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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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质押合同 出借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长春市宽城区 乙方因临时资金周转,申请向甲方借款。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内容,供双方信守执行。 一、借款内容: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 元),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月利率为 。乙方保证该借款用于合法途径。 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收取,乙方应在借款到期次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借款到期,乙方应以现金(转账)方式向甲方结清借款本息。若乙方在商定借款期限内提前还款,甲方有权按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利率收取全部借款本息。若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甲方追讨该债权所产生的其

2、他费用,由乙方担当。 二、担保商定:乙方自愿为本次借款供应车辆质押担保,于 年 月 日型号为 、牌照号为 、发动机号为 、 车架号为 ,于 年 月 日购置 ,都质押给甲方,直至乙方借款项归还完毕。 三、其它商定: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处分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缺乏抵偿局部,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及第一条商定的费用为止。假如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发觉乙方资不抵债或将所借款项用于违法用途,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该借款本息。 四、 诉讼管辖: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所附文件为

3、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借款质押合同2 本合同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视借款的使用。 其次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效劳费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

4、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根据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归还,相关费用系指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全部支出费用或其他商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准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商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归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商定的利率根底上加收%确定。 第七条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供应合法

5、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供应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详细商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准时按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另行供应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8.1发生以下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供应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

6、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力量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担当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供应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协作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状况进展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归还的其他情形。 8.2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

7、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局部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准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归还后,丙方可以扣除乙方局部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实行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反担保方追偿。 8.3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实行本合同商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

8、未付的其他费用。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供应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保证方式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商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商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缺乏以清偿时,丙方就其缺乏的局部在本合同商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担当保证

9、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归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借款等状况相应削减或解除。 第十一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商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商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

10、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商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托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需担当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全部借款之用途必需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根据合同商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

11、行还款规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借款使用状况、工程进度状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协作丙方进展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视。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担当。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缘由而转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

12、意。同时丙方有权参加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局部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变合同(如转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

13、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担当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15.2如乙方未准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局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全部其应担当的全部费用,并将马上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准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马上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供应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

14、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反担保人 (丁方)向丙方交纳元(小写:¥元)反担保保证金,并供应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商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 为合同商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 在其担保范围内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 20.1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供应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质押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质押抵押物清单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商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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