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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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信托合同范本资金信托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当事人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受益人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鉴于甲方需将资金交付信托管理并谋取相应收益,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甲方、乙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合同正文第一条信托目的1、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乙方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资金信托关系。2、按本

2、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乙方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第二条信托资金金额、划款时间、信托期限1、信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2、划款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营业日内将全部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3、信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信托资金及其管理方式、处分权限与核算1、信托资金信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托本金;(2)甲方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期限开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3)乙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以上(1)、(2)项所述信托

3、本金形成的财产;(4)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2、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3、信托资金的核算: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托收益。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积极制订并履行信托计划,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2、信托资金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

4、托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3、信托不因乙方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乙方的辞任而终止。4、乙方应当为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5、乙方应当将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6、乙方应妥善保存信托资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后查询。7、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报酬。8、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资金承担。乙方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9、乙方以信托资金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责任。10、如果受益人为自然人,乙方有

5、代扣代缴受益人个人所得税费的义务。第六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1、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乙方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2、受益人可以随时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3、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信托受益权。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的归属、分配方式及乙方的报酬1、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2、乙方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报酬。3、在本合同设定的信托期限内,乙方收取手续费计算标准为:。4、信托终止后乙方行使

6、请求给付报酬权时,可以留置信托资金。扣除乙方应收手续费后的信托资金及利益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第八条信托的变更、终止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2、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3、信托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信托终止时,乙方在扣除手续费后须将全部信托资金及利益归还给甲方。4、本合同信托资金应与甲方其他信托财产、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7、设立信托后,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资金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资金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九条信托事务的报告本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应当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送达甲方。第十条税费的缴纳甲方、乙方和受益人应各自承担各自取得的信托利益和手续费部分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第十一条风险提示与承担(对信托运用风险及本合同所述资金信托的特有风险予以明示,并说

8、明责任分配原则。)第十二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乙方职责终止或辞任时,新受托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托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财产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托资金。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1、地址变更的告知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按时通知的,不得对抗另一方。编辑推荐资金信托合同_合同范本委托人: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营业执照号:_营业地址或住址:_联系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受托人:_法定代表人:_住所地: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鉴于: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以下简称“股权收

9、购信托”);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3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

10、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第二条信托资金的用途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

11、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贷款合同(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第三条受益人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金额:¥_元)。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开户行:_,帐号:_。第五条信托生

12、效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第六条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第八条信托财产的使用在以下情形下,本合

13、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

14、让上述信托受益权。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第九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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