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特殊政策延续(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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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特殊政策延续(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发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因此,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这种费用又是说不清的,于是采用了比例限度扣除的办法。一、一般企业的扣除规定(一)扣除标准根据所得税法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费用支出必须要符合条件,具体是什么呢?我想至少费用是真实的,取得的凭证是依法取得的,并且

2、开具规范的。比如,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索取用于费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根据税总2017年第16号公告的要求,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俗称税号);销售方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税号,否则属于不符合条件的税收凭证,自然难以税前扣除。注意:如果需要索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规定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的,则不受开具限制。2.对于超过部分不是从此不得扣除,而是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二)计算限额的基数确认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收入额。因此,计算计算应

3、该是“收入总额+视同销售收入”。1.收入总额:根据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2.视同销售收入:所得税法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计算扣除限额时不要少计了视同销售部分,以免少计扣除金额。二、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定

4、某些行业,由于其特性,自然需要依靠广告宣传来进行推广和促销。针对现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依然对几个特殊的行业进行特殊的政策连续处理,并明确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一)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限额比例给予提高到30。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适用范围:(1)化妆品企业的包括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即俗称在生产、销售环节均可以按此执行。(2)医药和饮料企业只能是生产制造企业,与化妆品不同,销售企业按照一般规定执行。(3)酒类生产制造企业不可以按照特殊政策执行,只能按照一般规

5、定执行。(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是全额不得扣除。不过,笔者一叶税舟想:烟草本身专营,税多税少还不是一句话的事,作特殊规定其实也没有什么意义,倒是作为一种支持健康的渲染吧。三、关联企业签订分摊协议的可以转移扣除“财税201741号”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广告宣传费转移扣除进行了连贯性的规定。对于这一条规定,一些看着吃力,笔者一叶税舟归纳一下如下:(一)适用于关联企业,不是关联企业不可以转移扣除。(二).双方之间必须是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简称分摊协议)。(三)对于拟转出的一方企业,只能对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

6、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才按照分摊协议进行转移扣除,由接受方归集扣除,并且转出方不得重复扣除。(四)实行限额内按照分摊协议可以将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移扣除,但分摊协议中必须注明。(五)接受转移归集并扣除的企业,对于按协议转移分摊并扣除的部分可以直接税前扣除。该企业在按照规定计算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时与转移扣除部分无关。总之,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无论是一般性规定,还是特殊性规定,基本上是属于时间的延续,在口径上基本保持不变。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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