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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读全文 - 法社会学研究中心值得拥有的资料是来自平时学习积累总结的有问题的地方肯定有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一

2、、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 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事实上法律社会 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由于二者特征都在于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而有时是通用的但有时却是有区别的一般地说

3、社会学法学是指法学中一个学派仅在法学中使用在有的法学作品中又称功能法学派法律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有些社会 学法学家也常将自己的作品称为法律社会学例如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年 1922年)的主要著作即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美国法学家派特逊认为社会学法学是规定性的(presc

4、riptive)而法律社会学则是描述性的(descriptive)(2)也主要是指前者着重法律规定后者着重陈述社会、法律事实英国社会学家科特雷尔在解释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差别时也认为:法律作为一个学科关系到阐明政府通过规则的实际技巧它关心的是规定的和技术的事情社会学则关系到对社会现象的科学研究它关心的是说明和陈述的事情(3)也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应用法学它研究特定问题上法律的功能;社会学法学则是理论法学它着重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而不是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在我国法学界不存在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之分的问题因为我国法律社会学建立的背景不同于西方社会学法学我国法律社会学并不是我国法学理论中的一个派别关于

5、这一问题在本文最后部分中再加论述那么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简单地说它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法律通过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行而履行自己的社会功能并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它的实行越接近它的社会目的它的社会效益也就越大从国外法律社会学来看一般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社会现实问题是极为广泛的诸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家庭婚姻关系问题、选民行为、企业破产等等二、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中的一个横断学科或综合学科在创建一个新学科时我们要注意这一学科与原有学科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分工一个新学科之所以需要创建通常是由于客观事物的发展或人们主观认识的提高使研究者感到新的研究对象难于容纳在原有学

6、科中法律社会学和法学中的一些原有学科之间在研究对象上有什么区别呢?它们之间如何分工?法律社会学并不是像民法、刑法那样单一的部门法学科也不像法学理论、法制史那样的基础学科它是同这些学科既有交错但又不同的横断学科或综合学科它仿佛是在一个市区中穿越许多直行道的横行道它所研究的范围中既有理论问题又有很多部门法的实际问题法律社会学有它自己的理论但总的来说它不是理论法学而是应用法学是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它不是我国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学派更不是用来代替原有的法学理论它能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但它本身是以法学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之一的它与原有的法学理论在研究对象方面的主要差别是:法学理论作为

7、法学的一个基础学科要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作用(功能)、形式、发展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应用法学它研究的主要对象是通过现实社会问题着重研究各部门法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问题如果法律社会学主要是一般论述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例如经济、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科技等的相互作用这就会使它与法学理论在研究对象上在很大程度上发生重复就会使人怀疑法律社会学是否有创建的必要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不同法律社会学要研究各部门法问题但它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部门法;它不是一般地研究部门法而是要着重研究这些法律的实行;在通常情况下它所研究的课题不是一个部门法而是兼及几

8、个部门法的问题例如以青少年犯罪问题而论法律社会学要通过这一现实社会问题研究刑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劳动法等各部门法的实行而且还要研究法律以外的经济、政治、伦理、教育等一系列问题法律社会学也可以从法律的实行这一角度去研究法制史、外国法、比较法以及国际法等总之作为法学中的一个横断、综合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是极为宽广的其内容也是很生动的三、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意义1981年初笔者曾与陈守一合写的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中提出法律社会学应是我国法学学科之一法学还应着重研究法律制定后在社会中的实施即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到保证实施这种法律在社会上的作用和效果如何等等这些问题在法学中称为法律社会学

9、(4)在当代中国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对加强法律建设和改进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阻力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由于过去长期不重视法制因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几年中人们注意力一般集中在加强立法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增多有法不依的问题就成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一个最迫切的任务制定法律的

10、直接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实行通过法律的实行才能实现法律的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即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如果很多法律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实效这种现象长期继续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第二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法律社会学的任务既然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必然要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必然要以社会为工厂如果一个法学论著不接触社会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研究人们的实际行为就很难称为法律社会学的成果我们寄希望于法律社会学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对象有可能在法学领域中为贯彻这一原则而作出突出成绩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

11、向这一方面迈进在法学领域中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过去长期以来之所以贯彻得并不理想其原因相当复杂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观上的原因但也有很多客观上的原因包括原有政治体制上的缺陷;统计资料的严重缺乏难于进行定量分析以及人们对法学研究的错误观念等等过去法学研究工作者在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原则上的各种困难因素对今后志在从事法律社会 学研究工作者来说同样是存在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第三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可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法学领域中注释法学占有优势的局面欧洲中世纪中期就盛行以注释罗马法而闻名的法学我国历史上自东汉开始出现的律学实际上也是一种注释法学这里所讲的注释法学主要是指从文字上或逻辑上(就律学讲

12、主要指以儒家经义)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对传播或实行法律来说这种注释法学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在近几年来的法学中注释法学或具有注释法学倾向的作品占有相当大的优势课堂讲授、法学教材或论著的主要内容一般都围绕制定法的条文进行文字上、逻辑上阐释而对这种法律实行的具体问题却不加涉及或很少涉及在阐释法律条文时也举一些实际生活中的例子甚至介绍某些案例这样做法当然胜于单纯阐述条文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形式但这种做法的出发点仍在于帮助正确地阐释条文而不在于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法学不能仅限于注释法学就法律的制定到实行而论法学还应包括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等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并不否定注释法

13、学的价值但如果法学仅限于研究条文的注释则显然是不够的对促进法制建设以及法学本身发展来说也是不利的四、法律社会学的历史发展法律社会学(或称社会学法学)是在西方首先兴起和发展的18世纪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1689年1755年)虽然信仰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但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却着重分析了人定法和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他往往被奉为法律社会学的先驱西方法律社会学一般以实证主义作为哲学基础并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孔德(1798年1875年)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家又是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他本人尽管没有对法律作专门研究但却仍被认为是早期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在他以后的早

14、期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1820年1903年)、奥地利社会学家龚普洛维奇(1838年1909年)、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1843年1904年)等人他们分别以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现象和法律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的一些法学家、社会学家对现代法律社会学作出了各自的贡献其中包括德国的耶林(1818年1892年)、柯勒(1849年1919年)社会学家、经济学家韦伯(1864年1920年)奥地利的埃利希(1877年1940年)等人法律社会学或社会学法学自本世纪20、30年代起在美国特别盛行现实主义法学则是社会学法学的一个支派在美国法学中这两派法学一直占有支配地位正如康奈尔大学法理学教授R. S. 萨默斯指出的这种法学构成美国惟一土生土长的法律理论是在20世纪几十年中最有影响的法律理论它的许多原理在80年代仍有影响(5)自70年代末开始流行的批判法学事实上是30年代现实主义法学的继续美国社会学法学在法官中的主要代表是霍姆斯(1842年1910年)和卡度佐(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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