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内容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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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内容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改善措施?(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知援情况;3事故道造内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容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2、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该如何报告是逐级上报的,从业人员报告负责人,负责人报告到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法上报,具 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 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

3、施, 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2)简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内容扩展资料:出现安全事故,负责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4、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向上级报告应报告什么内容 (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百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度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问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 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

5、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答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版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 事故造成的权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哪些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

6、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4)简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内容扩展资料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

7、或者国 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 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 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

8、本条例规定 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 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 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 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9、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 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

10、有权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 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 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 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 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 工作中

11、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 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 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

12、改措施。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3、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 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6)简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内容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 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 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

14、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 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 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

15、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 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 转。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 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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