到生存的空间,因此支持辩诉交易的制度化。折中说认为辩诉交易确乎存在多项优点而值得借鉴,但其侵蚀程序正当化、导致罪刑失衡等弊端亦不容小视。我国在移植辩诉交易时须保持理性态度,并建议进行制度试点以稳妥考察制度效益。否定说认为辩诉交易有悖于我国立法规定及法律精神,且极易滋生暗箱操作、钱权交易等司法腐败行为,据此呼吁拒斥辩诉交易。如同辩诉交易在美国产生的直接原因,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
12、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司法机关力不从心,负担明显增大。与改革前的1997年相比,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数上升了,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数上升了,批捕率从859上升到899,起诉率从上升到。1998年至2002年来,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5年分别上、。10在案件量迅速增长的情况下,公检法机关即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仍存在人员短缺,办案经费不足的窘境,其负面效应就是案件久拖不决,大量积压,以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所以,确立一个便捷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模式处理案件无疑是有益的,符合资源合理配置的价值观念。辩
13、诉交易是案件提起公诉后法官对控辩双方已达成协议的形式确认,无需按审判环节逐一进行操作。针对实务部门来讲,检察官对案件的审查只是工作精力投入的一部份,而大部分精力则要投入在案件提起公诉后按正规庭审程序审判前的充分准备和庭审中开展举证、质证与辩护人交锋辨论之中。对于审判人员则需要投入到庭前程序审查,庭审组织、庭后合议等繁琐工作。如果采用庭前形式确认,就可以大大减少检察官、法官精力,节省资源,提高效力。然而,中国目前尚不具备移植辩诉交易的法律条件。虽然1996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些特点, 但并没有摆脱职权主义的模式, 中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有限, 辩护制度尚不完善, 被告
14、人没有被赋予沉默权,被害人是当事人一方, 并且中国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每一个阶段起主导作用的专门机关各不相同, 前一阶段对后一阶段的影响有限,我国司法的公信力也决定了我们不宜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简易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中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审是现阶段我国简易程序的较好选择。实践的先行表明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有其必要性,但是我们也应明确辩诉交易制度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持以及要与一个国
15、家的诉讼文化相契合。是移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还是运用本土资源建立与辩诉交易相类似的制度要依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定。参考文献1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一案确立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 伯格曾说: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Z. 卞建林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邱仁宗:20世纪哲学名着导读M. 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龙宗智, 正义是有代价的-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兼论一种新的诉讼观,理论反映实践G. 北法律出版社,2003年.刘根菊, 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我见,政法论坛J. 2002年.周芬棉等,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诉辩交易引出的话题意义深远,法制日报, 2002年5月15日.参见2003年6月10日全国公安机关刑侦改革五周年回顾.10韩杼滨,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