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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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税款征收管理法一、应纳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它是税收征收管 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归宿.包括税款征收管辖税款核定调整税款征 收方式特别执行措施其他有关制度税款征收管辖:税务、海关负责(掌握各自征收范围)应纳税额核定与调整 1、核定征收的对象:7种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4种 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调整方法: 4种 掌握关联企业的含义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的征收是税收管理中的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款能否及时、足额的入库。 科学、合理的税款征收方式,是搞好税款征收的前提条件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 1、按照计算方法:查账征收、查定

2、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各种方式的适 用范围) 2 、按照缴库渠道分类: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 入库手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其他方式网络申报、 IC 卡方式。 3、按照征收手段分类:纳税人自核自缴和自报核缴;税务机关强制征收。(自核自 缴和自报核缴的方式)(一)查帐征收。一般适用于从事工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纳税人。由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经 税务专管员查帐核实其营业额和所得额,依率计征。(二)查定征收。适用于规模小,生产不固定,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根据其 生产销售情况,按月对其生产产品和销售额,依率计征税款。(三)查验征收。对集贸

3、市场从事贸易活动的纳税人、走街串巷的商贩,由税务机关对其 销售应税产品进行查验,然后确定应纳税额。(四)定期定额征收。是对一些没有帐簿,难以确准计算营业额和所得额的小型企业及个 体工商业户,由他们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自核自缴。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审核、自行填写缴 款书向当地银行(国库)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的财务 会计制度比较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完备、纳税情况好的一些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和集体企业。(二)代征、代扣代缴。代征指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委托适合的单位或个人 代替税务机关办理征收税款的业务。代扣代缴,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

4、缴税款义务的 单位,负责代扣缴税款。一般对预提所得税都采用由支付款项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 的办法。这种方式可以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手续也比较简便。三、税款征收措施(一)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二)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款:退还期;补征期3年,追征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下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 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5、让财产, 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 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其他原因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法规定处理。(三)、税收保全措施1、含义: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 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 2、条件:4点3、税收保全措施(依次递进)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停付等税存款;扣押查封等税财产;附条件地限制出境。(四)、强制执行制度1、含义:是指在纳税主体未履行其纳税

6、义务,经征税机关采取一般的征管措施仍然 无效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税收征纳秩序和税收入库的制度。 2、与税收保全不同,条件三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未缴纳的滞纳金强制执行;创新训练 某托运站无证经营两年,未申报纳税,后经税务机关核查,责令该托运站限期缴清 所欠税款,但,托运站却逾期未缴清税款,税务机关遂依法定程序对

7、其采用强制执 行措施,扣押了其托运的部分货物,并查封了该托运站的一个仓库。托运站对此措 施不服,以税务机关扣押的货物不属于托运站所有,且一个仓库的价值要超过其应 缴纳的税款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税务机关的不当执行措施。请问:税 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有无不当?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1、本案是关于税务机关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的范围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 条的 规定,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叛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 得抵缴税款。在本案中,托运站为他人托运的财产,虽为托运站占有但

8、所有权属于托运人, 税务机关无权对此财产进行查封,否则将会侵犯托运人的合法利益。另,本案中税务机关对 价值远远超过应纳税款的仓库的查封,并无不当。因为,虽然,税务机关在查封、扣押纳税 人财产时,应注意价值的相当性,特别是对现金和存款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对于不可 分割或分割后将会改变其使用价值的财产,税务机关则应当就其整体进行查封或扣押。在本 案中,托运站的仓库即具有这种整体性的特征。因此,法院应撤销税务机关对托运货物的查 封,而维持税务机关对仓库的查封。(五)欠税清缴制度:离境清税制度纳税人变更的欠税清缴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税款优先执行制

9、度: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 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六)税款延期缴纳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3 个月。 注意五个问题: 尤其是特殊困难: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政策影响、短期贷款拖欠、其他明文列举 的特殊困难。 1、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否可以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经过冻结银行 存

10、款就直接从银行中扣除相当于税款的存款,这种做法对不对?2、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结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中的“规定的期限”是 指什么?是指未在正常纳税期内纳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纳税时期还是指税收保全 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的“责令限期缴纳期”3、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保全是否是税收强制的一个必经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两种情况下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 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 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

11、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 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 取税收保全措施;二是: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 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期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 执行措施。:由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保全措施所针对的是“纳税期届满之前”和“以前纳税 期”中,纳税人的“逃避纳税义务,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 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行为”,除

12、此而外,都不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 施。因此,税收保全不是税收强制执行的一个必经程序。二关于“规定的期限”是指什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规定的期限”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 因此,纳税人未在正常纳税期内纳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纳税的期限和税收保全 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的“责令限期缴纳期”都属于“规定的期限”。四、应纳税款收划制度 1、应纳税额收划的基本制度:四点: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含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税收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分为中央 收入、地方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下页) 2

13、、应纳税款划拨的程序制度 一是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二是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税款入库级次的解释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税收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分为中央 收入、地方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收入包括:消费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 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 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地方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包括上述铁道、银行、保险企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 方上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上述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

14、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 税、房产税、车胎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个人遗产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和证 券交易税。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五、税款征收检查制度税务检查原则制度:坚持依法检查:坚持与有关部门配合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与征收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专业化分工和监督制约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税务机关检查内容1.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

15、.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 材料和有关资料;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 经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 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检查程序制度选择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准备 实施税收检查 检查结果处理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通常是指征税机关根据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 义务的情况进行检验、核查的活动.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所 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检查工作程序 199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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