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件答辩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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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案件答辩状2 答辩人:石智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街97号。答辩人对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XX)番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1、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答辩人是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在20XX年6月至8月间,答辩人以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名

2、义与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始进行买卖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的交易。首先由上诉人用其公司的传真机发来订购货物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详细记明了订购货物的编号、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采购定单上有经办人员的签名和该公司的传真机号码,然后答辩人以送货的方式按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向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2、答辩人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在20XX年6月至8月间,答辩人按上诉人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的公司院内,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郭坚、周颂华、李小雄和张华敏验收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分别签名确认。3、上诉人收货

3、后不付款已构成违约按双方约定,上诉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伏款,但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仍拖欠本人货款合计元。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1、答辩人不仅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早在20XX年5月答辩人就与上诉人发生过买卖关系,当时上诉人购买了答辩人的小五金材料,价值元。上诉人收到货物后,是用支票付的款,答辩人收到货款后,向对方开出了收据。后来在20XX年6月到8月间,上诉人分多次向答辩人发来了采购定单,要求继续购买货物,答辩人按约定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处,对方职工收到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签名确认。这些事

4、实不仅说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且证明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2、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答辩人和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采购定单和送货单及收料单上也没有上诉人的公章,但双方仍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在收料单和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均是上诉方公司的职工,而切他们都是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签收货物的,很显然,他们的签收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从而上诉人应对自己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也就是承担付款义务。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上诉人至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此 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石智坚二00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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