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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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通风细则 目录 总则1 第一章 矿井通风1 第一节 井下通风1 第二节 通风系统2 第三节 通风设施5 第四节 通风机10 第五节 风量计算11 第二章 局部通风19 第三章 瓦斯管理与检查22 第一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22 第二节 瓦斯检查23 第三节 局部瓦斯管理26 第四节 采煤机、掘进机附近瓦斯管理28 第五节 尾巷瓦斯管理29 第六节 综放工作面瓦斯管理30 第四章 巷道贯通与瓦斯管理31 第一节 通风机停电检修与矿井排放瓦斯31 第二节 局部排放瓦斯32 第三节 井下巷道贯通33 第五章 矿井瓦斯抽放35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41 第二节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

2、煤层的掘进与回采42 第七章 煤尘44 第一节 一般规定44 第二节 矿井防尘系统45 第三节 采煤工作面防尘46 第四节 运输防尘47 第五节 煤尘爆炸性鉴定及隔爆设施48 第八章 防灭火49 第一节 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49 第二节 井下灭火51 第三节 火区管理52 第四节 火区启封52 第九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53 第一节 爆炸材料的储存53 第二节 爆炸材料的管理54 第三节 井下放炮55第十章 安全监测59第一节 一般规定59第二节 装备设备标准59 第三节 监测装置的使用、维修及技术资料62第四节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63 第五节 装置的报废63 附录一:小煤窑通风瓦斯管理制度64

3、附录二:“一通三防”隐患事故处罚规定65总则第 1 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 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搞好我集团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通风 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是根据1992 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和(原)煤矿部并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 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等,结合我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本细 则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不符这处,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第2 条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新调入通风部门员工,都必须学习本细则,经上级考试合格后,方可指挥生产和进行工 作。第

4、3 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严格监察,并行使监督权。第4 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集团公司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开办的小 煤窑。第5 条 本细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第一章 矿井通风第一节 井下空气第 6 条 井下空气的取样化验工作,半年进行一次。取样工作由各矿通风区进行。取样应 在矿井总回风、各翼或水平回风及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内同时进行。气体的化验分析工 作由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负责。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规程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 取措施及时处理。第 7 条 各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三天要进行一次全面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 二氧化碳浓度。每次测定结

5、果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按时填写通风日报和月报, 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通风月报在次月7 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同一矿井中同一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多台主扇负担的同一矿井应 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第8 条 至少每十五天进行一次采、掘、开工作面的风速、温度测定和局扇的风量测定。 第 9 条 每月要全面检查、测定一次漏风情况,通风区、队应根据测定结果采取措施,堵 塞漏风,不断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第 10 条 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上下山进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瓦斯尾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火

6、药库,主要煤仓等。第 11 条 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包括尾巷)的测风地点应选择在能准确测定通过工作面的 有效风量处。掘进工作面应在局扇入风前和分区回风入采区回风前分别测定进回风风量。第 12 条 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鲜明的标志,测 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少于4m,前后10m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第 13 条 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 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数值,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要经常检查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14条 各矿通风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

7、表。风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 次。风表校正在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进行。瓦斯检定器由通风区专人发放、检修。区领导或 通风技术人员每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 10,每季全面检查一次。集团公司 中心化验室每年必须对全局检查校正一次,对合格的发给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 提出维修和报废意见。严禁井下使用不合格瓦检仪。第二节 通风系统第 15 条 各矿通风区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年、月度通风 计划。所有生产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针对矿井中影响通风系统的 问题,提出改善技术措施。通风阻力测定资料要矿井延深变化情况及时增补。每年的生产计划确定后,应及

8、时制定通风计划,一月内报局。年计划通风能力要大于生产能 力,否则必须以风定产。第 16 条高瓦斯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除采区顺槽掘进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分区通风)。采区、顺槽掘进开口,可以串联通风,但必须在掘到安全煤柱线或回采面停采线时开掘第一 个横贯,进行风桥施工,只有在风桥施工完毕,形成分区通风后,方准继续掘进。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准备时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巷时,也必须在开采前完成,不得在回采期 间串联通风穿巷。对于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不得 超过一次,串联通风的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超过100米

9、),并制定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特殊情况下,如回采面在开采中遇无碳柱、断层、冲刷等,确需新穿巷道时,可以串联通风, 但只能串联一次,并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所有串联通风,均必须制定措施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 17 条 突出矿井串联通风除执行高瓦斯矿井的有关规定外,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 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 18 条 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串联通风,超过 一次时,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 19 条 井下所有回采巷道和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角联通风系统。进风巷道应尽量避免角 联通风系统,如确难避免,要求角联巷道的风速必须大于规程

10、规定的最低风速,要保证 通风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每三天测定一次风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根据 主扇区工况调节、季节性气压影响和采掘面衔接造成的风量变化,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第 20 条 高突矿井(指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所有采区必须配置专 用回风巷,双翼采区应布置两条回风巷,回风巷的位置分翼布置,严禁将一条巷道分为两段 分作进回风巷使用,采区与采区之间严禁联通。第 21 条 回采工作面不允许采用两进一回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 得进行扩帮和安装。第 22 条 回采面尾巷与回风巷间横贯的间距应为 80m 左右,采长超过 180m 的工作面, 横贯间

11、距以 5060m 为宜。第 23 条 整修巷道,特别是整修上一个回采面进风巷,要有正规的系统,并保持风流稳定, 设专人检查瓦斯。不论采取全风压通风或局扇供风,整修空巷风量均不得少于150 m7min, 风速不得低于0。5m/s。严禁一条巷道两头安局扇对整。第 24 条 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改变矿井主通风系统或采区以上通风系统 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区 以下通风系统调改时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第 25 条 井下下所有涉及生产的调改风工程都必须由通风区下改调改风通知单。根据调改 范围,通知单分别送矿调度室、井口调度站和通风区调度

12、站等有关单位。通知单必须在调改 风前 24 个小班下达。各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调改风工 程。第 26 条 每个矿井都要在采掘平面图上绘制通风系统图。开开掘几个煤层的矿井,必须备 有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半年(1 月15日和7月15日前)报省煤炭厅(局)、 每季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和救护队扣一份。报省煤炭厅(局)的通风系统图由集团公司通风处 收集统一报送。各矿通风区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并绘制牌板悬挂。第 27 条 回采面投产前,必须进行“一通三防”专项验收。通风、抽放、监测系统必须完 备,通风人员配备符合规定,风量达到计划指标,由矿通

13、风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矿总工程 师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第 28 条 简化通风系统。不得安装不必要的风门,除采掘工作面分区通风所必须有的风门 外,一个采区内,采区进回巷间的风门最多不超过一组,其余横贯必须永久封闭。行人行车 风门必须全部实现联锁。第 29 条 高突出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在同一分区通风系统中,严禁多处(二处及以上) 同时使用串联通风。第 30 条 井下所有全风压通风的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老塘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 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第 31 条 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在 24h 内采取增 风量或其它有效措施。第 32 条 15#煤层

14、综放面采长以 150180m 为宜,五矿综放面的采长要控制到 100-120m。 第 33 条 架线电机车巷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架线电机车巷不得进行串联通风,架线电机车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运行,且巷道风速不得低于 1m/s。2、与架线电机车巷连接的采区准备巷,只有在采区准备巷形成分区通风后,架线方可延伸。3、架线终端,距分区通风的进风口大于 200m。4、架线电机车巷道,回电轨道与不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设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干燥处的不回电轨道上,两绝缘的距离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绝缘点必须定期(时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检查维护,保证绝缘可靠。5、与架线电机车巷道相连接的采区上下山及其它巷道中的钢丝绳或其它导体不得与绝缘区段内的轨道相接触,严禁直接从回电的轨道上跨越和从不回电的轨道上穿过两处绝缘 点。6、架线电机车巷道不得与直接联通已采区的巷道(含已封闭)相连接,与线电机车巷平行的回风巷,在采区上下山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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