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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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 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 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 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 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 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 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 1 月 30 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 证明使用情况。填报

2、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 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 5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 下的罚款。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

3、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 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 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 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 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确

4、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 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 发出生医学证明三、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 台地区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 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 ”填满;四、签发机构需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6 个月内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打印:(一 ) 项目齐全;(二 ) 内容真实准确;(三 ) 字迹清楚;(四 ) 严禁涂改;(五 )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六 ) 全部联次准确位臵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新生

5、儿出生 6 个月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 供以下资料:(一 ) 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二 ) 具有助产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分娩证明;(三 ) 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的证明;(四 ) 单位或居( 村 ) 委会的亲子证明;六、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外出生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永久 保存:(一 ) 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二 ) 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三 ) 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或婴儿出生时的见证人出具的出生 情况证明;(四)婴儿父母(双方)所在地居民 (村民

6、)委员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五 )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证明。七、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的出生 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 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八、凡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据出生 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外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 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使用汉字,有条件时可使用双语。新生儿父 母或监护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翻译

7、材料。十、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 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 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十一、若申领人仅为新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 明,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 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 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 处填写“未提供”。十二、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能提供该孤儿 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

8、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生 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能出具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 可由其他监护人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明。十三、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 出生医学证明规定的信息,不予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依照公安机关 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十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 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或泄漏。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 父母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 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

9、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 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凡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 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 证件。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二、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一 )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 )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 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三 ) 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四)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 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

10、生医学证明 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三、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者需 提交如下材料:(一 )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 ) 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朋”;(三) 该婴儿与其父母 (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 接生情况证明和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民 (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 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 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 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

11、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二、县妇幼保健院和签发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并按规定时 间上报下一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填写 “订购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于每年 11月 30 日前逐级上报订 购计划。三、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负责领取、发放,建立出生医学证明领 发、签发和管理人员档案。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签发和管理 人员要向妇幼保健院备案。如更换人员,应提前申请备案。四、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

12、核对无误后领取。 对运输、发放、保管过程中出观的损毁、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 运输,发放和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破损、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 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分别标明作废标识。并登记出生医学证 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每月底将作废证明逐级上交管理部门。五、证件管理和签发单位要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制度,核对申购数量及 编号做好出入库登记,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领发和发放登记本”项目认 真登记。六、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不得将信息倒卖、泄 露。签发机构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向未经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工作的任何机构和人员发放、倒卖出生

13、医学证 明。七、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管理人 员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 证证明清洁、完整。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况要立即报告上 级证件管理部门。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报废制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二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打印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不真实、不准 确;(三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四 )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按要求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 )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六 )未盖出生医学证明明专用章,而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七 )损毁的出生医

14、学证明;(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一 )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核实情况 并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二 )非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 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签发单位报 县级证件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换发。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和 换发所开具证明一并存档。1、未落户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因变更新生儿姓名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 的,可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已申报落户后,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按户口登记 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2、因添加或变更父 (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

15、明的换发,新生儿父母须 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笔签字的相关声明及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可予以 添加或变更。3、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破损和无效需换发。三、妇幼保健院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 记工作,设专门废证登记簿。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市卫生局 备案。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 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 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三、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卫 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同级公安户籍部门备案。四、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 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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