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本(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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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及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实绩考核,建立层层落实,分级管理,有责必问、有过必究的安全管理工作秩序,强力推进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强化现象安全管理,实现矿井安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工作问责,指按照此规定对安全工作存在过失、过错及责任不落实的行为的单位有关人员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第三条问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有

2、责必问,有过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本(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实绩考核,建立层层落实、分级管理、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安全管理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更加严格科学规范,实现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安全工作问责制,是指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过失、过错及责任不落实的责任部门、车间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作出解释,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车间)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第二条_公司成立安全工作问责组,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组长:_常务副组

3、长:_副组长:_成员单位:_安全工作问责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问责机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科学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及办法,严格落实责权一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听取有关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汇报,安排、指导、督促、协调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开展,并对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问责工作进行考核。安全工作问责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部,办公室主任由行政部部长_兼任。办公室职责:在安全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工作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开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管理,定期向安全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级安全生产问责工作进

4、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车间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小组,负责其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第三条领导责任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第四条问责范围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五条问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责任部门(车间)发出警告:(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指示、文件、规定落实不及时、不迅速的;(二)没有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处理安全工作事项,

5、造成工作延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工作作风不扎实,现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四)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责任部门、车间提起问责:(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指示、文件、规定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三)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五)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

6、实不到位,隐患久提不除,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六)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七)虚报、瞒报、迟报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第八条安全工作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九条接受问责的责任部门和主要负责人、被问责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组的询问。第十条公司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作出问责处理决定。第十一条安全工作问责处理决定分为:(一)

7、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诫勉谈话;(五)行政处分;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二条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第十三条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日内向公司行政部、安全环保部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第十四条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及职工群众公开。第十五条安全工作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安全工作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当

8、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第十七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非人身伤害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和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本(三)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_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

9、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

10、处分或免职组织处理。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

11、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十)矿

12、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十二)越层越界开采;(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上述煤矿

13、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_)执行。第十条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领导及各级干部日常检查、安全大检查、安全五人组活动中查出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鉴定确认。第十一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井下单位的问责(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有关业务部室进行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2、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3、存在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4、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二)有下列情况之一

14、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二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2、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3、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4、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5、,对地面责任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一次(含一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三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矿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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