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管理办法3篇(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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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资产管理办法3篇(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下面是我整理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3篇(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以供参考。集体资产管理办法1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 季允石年月日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乡(镇,下同)、村、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

2、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

3、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

4、资,产权登记。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集体土地、林地以及水面、滩涂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分别适用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5、、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转让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十四条 在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

6、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和租金。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的,应当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组织,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搞活资本经营。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7、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四)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本组织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大的投资活动;(四)收益分配方案;(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8、、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意愿,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集体货币资产的管理。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款和租金、集体股金分红、出售农村集体资产回收的资金以及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转为国有

9、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时,国有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所投入的资产价款。集体土地被征用的,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时,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和创造的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将农村集体资产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分。农村村、组等行政建制由于土地被征用等原因按照规定予以撤销后,该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生活费剩余土地按照规定收归国有,其他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占有、使用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合同书,

10、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性质。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与审计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通过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九条 评估农村集体资产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

11、、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二)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的;(三)低价处理农村集

12、体资产的。对涉及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0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08日(地方法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王政发202326号王家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经镇政府研究同

13、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农业三资管理办法通知抄报:县纪委。抄送:县农业局、财政局。(存印30份)王家庄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23年10月20日印发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

14、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职能。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代管工作。第五条镇纪委、农业、财政、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居)民委员会

15、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证明,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第八条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出售、转让、出租、承包、抵押、终止等事宜需由村(居)委会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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