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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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1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招聘和录用第三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第四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考核第五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薪资与福利第六章 团队主管的考核与待遇第七章 团险业务人员行为奖惩第八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拓展团体寿险市场,大力推动团险业务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上的发展,明确公司团险的组织架构和团险直销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完善销售人员的考核和晋升体系,确定销售人员的薪资福利,特制定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分公司团

2、险的组织架构1、 分公司团险负责人由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担任,由总公司行政任命。团险部负责人由分公司总经理室任命并报总公司团险部备案。团险部分管团险业务管理岗(室)、交叉销售岗和团险直销业务员(组,部)。2、 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设置团险营业部或营业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团险直销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公司团险销售人员的聘用条件,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从事团险直销业务的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将分公司分为一类、二类地区进行管理。一类地区包括:北京、广州、上海等;二类地区包括:南京、杭州、沈阳、济南、福州、宁波、成都、石家庄、武汉等。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期”指半年考核

3、期。对应的考核期间分别为1月1日6月30日和7月1日12月31日。业务员的转正考核参见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条 团险业务人员的职级分为业务员、二级业务主任、一级业务主任、二级业务经理、一级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6个级别。第七条 业务员包括尚未达到团险转正标准、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的团险业务人员;以及因考核未达到二级业务主任标准的团险业务人员。 三级团体业务经理至高级业务经理均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级别各项考核标准,通过理论考试,并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的团险业务人员。第八条 团险业务人员的录用转正、考核聘任、福利待遇和日常管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分公司制定的团险业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应符

4、合本办法的规定并报总公司团险部备案。第二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招聘和录用第九条 团险业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本地户口。年龄22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和心理健康。2. 品行端正、具有进取精神。无违法行为记录。3. 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经济、金融保险、财税、人力资源、法律、营销等相关知识。4. 具备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协调沟通能力。5. 有从事团体保险、金融工作经历者优先。6. 如有应聘者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业务能力出众者,经分公司和总公司团险部批准录用条件可以适当放宽。7. 公司规定的其他聘用条件。第十条 业务人员录用程序:1. 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人员须参加公司组织的招聘测试和

5、体检,测试和体检合格后可办理入司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二个月。2. 试用业务员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的,经所属销售团队主管出具书面意见,并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事部门审核后,转为公司正式员工,职级为业务员,签订劳动合同,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档案关系调入手续,按公司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3. 业务员考核期为六个月(含试用期2个月)。4. 业务员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业绩达到考核条件,参加公司组织的转正培训且考试合格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机构人事部门(岗)审核、团险负责人批准后可转为正式业务人员,职级为二级业务主任。5. 对于入司前具有丰富团险从业经验的业务人员,参照其以前的团险业务表现,由分公司总经

6、理室审核批准后,可直接授予其二级业务经理(含)以下业务职级,直接授予相应业务职级者需带职试用六个月,薪资按相应职级的80%计发。在试用期内达到相应的职级标准后,可正式转入相应职级,并补发另20%的薪资。6. 对于入司前具有丰富团险经营管理和销售经验的团险管理人员,经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核批准后,可直接授予其中级团队主管职级,直接授予相应管理职级者需带职试用六个月,薪资按相应职级的80%计发。在试用期内达到相应的职级标准后,可正式转入相应职级,并补发另20%的薪资。第三章 团险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团险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为: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拓展新客户:建立良好的客户关

7、系、了解客户动态、把握客户需求、提供保险计划、协助办理投保手续。3、 维护老客户:维护良好合作关系、拓展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协助办理投保、保全、理赔手续。4、 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标准。5、 建立并维护本人的展业日志,定期向上级做出汇报。6、 反馈市场动态和信息(政府、客户、同业)。第十二条 团队主管的工作职责为: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2、 根据上级要求达成本单位的业绩目标和人力目标。3、 达到基本法规定的本人和本单位的考核标准。4、 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培训、辅导和陪同展业。第十三条 分公司团险部经理的职责:1.执行总公司的团体保险发展战略和销售策略,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团

8、体保险销售任务;2.进行所辖市场环境分析,结合市场的特点,制定分公司的销售目标和激励计划,选择合适的销售策略,推动业务发展;3.管理和培养所辖区域团体保险的销售队伍,有效提升销售队伍的整体能力和业务素质,维护和拓展区域团体保险销售渠道;4.对销售团队主管的考核、评价、辅导和教育,培养骨干;5.销售资源和销售费用的合理调配和使用。第四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考核第十四条 团险业务人员的考核指标为标准保费收入和承保客户。权重分别为70%和30%。1、 办法所称“标准保费收入”是指将实收保费按一定比例折算后的保费收入,具体标准为:险种名称保费收入标准保费系数注释团体意外险18险种类别由总公司根据各险种的赔

9、付情况每年修订。团体意外医疗14团体住院费用12一年定期寿险15附加团体重大疾病15分红年金11(趸缴)2(期缴)注:以上表格的保费收入指的是净保费。净保费=保费收入综合费用(指中介费,手续费等性质的支出)标准保费=净保费X标准保费系数其它特殊情况下的标准保费折算办法由总公司团险部以文件或团险工作通知书的形式予以明确。2、 办法所称“承保客户”是指投保我公司团体保险险种,被保险人不少于5人且折合标准保费不低于下表所述金额的客户。类 别一类地区二类地区标准保费(万元)21在同一考核期内,同一客户投保的各类险种、或多次投保同一险种的标准保费可累计,但只计为一个客户。3、 两名业务人员合作承保同一客

10、户,每名业务人员的标准保费按50%计入。或根据两人协商同意的比例进行分配。4、 两名业务人员合作承保同一客户,每名业务人员承保的客户数计为0.5户。5、 多名业务人员合作承保同一客户,可以由合作者通过协商确定标准保费的分配比例,但标准保费参与分配的人数最多为4人。客户数参与分配的人数最多为两人。协商分配不成的,由团险负责人决定分配比例。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标准按其所属地区类别确定,各类地区相应的具体考核指标如下:1、 业务员的考核标准职级一类地区二类地区标保户数标保户数业务员(6个月)403303注:标准保费的单位为:万元,客户数的单位为:个;2、 正式业务人员的半年考核标准职级一类地

11、区二类地区晋升维持晋升维持标保户数标保户数标保户数标保户数高级业务经理70045506一级业务经理10007400580063006二级业务经理5006150540051405一级业务主任25069052005805二级业务主任13056051104504业务员904403803303第十六条 客户数是团险赖以长期发展的基础。但对于单个客户保费超过200万元的,可按照每200万元折算一个客户数进行考核。第十七条 从业务员到高级业务经理的晋升和维持标保由两个指标构成,一是长险保费,二是短险保费,两者的占比分别是75%、25%。第十八条 业务经理每次考核时达到晋升指标者可晋升一个职级。标准保费考核

12、业绩达到所越职级晋升指标的正式业务经理可越级晋升,但最多只能晋升两级(业务员不得越级晋升)。第十九条 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时,将该业务人员的当期考核分数与前一个考核期的考核分别按一定比例计入当期考核分数,具体比例如下:当期标准保费业绩上一个考核期标准保费业绩上上个考核期标准保费业绩经历1个考核期100经历2个考核期8020经历3个及以上考核期751510第二十条 考核业绩达不到原职级维持指标时,降至实际考核业绩所对应维持指标的职级。第二十一条 正式业务人员因产假、病假、事假等原因缺勤,或因新转正,考核期内正常工作不满二个月者,该考核期不进行考核(可直接维持原职级),晋升指标不变;正常工作满二个月

13、不满四个月者,考核时按其职级维持指标的一半进行维持考核,晋升指标不变;正常工作满四个月者,考核指标不变。正式业务人员怀孕期间不进行维持考核,但仍可晋升,晋升指标不变。第二十二条 业务员在考核期内标准保费收入未达到业务员的考核标准(按六个月计算),其基本工资按业务员的60%计发,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薪资与福利第二十三条 团险业务人员的薪资包括基本工资、业务提奖和年奖金。1、薪资包含的项目和内容薪资项目标准说明基本工资见下表1、 按月发放。2、 业务员在延长期按70%计发。达到转正标准后予以补发。业务提奖见下表业务员按100%计发。 年奖金分公司确定业务员无。2、 团险业务人

14、员的基本工资标准职级一类地区二类地区高级业务经理50004000一级业务经理40003000二级业务经理30002200一级业务主任22001700二级业务主任16001300业务员120010003、 分公司团险业务人员的业务提奖比例主要险种名称分公司业务人员提奖比例团体意外险12团体意外医疗8团体住院费用6一年定期寿险12附加团体重大疾病8分红年金(管理费比例6-8%)45.0%(管理费比例4-6%含)40.0%(管理费比例2-4%含)30.0%(管理费比例2%含以下)25.0%4、 特殊业务(上报件)的提奖比例由总公司团险部核定。5、 上述险种及其提奖比例由总公司团险部和财务部另行发文规定。总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的需要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 团险业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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