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船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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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亠左第六章船舶检验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一、船舶检验的概念和意义船舶检验是指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公约、规则或规 范的要求,对船舶的设计、构造、材料、设备、技术性能以 及营运条件等进行的审核、测试、检验、检查和鉴定活动的 总称。船舶检验是各国为保证船舶的技术状态,从而保障水 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所普遍采取的一种监 督管理行为。通过检验可以确定船舶及其设备是否适合预定 的用途,是否具备在一定航区安全航行及营运的能力和条 件。船舶也只有通过检验,证明其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才 能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而船舶技术证书,是船舶办理登记、 航行签证、口岸检查、船舶保险以及进行海事索赔等的必备 文件

2、。二、船舶检验机构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是由民间组织船级社对船 舶进行各类检验的,如英国劳氏船级社(LR)、法国船级社 (BV)、美国船舶局(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劳氏船 级社(GL )、韩国船级社(KRS )、日本船级社(NK)、中国船 级社(CCS )、意大利船级社(RINA )、俄罗斯船舶登记局(RS) 等。上述10个船级社是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正式成员。中国船级社(CCS) 一方面对我国船舶进行船级检验,并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进行法定检验 ;另一方面也受 其他缔约国的委托对停靠在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法 定检验并签发技术证书。中国船级社在我国和国外主要

3、港口 都设有分支机构,并派出验船师对船舶进行各类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局。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 实行“局社、政事分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合 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当地船舶和航运的需要,建立了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县三级管理的地方船检系统,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船舶检验局公布的检验规 章和船舶规范,开展船舶检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 验局是代表国家实施各项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三、船舶检验的分类船舶检验根据不同的检验性质和检验对象可以有不同

4、的分类方法,通常将船舶检验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 证检验三大类。船级检验是指由船舶所有人选定的船级社,依据其制定 的船舶人级规范,对船体(包括设备,下同)、船舶机械装置(包 括电气设备,下同)等是否处于或保持良好、有效的技术状态 进行的检查和鉴定。在检查和鉴定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船舶入级证书。法定检验是指按照船旗国政府的法令、法规、条例和(或) 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修 正案、规则等,对国际或国内航行船舶所进行的各项检查和 检验。在检查和检验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公证检验则是应有关方面的申请,对由于某种原因而造 成的船舶实际状况进行具有公证性质的检验

5、。检验后签发相 应的检验报告。第二节 船级检验 一、入级检验1. 入级的条件申请人级船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船舶的船体和机械装置符合人级规范或等效要求。2)国际航行的新船,其完整稳性应符合船旗主管机关的要求或不低于IMO的有关标准。3)国际航行的新船,其分舱和破舱稳隆已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或不低于 IMO 的有关标准。2. 入级检验的种类人级检验可分建造人级检验、初次人级检验和转级检 验。1)建造人级检验船舶建造人级检验是依据造船厂或船舶所有人的申请, 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船舶设计图纸,批准船舶设计图纸,建造 中跟踪检验,直到建造完毕船舶试航为止的全过程所进行的 人级检验。2)初次入级检验对

6、不在申请入级的船级社检验下建造的船舶,或建造后 尚未投入营运的船舶,或已经投入营运但还没有进行检验的 船舶、由船舶所有人申请船级社进行船舶入级检验,这种检 验称为初次入级检验。3)转级检验转级检验是指已在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所属某船级社入级的船舶申请转为该协会另一船级社的船级而进行的检验。3. 船舶入级检验的范围船舶入级检验的范围有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等。二、保持船级有效的检验为保持船级有效而进行的检验又称船舶营运检验。1. 保持船级有效的条件1)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已按规范的规定进行各种检验, 确信其技术状况仍能符合所授予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的 规定或证书有效的规定。2)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

7、已按所授予的人级符号和附加标 志的规定或证书有效的规定进行良好的维护和管理。3)船舶遵守了规定的装载条件和其他预定的航行条件,包括附加标志所限定的条件进行营运。4)货物的配载和堆装系按照船级社批准的装载手册和 (或)装载仪和货物系固手册的规定进行。5)任何可能影响所授人级符号和附加标志或证书有效性的损坏、故障、断裂或搁浅和修理,已及时向船级社报告。2. 保持船级有效的定期检验已人级船舶为了保持船级或证书的有效性,通常应进行 列定期的检验:1)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日期或上次特别检验日期 的每周年日的前后 3个月内进行。2)中间检验中间检验又称期间检验。中间检验应在第 2次或第3次年度

8、检验之时进行。进行过中间检验的年度不再进行年度检 验。3)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1)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既可以在干船坞内进行, 也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在干船坞内进行的检验称为 坞内检验,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的检验称为水下检验。(2)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客滚船)的坞内检验每年应进行 1 次。(3) 货船在 5年的特检周期内,至少应进行 2次船底外部 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其中一次应结合特别检验在干坞内进 行,另一次可以考虑船舶在漂浮状态下进行。任何 2 次船底 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的间隔不应超过 3年。在特殊情况下, 可允许坞内检验到期后展期 3个月进行。(4) 对船龄在 15 年以上

9、的船舶,是否允许船舶在漂浮状 态下进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需根据情况决定。对于 船龄在 15 年以上的需进行 ESP 检验的船舶,船底外部及有 关项目的检验必须在船坞内进行。4) 特别检验(1) 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应接受特别检验。第一次特别检 验应在初次人级检验之日起 5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 上次特别检验之日起 5年内完成。(2) 特别检验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一个年度检验开始,于证书 到期之日前完成。(3)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末能安排进 行,根据船东的书面申请,并经船级社同意,特别检验可给 予不超过 3个月的展期。在这种情况下,下次船级特别检验 的日期应从展期前

10、的证书到期之日算起。(4) 如特别检验在证书到期日 3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 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证书到期 日前 3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证书到期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证书到期日以后完成,则下次特别检 验的日期仍从原证书到期日算起。(5) 特别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和坞内检验的内容,是对船舶 进行较为全面的检验。5) 船体循环检验(1) 船体循环检验是特别检验的一种替代检验,适用于除 油船、散装货船和兼用船(混装船)及化学品船以外的船舶。(2) 根据船东申请并经船级社的同意,满足船体特别检验 要求的船体全面检验可以在循环检验的基础上进行。(3) 采用循环检验时,

11、应将船体特别检验的所有项目均匀 地分配在一个特检周期内(通常为 5年)完成检验。(4) 船东有权确定船体检验项目的顺序。但是各检验周期 内的顺序应与之前检验周期内的顺序相关联,以确保检验项 目的检验间隔时间不超过一个特检周期。(5) 采用循环检验时,坞内检验也可以在特检周期内的任 何时候进行。(6) 如果检查中发现缺陷,验船师可以扩大检查范围。6) 机械装置循环检验(1) 根据船东申请并经船级社的同意,船舶机械装置特别 检验的所有检查和试验项目可采用循环检验的方式来进行。(2) 采用循环检验时,应将船舶机械装置的特别检验所有 项目均匀地分配在一个特检周期内(通常为 5年)完成检验。(3) 循环

12、检验每一项目的最长检查间隔期不应超过一个特检周期。(4) 船级社或船东根据循环检验实施的情况,任何时候都 可以终止船舶机械装置循环检验,而采用特别检验。7) 机械装置计划保养系统检验(1)船级社可同意采用机械装置计划保养系统检验作为 替代机械装置的特别检验和循环检验,条件是: 已制订了船上所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计 划,并经船级社认可; 船上实施计划的人员,如轮机长等,持有船级社颁发 的资格证书或相当的培训记录; 船上实施计划的人员按计划进行了船上所有机械、装 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做了记录。(2)当对计划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时,如果认为不能完全满足保持船级的检验要求,则实施的此办法将予以

13、取消, 其后来用特别检验或循环检验的方式进行保持船级的检验。8) 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一般每 5 年进行一次。9) 锅炉与热油加油器检验通常规定,每船装有 2 台及 2 台以上的主锅炉,应每 2.5年检验一次。每船仅装有一台主锅炉,炉龄在 10 年及以下 者,每 2.5 年检验一次,以后每年检验一次。10)搁置检验(1)搁置时间超过 12 个月及以上的船舶 ;在重新投入营运之 前,应进行一次搁置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的范围根据搁 置或修理时的船舶证书情况而定,但至少要对机械装置进行 一次航行试验。(2)船舶在搁置期内应接受年度检验。如果在搁置期内特 别检验到期,应在投人营运

14、之前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新的特 别检验周期从检验完成的日期开始。3. 保持船级有效的临时检验1)临时检验是指除初次入级检验和为保持船级而必须进 行的各项定期的检验以外的检验,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在特定 情况下,船舶在结构、设备、管理等方面继续保持船级的能 力。2) 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1)船舶结构或设备发生损坏以及损坏后修复;(2)进行过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3)船舶改装或更换设备;(4)船舶更换船名、船东、船旗、船籍港;(5) 船舶更改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等。三、其他检验1. 重新入级检验原在某船级社人级后被取消船级的船舶,当船东申请重新人该船级社的船级时,该船级社将按初次人级的检验要

15、求 进行重新人级检验。2. 恢复船级检验原在某船级社人级后被暂停船级的船舶,当要求恢复船 级时,该船级社将根据原船级具体情况进行检验。如检验表 明船舶处于良好有效状态时,船级社将恢复其原授予的船 级。恢复船级后,下次有关检验的到期日期仍按原船舶相应 的检验到期日。从船级暂停到船级恢复期间,船舶不具有船 级。3. 损坏和修理检验 损坏和修理检验属于临时检验性质。1)凡涉及船级的船体、船舶机械装置遭到认为可能影响 船级的损坏时,应及时通知船级社,由船级社指派验船师在 该船航程抵达的适当港口及时登轮进行损坏检验。2)涉及船级的船体、船舶机械装置作任何修理,应在船 级社的验船师监督下进行。如修理地点无船级社的验船师, 船东应及时通知船级社。4. 改装或改建检验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机械装置进行改装或改建时, 其相关图纸应提交船级社批准。改装或改建及相关部分一般 应符合船级社现行规范的规定或至少要达到原先适用规范 的要求。四、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经船级社检验,符合入级规范并被批准入级的船舶,船 级社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授予该船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 不同的入级符号(也叫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各船级社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不尽相同。中国船级社(CCS)对符合其入级规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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