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产管理制度4篇.docx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62391250 上传时间:2023-06-11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产管理制度4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工产管理制度4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工产管理制度4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工产管理制度4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工产管理制度4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产管理制度4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产管理制度4篇.docx(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产管理制度4篇【第1篇】保安火工产品保管领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火工产品管理 1、火工产品的安全管理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主管领导负责制。 2、使用火工产品的工区项目应成立以工区工区经理为组长,工程、物资、安全、公安保卫、爆破作业班组长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火工产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施工现场的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3、工区工区经理、物资部门(物资管理人员)、工程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部门(安全员)、爆破班组长(爆破员)、保管员、看守员、押运员、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职责详见中铁十二局集团工程项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

2、办法(公司公安200717号)有关规定。 4、火工产品的选址建库有关要求详见中铁十二局集团工程项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公安200717号)有关规定。 5、火工产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依法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如下有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待领取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火工产品购买许可证后,再到指定供应点购买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购买成交之日起3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购买火工产品,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

3、交易。 6、火工产品的运输尽量争取由指定供应点或厂家负责运输至施工现场库房交货验收。火工产品运至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点验、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7、火工产品的储存 7.1火工产品必须储存在经当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7.2库房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许可证的正式职工担任。每库应选派3名以上配备必要自卫防护器械的看守员和保管员进行看守管理,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 7.3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必须进行登记、签字,做到账目清

4、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 7.4储存火工产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7.5火工产品在库内堆放时应码放整齐,控制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6米,以防倒塌。堆垛之间应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应不小于0.4米,底部应铺垫0.2-0.3米厚的垫木。 7.6库内储存的火工产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识。雷管箱应放在木架上,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放在地面上时,高度不超过1米,地面应铺设胶质皮垫或木板。 7.7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火工产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火工产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8、火工产品的使用

5、 8.1火工产品的使用项目必须由项目公安部门向地方有关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使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使用。 8.2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由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8.3不准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产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严禁将火工产品承包给使用的外部劳务队伍保管、使用。 8.4项目公安部门应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适合者,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或工程竣工后,应将相关证件及时收回。 8.5使用

6、火工产品时,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班使用的申请计划,经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审核、现场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物资部门开具发料单,由指定的爆破作业人员凭物资部门开具的发料单到库房领取,发料要当场办理登记签字手续。 8.6领取爆破器材,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火工产品不得同时领取。 8.7对当班末使用完的剩余火工产品,保管员应及时清点退库并登记入账。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严禁带回宿舍、工棚;不准临时存放在其他材料机具仓库内,不准放在施工现场留作下次使用,更不准乱丢乱放。 8.8项目爆破施工完成后,项目物资部门应及时将剩余的火工产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提出处理

7、方案及时处理:可以经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批准,退回厂家或指定的经销点。少量和变质、过期失效的,应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条施工现场治安管理 1、施工现场设保安值班室,由专人昼夜轮流值班。保安人员必须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员工担任,工作时佩带执勤标志。 2、现场保安人员主要职责: 2.1非施工人员不得随便进人施工现场,确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必须先验明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工地。. 2.2进入工地的材料,必须进行登记,注明材料规格、品种、数量、运输车辆的车号等。 2.3对当天发生的情况,在记录本上注明,以便向接班人员交待,双方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准离开岗位。

8、 2.4上班期间不得睡觉、喝酒,并不断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现场保安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如发现擅自离岗,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2篇】工地保安和火工产品保管领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火工产品管理 1、火工产品的安全管理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主管领导负责制。 2、使用火工产品的工区项目应成立以工区工区经理为组长,工程、物资、安全、公安保卫、爆破作业班组长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火工产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施工现场的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3、工区工区经理、物资部门(物资管理人员)、工程部门(工程技

9、术人员)、安全部门(安全员)、爆破班组长(爆破员)、保管员、看守员、押运员、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职责详见中铁十二局集团工程项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公安200717号)有关规定。 4、火工产品的选址建库有关要求详见中铁十二局集团工程项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公安200717号)有关规定。 5、火工产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依法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如下有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待领取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火工产品购买许可证

10、后,再到指定供应点购买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购买成交之日起3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购买火工产品,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6、火工产品的运输尽量争取由指定供应点或厂家负责运输至施工现场库房交货验收。火工产品运至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点验、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7、火工产品的储存 7.1火工产品必须储存在经当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7.2库房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许可证的正式职工担任。每库应选派3名以上配备必要自卫防护器械的看

11、守员和保管员进行看守管理,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 7.3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必须进行登记、签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 7.4储存火工产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7.5火工产品在库内堆放时应码放整齐,控制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6米,以防倒塌。堆垛之间应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应不小于0.4米,底部应铺垫0.2-0.3米厚的垫木。 7.6库内储存的火工产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识。雷管箱应放在木架上,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放在地面上时,高度不超过1米,地面应铺设胶质皮垫或木板。

12、7.7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火工产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火工产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8、火工产品的使用 8.1火工产品的使用项目必须由项目公安部门向地方有关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使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使用。 8.2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由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8.3不准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产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严禁将火工产品承包给使用的外部劳务队伍保管、使用。 8.4项目公安部门应对爆

13、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适合者,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或工程竣工后,应将相关证件及时收回。 8.5使用火工产品时,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班使用的申请计划,经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审核、现场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物资部门开具发料单,由指定的爆破作业人员凭物资部门开具的发料单到库房领取,发料要当场办理登记签字手续。 8.6领取爆破器材,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火工产品不得同时领取。 8.7对当班末使用完的剩余火工产品,保管员应及时清点退库并登记入账。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严禁带回宿舍、工棚;不准临时存放在其他材

14、料机具仓库内,不准放在施工现场留作下次使用,更不准乱丢乱放。 8.8项目爆破施工完成后,项目物资部门应及时将剩余的火工产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可以经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批准,退回厂家或指定的经销点。少量和变质、过期失效的,应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条 施工现场治安管理 1、施工现场设保安值班室,由专人昼夜轮流值班。保安人员必须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员工担任,工作时佩带执勤标志。 2、现场保安人员主要职责: 2.1非施工人员不得随便进人施工现场,确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必须先验明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工地。 2.2进入工地的材料,必须

15、进行登记,注明材料规格、品种、数量、运输车辆的车号等。 2.3对当天发生的情况,在记录本上注明,以便向接班人员交待,双方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准离开岗位。 2.4上班期间不得睡觉、喝酒,并不断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现场保安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如发现擅自离岗,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3篇】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对火工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有关火工产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制度。 一、火工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1、购买火工产品,必须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2、购买申请经乡、派出所、公安局签字盖章。 3、经公安局审批后严格按审批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在公安局指定的爆破公司购买。 4、严禁购买手续不齐、安全等级低于本矿许用等级的火工产品。 5、严禁购买过期、变质的火工产品。 二、火工产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火工产品必须用专车、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