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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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范文1.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科室负责人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2.发生差错事故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3.发生或发现医疗差错事故,又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解释。4.医院应按市卫生局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及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时报告。5.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2、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6.差错、事故发生,按其性质与情节,由科室或医务科组织全科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7.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有向只能部门或科室报告经过的义务,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8.对经调查、核实与医疗事故有关违规行为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应按市卫生局医疗纠纷个人档案有关文件规定程序,由医务科组织讨论。如经投票表决结果记入纠纷个人档案的,与当事人见面后记入档案。9.医务科应定期分析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范文(二)第一节一般

3、规定第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_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第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_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_名主要代表。(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_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

4、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_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_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_小时。医疗机构没

5、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_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以下行为的,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6、分别有八种行为:(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二)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三)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四)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五)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六)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七)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

7、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二)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三)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现场民警应当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殡仪馆,做好尸体处置事宜第二节解决机制第四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实事求是,协商解决。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协议。医疗纠纷赔

8、付金额_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需提交医调委进行协助处理。第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就近原则,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也可以主动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会在_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

9、院提起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终止调解的,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指定_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_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经医调委审查后,应当予以更换。医调委或者其指导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人民调解员认

10、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医调委提出回避。第九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_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第十一条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_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

11、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院行政部门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12、。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篇: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杭州市江干区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院的医疗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医疗事故、争议的登记、报告处理制度。一、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根据全院统一项目与要求,各科室要有专册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完整、无漏登。二、医务人员

13、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过失行为是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的医疗质量监督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者进行解释。三、出现医疗纠纷或二级医疗事故以下的医疗过失,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及时向医教科报告。医教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实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矛盾可能激化时,需报告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以维护秩序,保存证据并向患者家属做好思想工作,告知事故处理程序。夜间发生的纠纷,应立即向总值班报告,由总值班进行调查、核实,向患者通报、解

14、释,做好调解工作,同时向科主任和质量监控科长报告。接到报告的科主任必须在一小时内赶到医院。四、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三人以上的人身伤害),须立即通知科主任医教科业务院长及院长,并在_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局。对死因不能确定的需在_小时内进行尸检的,应当由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报告的内容包括。医院名称,当时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治疗经过、目前状况,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五、发现有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地

15、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六、医院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未经事故鉴定的),自协商解决之日起在_日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面报告。报告内容: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包括基本情况、医疗争议原因、共同认定的等级、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赔偿数额)2.协议执行情况3.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经济处理和行政处理)4.医院的整改措施七、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医院与患方协商或卫生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在协商解决后_日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面报告。八、医疗事故争议经法院解决或者判决的,医院应在收到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_天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医疗机构整改措施、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意见。九、医院每季第一个月_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医疗事故争议信息,科室每月_日前上报科室安全医疗信息。安全医疗联络小组工作制度为加强我院的安全医疗管理,及时上报及处理各类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争议,特成立江干区人民院安全医疗联络小组,以加强科室及医疗质量监控科室之间的联系,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1.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争议时,当天书面上报至医务科,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应立即上报至医务科。2.对于科室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解决后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医务科。3.每月_日之前向医务科上报上_月的安全医疗信息。4.在科室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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