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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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阳市华星化工环 境 保 护 管2021 年 5 月第一章 目 的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确 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开展战略并逐步实现 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濮阳市华星化工。第三章 职 责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 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 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第四条 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 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

2、展内部 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 作规程进展操作,防止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第五条 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开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 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 全环境保护制度。第六条 公司安环部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 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生产部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 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视管理,对各排污单 位进展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工作。第七条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 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 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

3、环境事件负责。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工程论证审 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工程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 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第九条设备管理部门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 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到达设计要求,并对环保 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第十条 安保人员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 厂区花草、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防止因兼管不善造成的 花草、树木等踩踏、坏死、丧失等现象。第十一条 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 无毒或低毒的,以防止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第四章 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

4、面 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 念。安环部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展培训。第十三条 公司要有方案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 各部门在进展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 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 平。第十四条 安环部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 展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第十五条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 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 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 及防治,新技术

5、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 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展检修,须向设备处、安环部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 展操作。第十九条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 理,防止浪费水资源现象。第二十条 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制止乱排乱堆 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第二十一条 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 为主,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 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来厂进展监 测,持续改良,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视管理。第二十三条

6、 公司平安环保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 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展检查、指导,并对职工 提出的环境问题予以答复,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 设置环保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节 能减排工作,并定期组织培训并进展考核。第五章建立工程的环境管理第二十五条 对于新、扩、改建工程,在建立之前,必 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立工程的选址、设计和建成 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展调查、预测和评 估,提出防治措施。环境管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 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展监视。筹建部门 在对工程进展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

7、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 改建、扩建的根本建立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其环保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工程设计阶段,建立工程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 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 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 “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 低限度。二建立工程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 荐的技术工艺,制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三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 方案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平安环保处环保科人员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

8、要对工程“三同时情况进展监视检查,以确 保建立工程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四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申 请,督察室、平安环保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平安 科、生产使用单位等部门对设施进展验收,方可进展试生产 或试运转。建立工程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立工程需要配套建立的环 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建立工程的环境治理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 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经平安环保处、设备机动处等有关部门 的同意,各单位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撤除、改动、改造第二十九

9、条 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 说明书定期进展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第三十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 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良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防 止污染。第三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于新、扩、改建工程的相关 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平安环保处环保科一份备 案。第六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方法第三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的监视管理一、污染物排放需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量进展管理。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 安环部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 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 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三、新、扩、改

10、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必须执行环 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四、各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一、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 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到达国家规定环保要求 内,做到有组织排放。二、制止在厂区燃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 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 单位有责任教育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三、对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场, 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 尘措施,粉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制止洒漏。四、道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第七章水污染防治管理方法第三十四条 水污染防治监视管理一、合理

11、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 进展调整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 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二、排放污水时,安环部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的污 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排放 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三、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程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四、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五、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六、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安环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 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

12、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 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七、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 废碱或有毒液体。八、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 圾及其它废弃物。第八章固体废物管理方法第三十五条 定义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立、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 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效劳的活 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 的固体废物。第三十六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一、产生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 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 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13、;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三、应当根据公司的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 废物积极回收利用。四、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制 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第九章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方法第三十七条定义:本方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 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 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 响,员工身体安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 发性事件。第三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 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 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第三十九条

14、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 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 1 倍以上含 1 倍, 3 倍以 下不含 3 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不含 1 万元的。二处分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100 元以上至 1000 元以下经济处分。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一定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 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 3 倍含 3 倍以上, 5 倍以下不 含 5 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的事故。2、人员发生中毒病症。3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二

15、处分措施: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以下经济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 时对其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 100 元以上至 500 元以下 经济处分。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1 、污染物排放超标 5 倍含 5 倍以上,10 倍以下不 含 10 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不 含 10 万元的事故。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病症、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 后果。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二处分措施: 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以下经济处分。 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同 时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 500 元以上至 1000 元以下经 济处分。对分管环保的领导予以 100 元以上至 500 元以下 经济处分。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 事故:1 、 污染物排放超标 10 倍含 10 倍以上或造成经济 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的事故。2 、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病症或辐射伤害。3 、 人员中毒死亡。4 、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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