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条款(BF--200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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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条款(BF-2006-0304)流水编号:_经营者:地 址 :_电话顾客:_收件时间: _年_月 _电话:_日 _ _时 取件时间:_年 _ _月 _日_时1顾客送衣物时应如实告知衣物的有关请况;经营者应按规定检查衣物,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洗染效果。凭单填写不清楚、不完整而引发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2顾客对价值超过2000 元的高档衣物可要求“保价清洗”,并按照双方议定的保价标准支付保价清洗费。3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达到北京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 或达到顾客在凭单中提出的特殊要求。4顾客应持取衣凭证取回衣物; 取衣凭证丢失的, 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挂失和取衣手续。5

2、顾客取衣物时应当场检验洗染质量,如有问题应与经营者即时确认。洗染质量未达到要求,或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按照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折价赔偿时,顾客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购物票据。顾客不能提供购物票据的,经营者应以该衣物出现问题时的实际购置价或咨询厂商后的价格为参考估价赔偿。未“保价清洗 的衣物,折价赔偿额最高不超过 2000 元。对于衣物洗涤标识有误等非因经营者过错造成的洗染质量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6经营者逾期未完成洗染工作的,顾客可要求经营者每日按洗染费用的5%支付延时费,顾客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洗染费用。 经营者只能部分完成洗染工作的,应相应减收 洗染费用。顾客逾期30日未取衣物的,经营者可自第31 日起每日按洗染费用的5%向顾客收取保管费。7因洗染欺诈行为使顾客受到损失的,经营者除按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承担责任外, 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洗染费用一倍的增加赔偿金。8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洗染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顾客签字:_经营者盖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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