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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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中央三月二十二日提出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在全国广大农村中讨论和在部分地区试行以后,得到了很好的反应,证明这个条例的基本内容是正确的,这个文件是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中央在五月下旬到六月上旬召集了工作会议,根据中央和各中央局、省、市、自治区党委在农村进行调查、征求意见和试行的结果,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其中包括一些重大的修改。现在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修正草案,发给全国农村支部和农村人民公社讨论和试行。 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都要详细研究这个修正草案,抓紧农闲间隙,把这个修正草案读给

2、和讲给人民公社全体党员和社员听,深入地展开讨论,并且在群众同意的基础上,领导群众逐步实行。 各级党组织必须保证把这个工作条例的每条、每款,一字不漏地、原原本本地告诉群众。要防止一部分干部把那些不合乎自己口味的规定不告诉群众,或者任意加以篡改。 在党内和党外的讨论中间,如果对于这个修正草案还有修改意见,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应该及时地收集起来,报告中央。 中央一九六O年十一月三日发出的紧急指示信,其中有的问题,例如供给制问题和食堂问题等,同这个修正草案,规定得不一致的地方,应该以修正草案的规定为准。 关于在各地全面实施这个条例的步骤和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规定,报请中央局批准。

3、为了使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使农村人民公社制度进一步巩固,使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中央认为,各级党组织,必须吸取近几年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继续改进领导作风,认真加强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坚决改正平调错误,充分发扬党内党外的民主。 中央重申毛泽东同志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的规定,中央、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党委的委员,除了生病的和年老的以外,每年一定要有四个月的时间轮流离开办公室,到下面去作调查研究。地、县两级党委的领导人员,也应该这样办。从今年三月中央广州会议以来,各级党组织,一般地已经开始注重调查研究。这种风气,应该继续发扬。各级党

4、委都要把调查研究定为经常的工作制度。要真正认识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到群众中去做深入的调查研究,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要把调查研究当做一项科学的工作,应该以严肃的态度对待。调查研究要讲究实效,那种既不提出问题、又不解决问题的调查,是没有用处的。不许滥派调查组。不要在一个地方,集中许多做调查研究的人,以致调查成灾。每个调查组,都应该有一定水平的负责干部率领。在派调查组下去之前,都应该先进行训练。毛泽东同志历次关于调查研究工作的指示,应该成为一切干部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下去做调查的同志,不许采取官僚主义的老爷式的态度,不许采取主观主义的方法,在生活上不许特殊化,不许增加基层干部和群众

5、的负担。被调查的单位,应该对调查研究工作给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现在,调查研究工作中已经出现的某些不好的现象,应该注意纠正。 各级党组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群众路线的教育,使全党同志,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懂得,群众的解放,要依靠群众自己,不是依靠任何人的恩赐;只有从群众中来的政策,才是正确的政策,也只有依靠群众,才能正确地执行政策;只有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同群众商量,才能把革命事业做好。所有这些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问题,都要反复宣传,做到深入人心。我们共产党人的每一条政策,每一个措施,都要符合群众的利益,都要通过群众的自觉自愿,并且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去实现。凡是不符合群众需

6、要的事情,都是不会巩固的、不会持久的。凡是违反群众利益的事情,绝不会受到群众的欢迎,也就绝不会是符合群众路线的。近几年来,在我们许多工作中出现过的那种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脱离群众和违反群众利益的现象,应该尽力防止,不要再有发生。至于在许多基层组织中出现过的那种打人、捆人、扣口粮和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更是十分恶劣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更应该严厉禁止。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许多制度,例如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制度,监察委员会制度,在生产、分配、财务等等方面的民主管理制度,都是实行群众路线的重要的保证。中央提出的“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也是促使干部实行群众路线的。这些制度和纪律,一定

7、都要认真实行。 农村中的退赔工作还做得很不彻底,这仍然是我党和广大农民群众关系上的一个重大问题。各级党组织,必须全部地彻底地进行退赔,并且要把退赔工作同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密切地结合起来。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允许剥夺农民,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刮“共产风”,违背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侵犯人民公社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侵犯社员个人所有制,就是犯了剥夺农民性质的错误。只有认真彻底退赔,才能使干部受到教育,得到深刻的教训。才能使农民真正相信,属于公社各级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属于社员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主活资料,是有保障的;才能改变几年来农民在生活和生产上的不安定的状况。关

8、于退赔工作的各项具体问题,中央已经作出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执行。 发扬党内和党外的民主,是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有力保证。近几年来,在许多部门和许多地方,由于缺少正常的民主生活,给工作造成了相当的损失。各级党组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发扬党内党外的民主,在各个方面,广泛地造成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那样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健全农村的民主生活,发扬党内、党外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民主,已经作了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对于

9、这些规定,各级党委都要认真地保证执行。为着发扬民主,有必要对于最近几年来,受过批判和处分的干部和党员,实事求是地加以甄别。过去批判和处理得正确的,应该加以肯定,不再改变。过去批判和处理完全错了的,要改正过来,恢复名誉,恢复职务;部分问题批判和处理错了的,就改正这一部分问题的结论。对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的处分,应该交给群众审查。至于错误地对群众(包括富裕中农在内)进行的批判,应该在适当场合向他们道歉;如果作了错误处分的,还应该纠正。今后在不脱产干部和社员群众中间,不许再开展反对右倾或者“左”倾的斗争,禁止给他们戴政治帽子。干部和党员中的极少数的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违法乱纪分子、贪污腐化分子

10、,以及屡教不改、顽固地抗拒党的政策的分子,应该给以必要的处分,以平民愤。在处理的时候,要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和组织手续办事。 农村的整风整社工作必须进行到底,不能草率结束。所有的人民公社,都要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进行一次整顿。这项工作现在就要抓紧,但是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今年确实不能完成的,可以延至明年。对于参加整风整社工作队的成员,应该严加选择,经过训练。今后在整风整社中,不要预先划分社、队的类别,和干部的类别,也一般地不要在群众中重划阶级成分。各个社、队和干部的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应该经过整风整社工作以后,实事求是地慎重地作出结论,不要拿“民主革命不彻底”的框子到处去套。 半年多以来,全党同志在中

11、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进行了大量的工作,现在,我们的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面貌,已经大大改变,或者说正在迅速改变。中央相信,只要全党同志团结一致,密切联系群众,切切实实地、兢兢业业地而又朝气勃勃地努力工作,把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坚决贯彻,经过两年三年的艰苦奋斗,我们面前存在的那些暂时的困难,一定能够一个一个地克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仍然会是快的,而不会是慢的。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 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12、。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

13、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

14、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 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 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一级的任期两年,生产大队的和生产队的任期一年。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

15、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生产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 公社管理委员会 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

16、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在领导生产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对生产大队进行适合情况的正确的领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二)对于各生产大队的生产,进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三)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和先进经验。推行的时候,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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