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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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两国死刑执行制度比较研究郑延谱死刑执行制度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生动地表现出一个国家死刑制度的特色。可以说,看一国的死刑是如何执行的,就能获得对该国整个死刑制度之文明程度的大致了解。中美两国都是保留死刑的大国,在死刑执行制度上各具特色,从总体上看,美国较中国在死刑执行上更为人道与文明。下面主要从两国死刑执行方式和执行的隐蔽性两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一、中美两国死刑执行方式比较(一) 美国死刑执行方式由于美国每个州都有权规定各自的死刑制度,其中当然包括死刑执行的方式,因此联邦和36个死刑州所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都不统一,使得目前美国共有5种死刑执行方式,这成为美国死刑制度的一大特色,其他保留

2、死刑的国家都难以有如此丰富的死刑执行方式。1. 绞刑(Hanging)中国普通民众对于绞刑不会感到陌生,在2006年的最后一天,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侯赛因就被以绞刑的方式处死。绞刑是英国普通法上古老的刑罚,随着北美殖民地的建立传到了美国,并沿用至今。目前美国有华盛顿特区和新罕布什尔州采取绞刑,并都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选择适用。传统的绞刑执行方法是将被执行人用绳子吊到一颗大树上,使其窒息死亡。但现代绞刑都在监狱内执行,将被执行人放在一个活动的踏板上,并从天花板上垂下一根绳子套到被执行人头上。准备就绪后,执行人按动一个按钮,脚踏板被突然打开,被执行人颈部的脊椎骨和血管等在其身体猛然下沉的重力牵引下被拉断

3、,使其瞬间失去知觉,并很快死亡。同将被执行人活活吊死的传统绞刑方式相比,现代绞刑方式能够使被执行人受到较少痛苦并很快死亡。但绞刑仍然受到了批判,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如果被执行人体重达不到重量的话,其脊椎骨就不会被拉断,仍然要承受被活活窒息死亡的痛苦;第二是如果被执行人体重过重的话,则有可能将其头部完全与身体分离,等于事实上的斩首。例如,在Rupe v. Wood2案中,因被告Rupe的体重超过400磅,联邦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宣布在该案中对被告执行绞刑是违宪的。当然,这主要是考虑到被告的具体情况,对其适用绞刑无异于斩首。如果不存在斩首的危险,则绞刑仍然是合宪的。在同一年的Campbell v. W

4、ood案中,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就驳回了被告人Campbell根据第8条修正案认为绞刑构成残忍和不寻常刑罚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我们不认为仅仅因为绞刑导致了死亡或者它导致了与死亡有关的痛楚就构成了残忍和不寻常的刑罚Campbell在执行中仅仅有权免予不必要的以及恶意施加的痛苦” 32. 电刑(Electrocution)电刑指将电椅作为死刑执行的方式,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1885年1月6日,纽约州长在对议会的年度致词中提到:“绞刑从过去黑暗野蛮的年代沿用至今,我们不禁要问目前的科技是否能够提供一种使囚犯受到较少痛苦的执行手段。我提出此项建议供各位参考”。州长致词结束后,议员们很快就成立

5、了一个委员会来确定“当代科技所能提供的最人道和最实用的死刑执行方式”。该委员会评估了几种可能的方式,其中甚至包括了注射,在举世闻名的大发明家爱迪生的建议下,该委员会最终确定了将电椅作为最佳的执行方式。很快,该建议被制定成法律,并于1889年1月生效。1890年8月6日,William Kemmler因犯谋杀罪而被送上电椅,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被采用电椅被执行死刑的人。4目前,美国共有9个州将电椅作为执行方式,其中佛罗里达、肯塔基、南卡罗来那、弗吉尼亚和田纳西等5州规定由被执行人进行选择;阿肯色和伊利诺伊两州将其作为唯一的备用方式;奥克拉荷马州将其作为备用方式之一。在此9个州之外,乔治亚州规定对

6、在2000年5月1日之前被判刑的人仍将采取电椅的方式,而判处死刑的日期在2000年5月1日之后的人一律采用注射的方式。电刑的具体执行是在将被执行人带入执行室以后,用皮带绕过他的胸部、腿部和手臂固定在椅子上,两个铜电极一个夹在腿上一个放在头上。为了减少电阻,都将被执行人的头发剃掉,并在盐水中浸泡或者用导电油膏涂抹电极,这样做是为了提高导电性和减轻灼伤。导电过程被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给被执行人接通不少于2200伏的电压,时间持续10秒钟,然后停顿5秒,再进行第二步,这次电压被调整为750伏,时间持续22秒以上。如果经医生检验囚犯还未死,则重复此两步,直到其死亡。关于电椅执行方式的批评也有两点,一是被

7、执行人死亡过程慢,二是被执行人身体往往因此变形。因此现在一般要根据被执行人体重来确定对其接通的电流,太大和太小都不行。美国最高法院在对前述Kemmler案的评论中指出,电椅执行方式不违反美国宪法。该判决下达后,一个世纪中有无数关于电椅方式合宪性的上诉,但均被驳回,电椅执行方式的地位牢固不可动摇。3. 毒气(Lethal Gas)这种方式是指将囚犯放进毒气室内,通过释放毒气致其死亡的死刑执行方式。中国民众对毒气室应当不陌生,二战期间,数以百万计的犹太人被纳粹德国关进毒气室内屠杀,使得这一方式臭名昭著。美国将毒气作为死刑执行方式最早出现在20世纪的早期,亚利桑那州率先建立了毒气室。而第一起利用毒气

8、执行死刑则是在内达华州,被执行人竟然是一名叫做Gee Jon的华人,被执行时年龄为29岁。Gee Jon生于中国,但很小就去了美国,后因涉嫌谋杀罪被内达华州判处死刑,并于1924年2月8日被采取毒气的方式加以执行。目前美国有5个州规定有毒气方式,其中加利福尼亚和密苏里州将毒气作为选择执行方式;马里兰州规定对1994年3月25日之前的犯罪,死刑犯可以在注射和毒气之间进行选择,这一天和之后的犯罪一律采取注射的方式;亚利桑那州规定对1992年11月15日之前的犯罪,死刑犯可以在注射和毒气之间进行选择,这一天和之后的犯罪一律采取注射的方式之后被判处死刑的人一律采用注射执行的方式;怀俄明州将毒气作为备用

9、方式,即在注射被裁定违宪的情况下则采用毒气。毒气的具体执行方式是将被执行人关入毒气室内并固定在椅子上,在毒气室的门被密闭后,监狱长下令释放出氰化钠毒气,将氧气输送往被执行人大脑的途径被切断,中毒后首先表现为痉挛,就像癫痫病的发作一样。由于皮带的束缚,无意识的身体动作受到限制。在吸入毒气后的几秒钟内,被执行人就会感到无法呼吸,但不会马上就失去知觉。从执行开始到结束,往往需要10到12分钟的时间。对毒气室的批评主要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毒气会给死刑犯带来巨大的痛苦,大小便失禁、呕吐和流口水现象经常发生;另一方面,毒气方式执行的时间过长,无异于酷刑。早在Gee Jon案中,被告就上诉说毒气方式构成“

10、残酷与不寻常”的刑罚,但被内达华州最高法院驳回,法院给出了如下理由,可以代表美国对毒气执行方式的评价:“诚然,死刑有许多种执行方式,如绞刑、电刑和枪决,但它们无非都是为了完成一个目的,那就是致犯罪人死亡。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新的刑罚,只是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罢了,可以说,只要是死刑,不管使用什么方式执行,都会带来痛苦我们或许可以从科学的角度说,毒气会带来较少的痛苦”。自1983年以来,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了三起有关毒气方式合宪性的案件,其中联邦第五巡回法院在Gray v. Lucas5案和联邦第4巡回法庭在Hunt v. Nuth6案中,宣布毒气并不构成“残酷与不寻常”的刑罚;而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在F

11、ierro v. Gomez7案中却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后来又推翻了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在Fierro案中的判决,但并没有给予清楚的解释。可以预言,毒气作为一种死刑执行方式仍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4. 枪决(Firing Squad)枪决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在美国肇始于军方,叛变和临阵脱逃的行为都可被处以枪决。正因为如此,枪决还被认为是一种高尚的死刑措施。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侯赛因在被判处死刑后,就声称:“我是一名军人,我应该被枪决”。8美国何时将枪决作为对平民执行死刑的方式已经不可考,但早在18世纪50年代就有相关记录。目前美国仅有三个州保留有枪决,其中犹他州允许被执行人选择是否适用死刑

12、;爱达荷州规定仅当注射无法实施时,才适用枪决;奥克拉荷马州则规定如果注射的方式被裁定违宪,就采取电椅,只有在注射和电椅都被认定为违宪时才采取枪决。当代美国极少采取枪决的方式,Gray Gilmore是美国最后一个被执行枪决的死刑犯,但已经是1977年的事了。9Gilmore被执行枪决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他被固定在椅子上,面对着行刑人,头部被一个罩子遮住,医生在其衣服上心脏的位置画了一个圈作为标记。5名射击手排成一排,手持来复枪在距离Gilmore30至40英尺的地方瞄准,其中有些枪里是没有子弹的,这样就不知道究竟是谁真正射杀了Gilmore,目的是为了避免射击手的罪恶感。当一切就绪之后,指令官

13、开始计数,当最后喊道“开火!”时,众枪齐发,Gilmore立刻被射死。枪决方式也受到了抨击,批评者指出枪决导致死亡过程较慢,被执行人会流很多血,痛苦不堪。但早在1878年Wilkerson v. Utah10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已经做出判决:“美国宪法禁止残酷与不寻常 的刑罚,但枪决并不属于该类刑罚”。此后100多年中,该判决始终没有被动摇。5. 注射(Lethal Injection)美国将注射引入死刑执行方式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奥克拉荷马州于1977年5月10日第一个在立法上规定将注射作为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而第一个真正运用这种方式的则是德克萨斯州,一名叫做Charlie Brook

14、s的死刑犯于1982年12月7日被执行死刑。11注射执行死刑的过程一般是先将被执行人手脚都绑在一个床上,并接好听诊器,以观察执行进程。将手臂消毒后就扎入针筒,一般州都运用3种药物,第一种是“巴比土酸盐”麻醉剂,使死刑犯迅速入睡;第二种是叫做“溴化双哌雄双酯”的肌肉松弛药物,药量是正常剂量的10倍,这使得死刑犯停止呼吸;第三种是氯化钾,加速被执行人的死亡。相对于传统的其他的执行方式,注射方式的痛苦显然要小,更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因此自其问世以来,越来越多的司法区开始倾向于适用这种方式。目前,除了内布拉斯加州之外,12美国35个死刑州外加联邦和军方都规定了这一方式,或者作为唯一的执行方式,或者允许

15、被执行人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批评的声音。反对者经常批评的问题是进行注射需要先进行注射方式的学习,但美国没有一个司法区规定注射应当由医务人员来操作,而美国医学协会也认为执行死刑违背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天职,从而禁止医务人员执行死刑。这样,如果执行人员不熟练,受刑人遭受痛苦就在所难免。据报道,1985年在德克萨斯州的一次执行中,行刑人员共扎了23针才成功,先后花了40分钟。另外,还有批评说注射的方式不能使受刑人很快死亡,容易出现精神错乱,有时还带来肉体上的痛苦。13尽管如此,注射还是被认为是目前最人道的行刑方法,关于注射方式合宪性的诉讼也没有取得任何成功。在刚刚过去的BAZE v. REES

16、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肯塔基州采取三种药物注射死刑的方法并未违反联邦宪法,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撰写了多数意见,他指出:“任何死刑执行方式都有导致痛苦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任何死刑执行方法本身所固有的,不管这种方法是如何人道显然,宪法并不要求避免死刑执行所带来的痛苦的风险”。在上文中已经提到,美国一般的死刑区域都允许受刑人在若干执行方式中进行选择,如亚利桑那州允许受刑人在毒气和注射之间进行选择。但许多受刑人不愿进行选择,因为基督教传统教义认为自杀是有罪的,禁止教徒进行自杀,而选择受刑方式却类似于自杀。因此,许多受刑人反倒会声称这种选择权侵犯其宗教权利。因此,所有司法区都规定如果在受刑人拒绝选择或不能作出选择的情况下,自动适用某种刑罚。如佛罗里达州规定了电刑和注射,当上述情况出现时,自动适用电刑。14下面是美国相关司法区执行死刑的方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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