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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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 业务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综合业务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综合业务系统主要处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 银行)发起的,收付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在广西辖内的跨行支付结算业 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三条综合业务系统票据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实时处理、定时 轧差净额清算”的办法,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 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

2、中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人民银行批准 用于办理支付结算的凭证。第五条 经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批 准,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者和系统使 用者,适用本办法。系统参与者,包括广西辖内各银行、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国家 金库各市中心支库和国家金库各县支库,以及结算中心批准通过综合 业务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特许参与者。特许参与者是指经结算中心批 准通过本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系统运行者,是指综合业务系统的数据处理中心,数据处理中 心设在结算中心。系统使用者,是指负责综合业务系统城市间轧差净额清算并负责 在本行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轧差净额清算的人民银

3、行广西区各级分 支机构营业部门。第六条 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负责根据数据 处理中心提交的轧差净额进行资金清算。第七条 各银行可采取直联或间联方式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 以直联方式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的银行(以下简称直联银行), 其行内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可通过行内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 务。以间联方式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的银行(以下简称间联银行), 其行内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不直接连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商业银 行端业务处理子系统”发起和接收业务。第八条各银行经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通过其清 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清算账户,是指各银行在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级 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立的

4、、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第九条 各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情况和清算需要,在清算账户中 留足资金,保证资金足额清算。第十条 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 换为纸质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 子信息的,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的,纸 质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十一条 电子支付信息经过计算机进行技术性检验和系统参 与者会计营业部门审核确认后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 定编核密押。第二章原始票据交换第十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实行部分贷记业务票据截留制度,以信

5、 息流代替票据流,电子凭证代替原始凭证作记账凭证。普通借记业务 和国库业务暂不实行票据截留,仍按原票据交换区域交换原始票据, 原始票据为记账凭证。非截留票据不允许跨区提出借记、贷记业务, 不做跨区交换。第十三条 非截留票据的支付业务,原始票据交换区域暂保持现 有交换范围不变。待条件成熟后,可扩大原始票据交换的范围和改变 原始票据交换的方式,但需报经结算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 结算中心负责广西区域原始票据交换的管理与考核, 同时组织南宁市原始票据交换。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及县 (市)支行负责组织当地原始票据交换,并填写原始票据交换考核 情况表(附表一),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填好的上月

6、原始票据交 换考核情况表报结算中心,结算中心于每月10个工作日前通报广 西全区原始票据交换的考核结果。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管辖行是指各银行在广西范围内具 有管辖权的全国性银行广西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银行总行。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交换行是指直接参加原始票据交换业务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十七条银行管辖行可在同一原始票据交换区域内指定一家 或多家辖属分支机构作为交换行参与原始票据交换工作,并填写金 融机构加入、变更、退出原始票据交换申请表(附表二),向结算中 心提交书面申请。结算中心批复后,确认交换行行名、行号,并由结 算中心向人民银行广西区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报备。第十八条 银行申请变更交换行行名、行

7、号或退出交换,应由银 行管辖行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结算中心审核后予以批复,完成 交换行行名、行号的变更或交换行的相关退出工作,并由结算中心向 人民银行广西区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报备。第十九条交换行应指派专人担任票据交换员,票据交换员应保 持相对稳定。指派、调整交换员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报备。 参加南宁市原始票据交换的交换行,交换员信息调整应向结算中心报 备,参加各市及县(市)支行原始票据交换的交换行,交换员信息调 整应向人民银行广西区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报备。第三章准入与退出第二十条 银行加入综合业务系统需经结算中心批准。第二十一条 申请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各管辖行应具备以下条 件:(

8、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满足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四)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资金流动性等相关支付清算风险 的预案;(五)遵守支付结算的有关法律法规,无不良支付结算记录;(六)从业人员了解掌握业务系统相关知识并通过知识测试;(七)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各管辖行加入综合业务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加入程序办理。申请,是指各管辖行提出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行为。审核,是指结算中心审查、核准各管辖行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申请 的行为。实施,是指各管辖行按规定完成加入系统前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 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各管辖行正式接入综合

9、业务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行 为。第二十三条申请。各管辖行应向结算中心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对该银行机构全称、支付系统行号、申 请接入方式(一点接入或多点接入)、系统连接模式(直联或间联)、 清算模式(一点清算或多点清算)、清算行行名行号、机构注册所在 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 设备状况进行描述,并对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正本复 印件;(三)支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四)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审核。结算中心受理管辖行报送的申请材料后,采 取以下方式对申请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管辖行进行审核:(一

10、)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知识测试;(二)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实;(三)约谈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四)其他方式。结算中心完成审核工作后,确认该机构符合加入条件的,以书面 批复方式核准其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第二十五条 实施。申请管辖行应在收到书面批复后的十个工作 日内向结算中心领取接口规范、仿真软件、系统互联规范等综合业务 系统相关资料。申请管辖行应在收到结算中心批复后三个月内完成实施工作,实 施工作完成后,结算中心对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 件环境、网络环境准备和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合格后,结算中心出 具验收报告。第二十六条 加入。各管辖行完成系统开发工作后,须向结算中 心提交正式接入综合业务

11、系统处理支付业务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网络状况、业务培训、内部控制 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二)综合业务系统应急处置方案;(三)结算中心出具的验收报告;(四)其他事项。各管辖行在收到结算中心同意其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批复后,应 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上线工作。第二十七条 各管辖行需变更行号等相关事项,应向结算中心报 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应包括申请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及变更原 因等内容;(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复印 件;(三)其他材料。结算中心在收到申请经审核无误并通过后,书面批复予以变更。第二十八条各管辖行需变更名称,

12、应向结算中心报送变更申请 书及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应包括申请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及变更原 因等内容;(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四)其他材料。结算中心在收到申请经审核无误并通过后,书面批复予以变更。第二十九条 因机构撤并或业务需要,已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 银行可申请退出综合业务系统。各管辖行申请退出综合业务系统时,应向结算中心报送申请书及 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退出系统的 原因等内容;(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其他材料。结算中心在收到退出申

13、请后,核实其是否符合退出条件,并以书 面形式批复。第三十条 各银行清算行的增加、变更、退出由管辖行向结算中 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清算行加入、变更、退出综合业务系统申 请表(附表三),结算中心在收到申请并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加 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具体日期,并由结算中心向人民银行广西区当地分 支机构营业部门报备。本办法所称各银行清算行是指在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级分支机构 营业部门开设人民币存款清算账户并在人民银行参与资金轧差清算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十一条 各银行需开设、变更、撤销清算账户账号、户名等 相关事项,应由提出申请的清算行向其清算账户开户的人民银行广西 区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14、和办理相关手续,待人民银行 批准后,由人民银行广西区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将具体启用日期以 书面方式告知结算中心。第三十二条 各管辖行辖属分支机构的准入、变更、退出由管辖 行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金融机构加入、变更、退出综 合业务系统申请表(附表四),结算中心在收到申请并审核无误后, 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知识测试,并确定该机构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 具体日期。第四章业务处理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三十三条 综合业务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贷记业务:贷记业务是指银行受理客户提交的收款人在他行开户 的业务,包括: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 国库资金划缴,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借

15、记业务:借记业务是指银行受理客户提交的付款人在他行开户 的业务,包括:支票(转账)、本票、汇票、国债兑付,以及人民银 行规定的其他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普通贷记业务是指无需提入行实时确认的贷记业务。包括:1.汇兑;2进账单;3. 委托收款(划回);4. 托收承付(划回);5. 国库贷记汇划业务;6. 网银贷记支付业务;7. 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普通贷记业务处理流程为:银行柜台受理客户业务,检查票据要 素-核对票据要素无误后,借记客户账户-组织交易报文,向数据处 理中心发送普通贷记业务报文T数据处理中心在接到付款行发送的 业务报文后,进行检查(验证数据报文密押,解析业务报文、对报文 内容进行合法性检查,检查当前系统状态、工作场次等信息。如信息 检查过程中发现错误,则返回相应的错误信息。如付款行收到数据处 理中心返回的处理失败信息,应进行行内账务冲正处理。)-数据处 理中心对收、付款行进行资金轧差-数据处理中心向收款行发送贷记 指令,同时向付款行返回处理结果应答-收款行在接收到数据处理中 心发送的普通贷记指令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二)实时贷记业务实时贷记业务是指需要提入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60秒) 返回确认的贷记业务。包括:1个人储蓄通存业务;2. 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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