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隔离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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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6能量隔离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能量隔离管理,防止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 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据*公司能量隔离管理规定(试行) 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第三条 本细则规范了作业前能量隔离的方法、程序及管理 要求。第四条 名词解释(一)能量: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工艺物料或设 备所含有的能量。本规定中的能量主要指电能、机械能(移动设 备、转动设备)、热能(机械或设备、化学反应)、势能(压力、 弹簧力、重力)、化学能(毒性、腐蚀性、可燃性)、辐射能等。(二)隔离:将阀件、电气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合适

2、的 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设施使设备不能运转或能量不能释放。(三)安全锁:用来锁住能量隔离设施的安全器具。按使用 功能分为两类:1. 个人锁:只供个人专用的安全锁;2. 集体锁:现场共用的安全锁,并包含有锁箱。集体锁为 同花锁,是一把钥匙可以开多把锁的组锁。(四)锁具:保证能够上锁的辅助设施。如:锁扣、阀门锁 套、链条等。(五)“危险!禁止操作”标签:标明何人、何时上锁及理由 并置于安全锁或隔离点上的标签。(六)测试:验证系统或设备隔离的有效性。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范围第五条 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细则;负 责本处室组织的检维修、项目施工中机械能、热能(机械或设备)、 势能(弹簧力、重力

3、)、辐射能能量隔离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第六条 科技信息处负责生产装置内热能(介质携带及化学 反应)、势能(压力)、化学能能量隔离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第七条 生产运行处负责生产装置外部系统热能(介质携带 及化学反应)、势能(压力)、化学能能量隔离、电气运行系统电 能能量隔离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负责与公司相关的外部能量隔 离的协调管理。第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本细则的执行实施监督和考核。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处室组织的独立区域内项目施 工能量隔离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负责本处室组织的非独立区域 内项目施工中机械能、热能(机械或设备)、势能(弹簧力、重 力)、辐射能能量隔离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第十条

4、 人事处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培训,相关处室提供支 持。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处负责安全锁、锁具及“危险!禁止操 作”标签(见附录B)的采购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及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本细则,对本细 则提出改进建议。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十三条 为避免设备设施或系统区域内蓄积危险能量或 物料的意外释放,对所有危险能量和物料的隔离设施均应进行能 量隔离、上锁挂标签并测试隔离效果。第十四条 隔离或控制能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移除管线,加盲板。(二)双切断阀门,打开双阀之间的导淋。(三)切断电源或对电容器放电。(四)退出物料,关闭阀门。(五)辐射隔离,距离间隔。(六)锚固、锁闭或阻塞。第十五条 抽加盲板应注

5、意以下几点:(一)抽加盲板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按盲板图进行作业,统 一编号,作好记录。(二)负责盲板抽加的人员要相对稳定,谁加谁抽。(三)抽加盲板的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技 术措施。(四)抽加盲板要考虑防泄漏、防火、防中毒、防滑、防坠 落等措施。(五)拆除法兰螺栓时要以对角方位缓慢松开,防止管道内 余压或残余物料喷出;加盲板的位置应在来料阀的后部法兰处, 盲板两侧均应加垫片,并用螺栓紧固。(六)盲板及垫片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其材质、厚度要符合 设计规范要求,盲板应留有把柄,并于明显处挂牌标记。第十六条 安全锁必须和“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同时使用, 电气作业同时执行国家相关电力安全工作规

6、程。第十七条 当隔离点不具备上锁条件时,经作业单位现场负 责人和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标签上签字,可以只挂标签 不上锁。第十八条 在开始作业前,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人员都有责 任确认隔离已到位并执行上锁、挂标签。第十九条 安全锁、锁具及标签的管理:(一)个人锁和钥匙使用时归个人保管并标明使用人姓名或 编号,个人锁不得相互借用。(二)在跨班作业时,应做好个人锁点对点、人对人的换挂 交接,交接期间作业暂停。(三)防爆区域使用的安全锁应符合防爆要求。(四)集体锁应集中保管,存放于便于取用的场所。(五)锁具的选择除应适应上锁要求外,还应满足作业现场 安全要求。(六)“危险!禁止操作”标签除了用于能量

7、隔离点外,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七)“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应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 清楚上锁理由、人员及时间并挂在隔离点或安全锁上。(八)挂标签单位发现“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信息不清晰时 应及时更换和重新填写信息。(九)“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不得涂改或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备用钥匙的管理应做到:(一)由锁具所属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二)备用钥匙只能在非正常解锁时使用。(三)严禁私自配制备用钥匙。第四章 能量隔离的步骤第二十一条 辨识与隔离(一)属地单位在作业前应辨识作业过程中所有能量的来源 及类型,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能量隔离清单(” 见附录 A), 由测试人(属地监护人)和作业

8、人双方确认签字,经属地单位当 日值班干部审批后张贴在作业现场醒目处。(二)属地单位根据能量的性质及隔离方式选择相匹配的断 开、隔离设施。管线、设备的隔离执行管线/设备打开管理规 定;电气隔离执行相关标准与规定。第二十二条 上锁、挂标签 根据能量隔离清单,对已完成隔离的隔离点选择合适的锁 具,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对所有隔 离点上锁、挂标签。上锁分以下两种方式:(一)单个隔离点的上锁。属地单位监护人和作业单位每个 作业人员用个人锁锁住隔离点。当单个隔离点为电气隔离需在配 电室上锁时,属地单位向电气运行人员提供集体锁,由电气人员 实施上锁、挂标签;后将集体锁的钥匙放入锁箱,

9、属地单位监护 人和作业单位每个作业人员用个人锁锁住锁箱。(二)多个隔离点的上锁按下列顺序实施。1. 用集体锁将所有隔离点上锁、挂标签。涉及电气隔离时, 属地单位应向电气运行操作人员提供所需数量的同组集体锁,由 电气专业人员实施上锁、挂标签;2. 将集体锁的钥匙放入锁箱,钥匙号码应与现场安全锁对 应;3. 属地单位监护人和作业单位每个作业人员用个人锁锁住锁箱,作业单位及人员较多时,可实施分级集体锁上锁(各作业 单位集体锁对属地单位集体锁上锁);4.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确保每个作业人员要在集体锁箱 上上锁;5. 属地单位批准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确认上锁点,才可 签发相关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确

10、认上锁、挂标签后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应共同确认能量已隔离或去除。当有一方对上锁、隔离的充分性、 完整性有任何疑虑时,均可要求对所有的隔离再做一次检查。确 认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在释放或隔离能量前,应先观察压力表或液面计等仪 表处于完好工作状态;通过观察压力表、视镜、液面计、低点导 淋、高点放空等多种方式,综合确认贮存的能量已被彻底去除或 已有效地隔离。在确认过程中,应避免产生其他的危害。(二)目视确认连接件已断开、设备已停止转动。(三)对存在电气危险的工作任务,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并 经测试无电压存在。第二十四条 测试(一)有条件进行测试时,属地单位作业监护人应在作

11、业人 员在场时对设备进行测试(如按下启动按钮或开关,确认设备不 再运转)(其中验电测试应在属地单位作业监护人监督下由电气 或仪表人员具体执行)。测试时,应排除联锁装置或其他会妨碍 验证有效性的因素。按下启动按钮或开关测试应执行设备操作规 程,采取点动方式操作,涉及到电气能量隔离的应首先完成电气 能量隔离和测试,电气能量隔离测试成功完成后方可进行其它能 量隔离;遇到设备严重损坏,除电气能量断开外,已无法做到满 足其它正常启动条件情况时,应由属地单位当日值班干部现场确 认后组织测试,此时已无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测试过程中 现场所有人员应远离在测试设备,避免受到机械伤害。(二)如果确认隔离无效,

12、应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采取相 应措施确保作业安全。(三)在工作进行中临时启动设备的操作(如试运行、试验、 试送电等),恢复作业前,属地单位测试人需要再次对能量隔离 进行确认、测试,重新填写能量隔离清单,双方确认签字并隔离 上锁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四)工作进行中,若作业单位人员提出再测试确认要求时, 须经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批准后实施再测试。第二十五条 解锁 (一)解锁依据先解个人锁后解集体锁、先解锁后解标签的 原则进行。(二)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后,本人解除个人锁。当确认所有 作业人员都解除个人锁后,由属地单位监护人本人解除个人锁。(三)涉及电气、仪表隔离时,属地单位应向电气运行操作 人员、

13、仪表专业人员提供集体锁钥匙,由电气运行操作人员、仪 表专业人员进行解锁。(四)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设备、系统符合运行要求后, 按照能量隔离清单解除现场集体锁。(五)当作业部位处于应急状态下需解锁时,可以使用备用 钥匙解锁;无法取得备用钥匙时,经属地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可 以采用其他安全的方式解锁。解锁应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解 锁应及时通知上锁、挂标签的相关人员。(六)解锁后设备或系统试运行不能满足要求时,再次作业 前应重新按本细则要求进行能量隔离。第五章 其他要求第二十六条 属地单位及检维修负责本单位能量隔离所需 (包括为其服务的作业及服务单位所需)安全锁、锁具及“危险! 禁止操作”标签的储

14、备、造册登记及日常管理,提出安全锁、锁 具及“危险!禁止操作”标签需求计划,经机动设备处审核,报物 资管理处采购。作业及服务单位需要时从属地单位领取借用,作 业完成归还,损坏赔偿,属地单位做好收发登记。独立工地所需 安全锁、锁具及“危险!禁止操作”标签由承包商自行储备。第二十七条 交叉作业涉及同一隔离点时,每项作业都要对 此隔离点上锁、挂标签。第二十八条 1.0MPa 以下的工业风、仪表风、循环水、新 水、伴热整改、消漏作业项目不上锁,执行相应作业许可程序。第二十九条 装置大检修期间,对系统整体隔离、置换后, 局部作业(不包括电气能量隔离)可不用上锁,执行相应 HSE 作业计划书或作业许可程序

15、。第三十条 公司配电室属地为检维修,检维修应根据此规定 制定内部电气能量隔离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下列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参照相关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一)没有将所有能量源隔离。(二)没有测试或测试时作业人员不在场。(三)操作已经上锁的阀门和开关。(四)未经授权擅自解锁和拆除标签。(五)持有多余的备份钥匙。第六章 审核、培训和沟通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 项审核;公司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细则在* 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相关专业处室检查并进行考核,考核 执行设备专业管理考核细则汇编。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机动设备处负责解释。制度执行情况 纳入机动设备处及相关专业处室专业检查和考核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正式通知之日起试行。附录:A.能量隔离清单B. “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式样(正反面)附录 A:能量隔离清单单位:隔离系统/设备:危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辐射其它伤害能量/物料隔离方法上锁挂牌点挂牌点移除管线加盲板双切断加导淋关闭阀门切断电源距离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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