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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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 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 号)的要求,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 作操作指引,就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作进一 步明确和细化,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 银行函证和回函工作质量。一、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办理说明(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各种函证 方式下办理回函工作的部门或网点及其联系方式,如受理跟 函的办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资料,受理邮寄函证的地址、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数字函证的具体方式等。邮寄银行询证 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银行

2、询证函及回 函,均应被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函证方式。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要求公开发布函证受理要求, 则不得拒绝受理注册会计师按照要求实施的跟函或邮寄银 行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额外要求加盖会计师事务所 印章。(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 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务不同内容或档次的收费标准, 以及企业不支付或拖欠费用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如有)。如 果询证函未满足公开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或被审计 单位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 构及时沟通并采取措施,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

3、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 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 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 制度,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如果注册会计师 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 取得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用 章的有效性。(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 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处理过程中 应当实现回函处理人员与业务主管人员不相容职责的分离, 在银行内部回函操作记录中应当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 复核签字(包括数字签名)等内部控制程序。在人工回函的情况下,回函人员

4、应当注意检查银行询证 函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在填写回函时,回函人 员应当根据真实业务情况进行填写,由回函人员、复核人员 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在采用自动化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 在获得被审计单位适当授权后,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 三方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备的回函系 统控制。(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回函操作记录的保管工 作。在人工回函情况下,回函经办人员应当留存相关回函复 印件、回函操作记录或影像文件,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参照 国家档案局令第 10 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内有关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他组 织和个人来往文件材料的

5、规定执行。在数字回函情况下,保 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 案管理指南有关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内部控制评 价等方式,定期对回函问题及投诉事项进行回溯整改。(七)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 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 号)和本操作指 引的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函证程 序。在实施银行函证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发出银行 询证函并直接从被询证方获取书面回函,并始终对银行询证 函的全过程保持控制,包括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选 择适当的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注册会计师应

6、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 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目的。二、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本指引附 1-3分别提供了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银行询证 函标准格式。其中,附1 和附 2分别提供了适用于注册会计 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两种询证函格式(即格式一和格 式二),供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务中选择使用; 附 3 提供了适用于验资业务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通用说明1. 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主要适用于注册 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业 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以参考该格式,在必要 时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对格式

7、进行适当调整,如对银行询证函 (格式一)与(格式二)中部分信息(例如,注册会计师执 行函证工作的目的、函证工作所遵循的准则,以及回函方式 和联系方式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2. 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均符合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中积极式函证的定 义,既适用于纸质银行询证函,也适用于数字方式的函证及 回函工作。其中,格式一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相关 信息填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对 注册会计师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后回复相符或不符,如不符 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详细信息;格式二由注册会计师 填写需要询证的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

8、填 写具体信息后回函。3. 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使用银行询证函(格 式一)或(格式二)进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时,应确保银行询 证函格式规范有效、内容完整。如果采用纸质询证函进行函 证,询证信息和回函信息可以采用手工填写或打印方式。4. 如注册会计师同时函证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账户 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扣款账户,即用于 扣划询证函回函服务相关费用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 企业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银行业金融机构 校验此预留银行签章即可办理回函业务。5.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回函业务时,如出现企业全部 账户均已销户的情形,可以校验销户前预留银行签章并办理 回函业

9、务。如果企业销户后,原预留银行签章已注销,银行 业金融机构可以核验以往留存企业的签章资料;如果企业销 户后,预留银行签章发生了变更,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 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与注册会计师联系,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 提供销户企业的相关说明资料,以供办理回函业务。若银行 业金融机构核实原预留签章确有困难,应当及时与注册会计 师沟通。(二)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适用说明1. 注册会计师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 的需要,确定银行询证函所列第 1-14 项及附表中需要函证 的项目。对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 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对于注册会计 师用斜线划掉的项目或

10、栏位,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需核实相关 信息且不需要反馈。2. 第 1-14 项及附表中,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 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中显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此 等交易或余额,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就此获得银行业金融 机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每个对应栏目内填写“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填写“无”的信息予以核实并反馈。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交易或余额,而相关 项目被列示为“无”,应明确回复不符并在回函“结论”处, 向注册会计师对不符项目涉及的内容、金额等进行说明。3.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中列示的 1-14 项信息 及附表按照实际情况及上述第 1条和第2条的要求填写相应

11、 信息,不应留白;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存在空白内容的询 证函,应通知注册会计师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针对“备注” 栏,如不存在按照本指引无需在其中列示说明的信息,也不 存在注册会计师或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备注说明的信息,则 应当填写“无”。4. 银行询证函所列示的 1-14 项及附表信息应当按照银 行询证函收件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即询证函格式中定义 的“贵行”所代表的总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注册会 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说明。如经银行业金融机 构核对,存在不符之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经本行核 对,存在以下不符之处”栏中写明“询证函信息存在不符” 并在栏中填写相关不符信息或另附附件

12、进一步提供具体的 不符信息内容,不应将不符信息内容填写在银行询证函 1-14 项及附表信息中。同时,当存在不符之处时,银行业金融机 构应当直接在银行询证函结论处填写不符之处相关的具体 信息,而不应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相符信息重新填写后再次 发函。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自有格式询证函回复的情况, 按照下述第 5条执行。5.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选择采用本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 与银行询证函内容相关的报告或其他形式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自有格式回函,或以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回复的,应当对银 行询证函所列示的 1-14项及附表涉及的全部信息作出回应, 银行询证函内无需函证项目(即被注册会计师用斜线划掉的 项目)除外。6

13、. 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 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 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 强制要求。7. 对于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要求进行的现场函证 (跟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现场办理后直接交付给会计 师事务所经办人员,或在办理后直接邮寄至银行询证函中指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8. 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银行填列部分空白处不足,银行 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 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三)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适用说明1.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选择不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回复 而采用本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

14、行询证函内容相关的报 告或其他形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格式询证函,或者数字 函证方式进行回复的,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 出回复,注册会计师明确无需函证的项目除外(参照格式一 所述方式予以明确)。2. 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 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 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 强制要求。3. 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 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 电子签名。(四)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适用说明1. 如果截至回函日出资已经被转出或未明确标明资金 用途,银行可以仅针对资

15、金到位情况回函,同时增加“未写 明款项用途”或“XX月XX日XX时后已转出XX元”等 说明,但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此类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应严格保密,仅用 于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目的。2. 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 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 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 强制要求。3. 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 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 电子签名。4. 针对特殊情况下的验资需求(例如首次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转入承销商账户时对承销商账户到账资金的资金验证 业务)

16、,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验资业务银行询 证函的函证理由及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回函。三、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 本说明的主要目的是,就附1-2 中提供的银行询证函标 准格式的填写方法和取数口径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以帮 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时更好地理解注册会计师的函证 需求,提高回函质量。(一)银行存款 此函证项目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公司于函证基准日存放 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包括利率 余额、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况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 实际存款额确认各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包括零余额账户)。1. “银行账号”应当与银行对账单上显示的账号保持完 全一致。2. “账户类型”包括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和其他类型 的账户。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列明账户性质,如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 存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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