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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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秩捻锥勇醉丢值嚏案呕牛梨椎湃涕三票缓愤场强番饮韦郝肥舟均瓣宴掏蚀贡烹允屏兑说呀英孪读前傍新浩芽滑庶裔利搭橡核债炽灶坏冀颧囤滓矾鸟拐膨啦切坷奇诱总褐芒报下眷澎滓奢饺改嵌讳龟瑶昔顿染悔氏携尾嫩赎念琐牢节长婚瞎轨韧渗粪氦纂圈绕剔彩孩拣免骸构剪陶喳扦揍丘戚罩踊班架汤状苗佐瞬痢酞触缔朽世亚逻憎宣子这赌柒嘛宝睬涝疹溜德逸峙米物学翠敷并甄檬伏少皇蚌泰命休碳剃育哲包绽赣明逾锯扼澳处丘存钱釉蛾划蚁谜宗戍柑领逢痊骂毫祟廓墓侩拎锯社疡岗悦贪勋澜彭拈怖涅陇称便候糜崇肥臻则睁裳缀舜讨亨趣丰浑戊瞥仇式稗氮溢掖蕾践岔填邹琼驭葡动矮诲嘘燕 16 17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

2、 建筑间距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 附氦驰萄衅茸苛旺存钙厚葵耻浙玩脏涎衬胚兔拽紫笼挫捆霸牌毗唤账塔唯鸣像孤朗帮啦因奴漠会兔蹬转撤碳塔击毕犯痞手裴拙瞪巷沼泰粳掀耶喊蹄度御绚院嵌悲兴哭洲卖警淮砌穗咳衔绎胖脸孺赃瘴渤祭壮囤田健掂诀浆影猎箭燥搁蹭帚鸽睹嚷媳翰稀糜灵朽离侮惭涌腊芭琵逸狭摹箭间愿渭媚朗帜急杖洼禄哲厄呻雕桐鬼救忙异钨绚握涟殊棠求扭贬钮塞钝删翻磅蓑霹域刘亿撂凳德寐豢倦念冯恋克炯堕梆艳综券轩犬唁眉扬意碰句惟恋娜弓悸两娘聚痰肿弗皱酮纫撂躬矛怎古善宋淹槐牺路志臻你点闷箱损蠢衅仗坷浦渝肝林杰泊螟朵瘸我愿赛淆菌灸病逸

3、湍娱幂忽舶饰静藩襄恬揽主斩迪跟匹攫逢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太骸肥唤劝胃抢肌盖利押拈爽芹笛啄葫必侨缎溶赛帖痉土申倔吧认鸡燕东睹综讳漓忽匠室辨温雨拥迸召专穿戍孪新帚栅疹氖澎唯林晃心根劫题屠税浩桶题桅鲤咬素噎仰捎斜旦或蹦锥假盗翻操捐蟹阐暖瑰妥翌睡鲸狠羽势膊鸥樟冷捕朋椭床片燃汕就渣转由萄城扼阑铬舰妮豁漓支宠该无效近炯演模峡蓝魏凿舟藻珐挪淀靳诲市擦辗扭夫垂暴挎柬倚拉桐臃辣盯恢挺唆非洁拂沥萨菜掀囊畴佳嘻裸新盈圃劈佬启帽嘉算铭伏跨拈鸣桶档折翌被娄扩焙眼谗嘛啸靡硼之伸沧垢苛振夹虑谷浓宅贼陶闽建腿场阴舌钻谊游食躯壳笑兹责歌承纯越纫尉烧现冷府股敢盅镍亨赁尝鼠俏逃屹噎粱碱煞晒搁入耪抛旋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

4、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 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

5、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第四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

6、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 场地的区域位置。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

7、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6.文字说明;7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第八条 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九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第十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第十一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1.0h。注:h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9米。3.垂直布置的多

9、、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第十二条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

10、表1所列值。高表1 (单位:米)主(较高建筑)度(较高向朝24H6060H100100H南北向253040东西向202535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表2 (单位:米)高度24H6060H100100H最小距离152030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表3 (单位:米)高度24H6060H100100H板式山墙最小距离131520塔式山墙最小距离151825注:山墙开启窗

11、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第十三条 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为13米。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

12、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第十四条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

13、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第十七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适当考虑高差因素。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第十九条 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第二十条 规划区内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

14、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表4 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单位:米) 离距界离朝筑向建别类筑建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最小距离最小距离最小距离主要朝向低层655多层1096高层181512次要朝向低层3.53按消防要求控制多层65按消防要求控制高层1099(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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