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办学校收退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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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民办学校收退费制度篇一: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特 制定本收、退费办法。*培训学校于 2014 年 9 月 1 日期,实施*培训学 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收费制度 一、报名流程填写报名表-免费咨询-入学测试-制定学习计划-缴纳学费-填写入学登记表-正 式入学 二、收费办法1. 新生入学按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 收费,具体费用明细请参照附件 1.2. 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教材费、资料费;3. 学费应在学生受到缴费单后 3 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迟:1)

2、延迟一周缴费的,需学生提出书面说明,并由学生顾问、培训学校负责人和 常务总监签字同意,如果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说明,将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1%2)延迟两周缴费的,需学生提出书面说明,并由学生顾1问、培训学校负责人、常务总监以及百事威总经理签字同意,如果未提供书面 申请的说明,将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2%3)延迟超过两周以上缴费的,一并处以按照学费 5%的金额进行罚款,具体罚款 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5%4. 学生缴纳清学费后,学校须按照国家财务规定的流程和方式,签发收据作 为缴费证明;5. 学生一旦缴费办理入学,必须按照*培

3、训学校的学生管理办法完成学习计划规定的学习,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产生要求退学或退费的问题,将按照百事威退 学、退费管理办法执行。若学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要求退学、退费,学校扣除手 续费、管理费和服务费予以退还;如若学生因个人主观问题要求退学退费,学校将 合理地收取违约金;具体实行办法,参照退学、退费管理办法。第二章、退学、退费管理办法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 收费,并使用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为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唯一凭 证依据。二、学校入学后因故要求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书 面的材料和凭证。三、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

4、行:21. 若因校方的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予 以退还剩余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的费用=剩余学费.2. 学校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 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 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而向学校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 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 费的学费-学生所缴纳费用*5%=学生所得退款。 3.开课后申请退学或退费的情况:1)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

5、武装部门的应征 入伍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 的;2)学生因为自身主观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生理原因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4.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而无法继续上课,申请退费 的情况,则一律不予以退还。四、培训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的具体收、退费制度,在招生简章或招生 资讯时向家长(学生)公示,并在学生缴费时以一式两份的形式,要求学生(年满 18 周岁)或家长签字,自签字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3五、学校的收、退费工作均纳入学校财政统一管理,具体的退费流程以财务部 门的规章制度为准; 六、本办法由云南省昆明市教委制定,本校参照执行。篇二:江

6、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江局江厅苏 苏 省 省 物 教价 育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苏价费2005103 号省物价局 教育厅 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现将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民办教育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一、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权限。民办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的制定和调整由民办 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批准。市、县属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制

7、定和4调整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审核,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市、县价格主管部 门批准。民办学校收取代收代管性费用和对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标 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二、关于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按照 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我省民办学校现阶段的投资 回报按实际投入资本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办学净收益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后 的余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 百分点。三、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时

8、间。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 收取,其他民办学校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期)收取。四、关于退(转)学收费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 退费。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 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 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 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5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 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

9、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 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五、民办学校对学历教育者除了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代管性费用外,不得 收取其他费用。六、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者的收费继续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 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办法另行制定。七、公办民助、公有民营中、小学的学历教育收费管理不适用于民办教育收 费管理暂行办法。公办民助、公有民营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校隶属关 系,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当

10、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办学 成本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八、以上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 ?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篇三:培训中心收退费管理制度培训中心收退费管理制度为规范培训中心收、退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如下:6一、学费与教材费:学费报名时缴,如果因报名人数不足不能开班,开学后全部退还;教材费的金 额和收取的时间,根据课程的不同情况而定。二、开班标准及有关规定1、新班开班最低15人。2、具体收费标准按最新招生简章的标准执行。3、学员交费后,因招生人数达不到开课标准(不能开课的班)培训中心会在预 定的开课时间前通知学员退费或建议学员调到其它同程度

11、班级,并以转入的班级收 费标准为准,请学员理解并配合。三、转班制度1、学员要求转班,应于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办理。2、转班必须在有名额的情况下方可办理,转班必须出示收费凭证,无收费凭 证一概不予办理。3、转班根据所转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核算学费,须补齐全费后方可转入。4、转入班级不保证课程内容的连续性,且不予退班。5、转班时以转入班级剩余课次为准。四、退班制度1、学员因故需要退学,要有相应理由,于开学后两周内7到培训中心办理手续退还学费,过期不予办理。2、办理退费需符合相关退班管理规定,持交费凭证和已开具的发票到培训中心办理退班手续。3、由于学员自身原因缺课,学校不予补课,不予退费;4、己开具发票,必须退回完整发票。在报名前,请您认真阅读相应制度与规定,当您报名交费后,表示您已同意遵守培训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该制度将视为您和培训中心所达成的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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