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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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0年5月19印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氏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30 口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建设整洁、优美、 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 原则。实行统-规划,分级负责。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皆的镇规划区内

2、绿 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 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资金。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 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七条城市的机关、团体

3、、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 行其他绿化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页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唐山市城市总体 规划,编制市区绿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淮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人民政府

4、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日然、人 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种绿地和风景林地。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统筹科学燃划。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 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 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体。第十三条城

5、市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萌滞尘、减少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河、湖岸边的绿化应当 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第r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枳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区不低丁 30%,旧城改造区不低丁 25%:(:)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5%; I日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 低于10%;(三)城市园林绿化生产用地面积不低丁-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四)公园内绿地面枳不低于陆地区面积的70%:(五)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不低于35%。第I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枳低于本条例第I四条规定的

6、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 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年内进行绿化。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受让之日起年内不能建设的,应当限期由用地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 有炭定的,从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成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 任,限期绿化。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 予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丁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

7、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 定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并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第十八条 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单位附属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绿化项目由I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唐 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绿化项目及各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匚程项口山县(市)人民政 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城市绿化程的设计和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T.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实行公开

8、招投标。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频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其比例应当占 工程土建投资的1%5%。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管理单位。第三章权属、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一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三)居住小区内的构木,由居民共同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该小区内居民共有;由人

9、民政府投资种植和管 理的归人民政府所有;(四)单位自管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二十二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应当 按下列规定审批,并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砍伐或移植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树木,-处-次20株(含)以下的,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处次21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二)需砍伐或移植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以外树木,一处一次3株(含)以下的,山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

10、处一次4株以上25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 一次26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三)砍伐或移植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树木,一处一次5株(含)以下的,由县(市一)人民政府城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6株以上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砍伐或移植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以外树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一株补栽三株的规定,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 护措施,保证成活3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留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个

11、人,也可以委 托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代为补栽,实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中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届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树木补偿费。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树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戍当按 照鉴定通知书要求及时砍伐、更新:(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以、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安全的:(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捐自占用市区公共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城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r续。需要临时

12、占用各县(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临时占用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按期归还,恢夏原貌。因故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六条不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公园、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和建其它建筑物、 构筑物。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在树冠卜设徂影响树木IE常生长的摊点:(二)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三)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

13、(四)报自修剪树木:(五)钉、亥叭划、拴、攀折树木:(六)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七)毁损园林绿化设施:(八)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I)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十一)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二I八条 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巾清,经 批准后,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树木的管理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的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 修剪、处理,修剪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管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之II起5 II内予以答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

14、 由。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剪、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因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 灾和处理事故,nJ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在5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补 办有关手续。第二|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编号、建档,设立 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唐 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5、,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 化设施完好:(-)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绿地由城市园林部门负责;(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门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部门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四)居住小区的绿化,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伊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或 者业主负责:(五)其它类型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第三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 化设施,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第三十二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连同城市绿化专项经费合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仍不绿化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绿化,实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缴绿地补偿费,并可处应缴补 偿费3%至5%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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