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社会诚信 应对道德危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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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悦悦事件(拒绝冷漠 传递温暖)支持 修补社会信任道德拷问无力最该反省的其实不是道德,而是社会契约理性。契约理性的成长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仅无法支撑社会信任纽带的维系,还反过来助推了道德的放量下跌。倘若社会信任纽带还处在断裂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的修补,“见死不救”的冷漠传染病注定只是信任危机语境中的一种表现姿态。对此,道德根本无能为力。惩治集体性冷漠不妨让法律兜底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或许有人还以为,动辄使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违背法律本质,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

2、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反对 道德问题刑法化,贻害无穷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之下,在舆论的鼓噪之中,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那将造成无穷的祸害。就小悦悦案而言,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出现这一问题仅仅就怪罪于他们吗?再说,就是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碾过小悦悦的两个司机不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逃逸吗?同样,将“见死不救”入罪,就能解决问题吗?不如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设立“见死不救罪”意味着要对一件本来与自己无关

3、的事履行额外的义务,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显然损害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因此思想上很难被接受。在实际操作中,“见死不救罪”也将面对诸多实际的困难。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证和物证,但是谁会为“见死不救罪”来作证呢?证人很可能并没有参与案件,因此作证的同时就意味着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参与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证?另外,如果案件的目击者本身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力,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负罪责呢?道德问题的“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们就范,但是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认同,其最终结果要么是因触

4、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众叫苦不迭,要么就是因为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而导致法律条文被虚置。见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顾虑。由于法律的滞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时有发生。法律不仅要惩恶,同时也要扬善,只有当公民行为中的善和恶同等得到法律关注时,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有鉴于此,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势在必行,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则略显多余。与其强制公众去做一件难以接受的事,不如扫清人们的后顾之忧,使更多的人真正发自内心地去做一件善举。建议:立法应奖惩结合在立法形式上,“见死不救”立法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鼓励“见义勇为

5、”,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当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细致划分。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见死不救罪的条文中,虽各国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而且,对于根本无法实施的救援,即便

6、行为人有能力救援而误认为无法救援,也不构成犯罪。他国经验多国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专家称立法需谨慎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无独有偶,17日,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为此,有律师提出,有必要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实际上,在美欧诸国,都有类似“见死不救罪”规定。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

7、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中公网, 申论热点:道德和法律 谁撞了谁现行法律虽无法超拔于社会习俗存在,但法律对于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道德规范,是能助一臂之力的最近,这样的事件发生多起:老人倒地无人扶,旁边是一群保持安全距离围观的路人,有人想伸手搀扶,又有人出言阻止无数人在发问,我们的社会道德怎么了?对社会道德滑坡痛心疾首的人们,立即会将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判例视为众矢之的。的确,经过舆论不断发酵,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大众的第一反应就是“彭宇案”带来的恐惧

8、感。法院判决的模棱两可至今仍为人诟病。彭宇案判决书使用了“从常理分析”、“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措辞,来判断彭宇之责;而许云鹤案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用了“必然”、“定然”等主观判断,来做过错推定。当真相扑朔迷离的时候,局外人妄断是非都是轻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被告真的撞倒老人却不肯承认,还要编造动听的助人为乐借口,是极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如果老人没有被撞却强诬被告,同样极不诚信,更在媒体与网络的放大效应下,对社会向善之心造成极大伤害。值得分析的是,为什么法律会有“从常理分析”得到“必然”、“定然”的推断?“常理”不正是社会道德现状的反映吗?法官眼中的“常理”是,如果不是

9、你撞的老人,自然不用扶,更不用送去就医。可悲的是,我们在现实中的感受,确乎如此活雷锋,毕竟不是社会的常态。而同样的事情,倘若发生在一些文明程度高的国家,路遇病患或需要帮助的人,几乎总有人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或许,这是因为他们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后顾之忧,不会有“不是你撞的你就不必扶”的“常理”就像新加坡的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那么,法律和道德,究竟是谁把谁给撞了?这就像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难以定夺。事实上,社会秩序本来就遵循着一个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不过,现行法律虽无法超拔于社会

10、习俗存在,但法律对于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道德规范,并不一定存在冲突。比如,倘若法官能坚持不受舆论干扰,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原则,而不是轻率地推出一个证据模糊、是非含混的判决,那么,恐怕给社会道德走向带来的负面效应要轻得多。如果更进一步,在社会道德摇摇欲坠的时候,请法律出手援救呢?曾经从戴安娜车祸纠纷中获悉,英国设有“见死不救罪”:如果“没有对涉险人士予以协助”,就会面临法律惩罚。为了匡扶社会道德与正义,立法能否助一臂之力?如果见义勇为有奖,而见死不救可能涉嫌犯罪,那么,被摔倒的社会道德或能有被扶起的可能。依靠法律拯救道德,确实不得已。法律只是扶助道德

11、之一途,在经济急剧增长、城市不断扩张中,曾经倚仗熟人社会道德压力来规制行为的文化传统,正岌岌可危,在情感约束越来越少的“陌生人”社会里重建道德规范,我们还任重道远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是一个不断爬坡、与时俱进的过程,跟经济建设一样需要根据社会现实作出积极调整,应对新的形势和挑战。改革发展攻坚期、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期的中国,利益分化、思想多元,社会现象不尽如人意,道德焦虑普遍存在。解决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问题,完成法律、行政、经济的“基本建设”,最终构建起可信、可靠的现代社会良善秩序,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国人的期盼。中央文明办专职副主任王世明近日反驳了“国人道德滑坡说”。他表示,

12、从主流看,国人道德风貌良好。“尽管有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的现象,但这绝不是中国人的道德观”。当下,许多人习惯用“道德滑坡”之类说法表达对自身际遇或社会现象的不满,以简单的“妥”或“不妥”来定义这种道德评判其实很难。但有一点能够肯定,那就是无论公众还是媒体,当他们传诵“最美妈妈”徒手去接坠楼孩子这样的义举、善举时,心中无不涌动着感佩与温暖。 当他们痛陈“老人倒地无人敢扶”时,言下之意都是“无人扶”十二万分的不应该。可以说,在“扶老”这类事儿上,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基本价值判断、道德判断相当一致,社会舆论纠结于“扶不扶”,更多的是因为这是一个典型的、能让许多人直抒道德焦虑的题材。公众对这样那样的道德失范现

13、象高度敏感、焦虑,正反映了在“仓廪实、衣食足”之后,国人对“知礼节、知荣辱”,对社会道德水平提升的要求和祈盼。中国人需要经济蓬勃发展,也需要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的环境和心情。许多人言必称“道德滑坡”,说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重构主流道德观的任务重大而紧迫。遗憾的是,当不少人天天对现实做出负面道德评判的时候,却依然只是诉诸于传统的道德情感。似乎一提到道德,就是传统美德,一提到失德,就是世风日下。但对传统美德一味怀旧,为“田园牧歌”大唱赞歌,并不能有效解决今天复杂社会中的现实问题。对身边的义举、善举视而不见,草草拉起道德大旗来质疑一切,甚至每每偏离主题,众声喧哗演变成了无休止的相互指责、攻击乃至谩骂,更

14、不可能碰撞出一个与时代合拍的社会道德规范。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但道德并非一成不变,一定意义上说,思想道德建设就是一个不断爬坡、与时俱进的过程,跟经济建设一样需要根据社会现实作出积极调整,应对新的形势和挑战。任何时代的道德都不那么完美,与过去相比,现在的道德建设可能更复杂、更困难。必须正视,改革发展攻坚期、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期的中国,不同人群利益分化、对立、博弈,社会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这已是一种常态。农耕时代或计划经济下那种基于共同生活经验或共同利益的道德正显得日渐单薄,口号化、形式化的东西,也很难再凝聚起“分裂的民意”、形成主流价值判断;必须正视,市场经济在不断

15、加剧社会竞争,而保障良性竞争的法治堤坝还没有合龙,诚信体系更不完整,打道德和法律“擦边球”谋利甚至干脆冲破底线者常常没有受到足够的“报应”;必须正视,“陌生人社会”的到来正加大社会运行成本,互不信任也让人们的情绪变得负面,这种情绪与利益纠葛交织在一起,平添了许多对道德、对他人、对社会的抱怨。今时今日,围绕国人道德所热议的种种问题,都不是靠振臂疾呼,或在道德上动个大手术就能够解决的。提高国民素质、引导道德选择,还有很多法律、行政、经济的“基本建设”要做。诚然,如王世明所言,“老人摔倒二话不说就该扶”。老人摔倒众人扶起,好人受到感谢而非冤枉;搭便车回家的老人意外身亡,其子女拒绝赔偿我相信,事情确实就应该这样发生,而且在生活中也真实发生着,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大家不愿看到的纠纷就不会出现。应当承认,创造一个让更多人愿于、乐于“二话不说”扶危济困的环境,要说、要做的还很多。站得更高一点看,无论是出于道德传统,还是出于现实情感,很多事儿其实都属于二话不说就该做的范畴:为官一任该讲官德,清正为民;为人师表该讲师德,言传身教;白衣天使该讲医德,妙手仁心;大小老板该讲商德,诚信经营但这种“德”不能全靠传统和个体良心去实现,道德成本不能由好人来承担,不能要求谁不考虑外在环境、不计较个人得失去践行某种道德标准。所以我们才要强调:德以劝善,法以诛恶,法律必须成为道德规范和社会文明的风向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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