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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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概念、性质与职能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 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重要职能。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中央银行制度。关于中央银行的名称,除部分国家直 接以中央银行命名外,有的国家称为国家银行,如前苏联、瑞典、荷兰、比利时、 罗马尼亚等;有的国家称为储备银行,如美国、澳大利亚、南非、新西兰、印度等: 有的则冠以国名,如英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等;还有的国家称人 民银行,如南斯拉夫、朝鲜和中国等。因此,识别一个国家的中央

2、银行,不能单纯看 其名称,而应深入了解它的地位和职能。(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中央银行是随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的高度发展,以及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而 产生的。中央银行的产生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即统一银行券发行的需要,管理存款准备 金、充当最后贷款人的需要,统一进行票据清算的需要,加强金融管理和监督的需要。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设有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萌芽可追溯到 17 世纪中后期的欧洲。 1656 年由私人创办的欧洲第一家 发行银行券的银行 瑞典国家银行 , 1694 年在伦敦成立的股份制的英格兰银行 , 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的雏形。此后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经历了初创、普 及和完

3、善的过程。其发展轨迹可概要如下:1. 从中央银行的建立方式看,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资本主义货币信用经济的发展, 从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而后期的中央银行, 则多半是在学习和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通过立法而创设的。前者以英国为代 表,后者以美国为样板。2. 从中央银行的职能来看,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就是其职能不断完备的过程。中央 银行最初的职能是垄断货币发行和服务于政府财政,亦即具有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的职能。在资本主义银行发展之初,许多商业银行既从事一般银行业务,也从事银行券 的发行。而银行券的分散发行,既受流通地域的限制,又有信誉欠佳、币值不稳的弊病,

4、 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政府以法令形式特许一家或少数几家大银行垄断货币的 发行,委托其代理政府财政收支,赋予其对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支持的义务。中央银行职 能发展的第二步,是其发展为银行的银行,亦即票据清算人和最后贷款人。随着经济的 发展和信用的发达,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票据清算,需要由一个权威、公正的银行来 承担;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放款频繁,一旦发生放款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周转不灵,就 会起连锁反应,成为经济危机的导火索;而严重的经济危机,反过来又会加剧银行资金 失灵,乃至破产、倒闭。为此,客观上要求由一个具有国家权威、实力雄厚的大银行, 来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当商业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时

5、,能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向 其提供贷款,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英格兰银行大约于19 世纪中叶完成了这一职能。 中央银行职能发展的第三步,是其调控和监管职能的产生与加强。当自由资本主义发展 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特别是信用纸币制度确立以后,资产阶级政府一改以往的自由放 任政策,力图借助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国民经济实行干预,从而使中央银行成为政府 监管和调控金融的工具,由此使中央银行具备了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职能。3. 从中央银行的活动宗旨来看,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放弃自 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发生 了以下变化,即由最初的特权商业银行,发

6、展到半国家机关,最终成为国家机关。4. 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看,早期中央银行是在私人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的,后来一些国家陆续对中央银行实行改组和国有化政策。后期设立的中央银行,则多 由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的资本全部或部分为国家所 有。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阶段,约可分为四个时期:(1)萌芽阶段(16561844年)。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英格兰银行条 例的实施。这一阶段有1656 年成立的瑞典国家银行、1694 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和美 国第一银行(17911811 年)、美国第二银行(18171836 年)。其特征是享有银行券 发行权(但还不是唯一的),和

7、政府财政、国家资本有相对密切的联系。(2)创建阶段(18441920 年)。从 19 世纪中叶到 20 世纪 20 年代布鲁塞尔国 际金融会议的召开。这一阶段,瑞典国家银行于1897 年独占了货币发行权,并不再与 一般商业银行争业务;英格兰银行亦基本完成了独占发行权,并代理国库,取得了中央 银行的地位。从而揭开了世界性创建中央银行的新阶段。如:1860 年的俄罗斯银行、 1875 年的德国国家银行、1879 年的保加利亚银行、1883 年的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和塞 尔维亚国家银行、1893 年的意大利银行、1905 年的瑞士国家银行、1896 年的乌拉圭 银行、1911 年的玻利维亚银行、1913

8、 年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1898 年的埃及国家银 行、1882年的日本银行、1905 年的大清户部银行、1909 年的朝鲜银行等等约29 家中 央银行,都是在这一时期成立的。其中绝大部分是欧洲国家。它们的产生主要是本国经 济、金融客观发展的产物,并且除个别例外,都是由普通银行通过逐步集中货币发行和 对一般银行提供清算服务及资金支持而演进为中央银行的。(3)普及阶段(19201945 年)。从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 束。 1920 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明确重申了现代金融经济实 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性,建议未设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以共同维 持国

9、际货币体制和经济稳定。这对中央银行的普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此期间, 各国改组和新设的中央银行有 40 多家。同时,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发行银行、银 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在这段迅速扩展时期中逐渐完善。(4)加强阶段(1945 年现今)。随着金本位、虚金本位制的相继崩溃,特别是 为了医治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创伤,中央银行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表现为: 一方面,各社会主义国家和新独立的国家纷纷建立了中央银行;另一方面,各国政府普 遍加强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和利用,如法国和英国先后于1945 年和 1946 年将中央银 行收归国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金融监管也进一步从分权到集中、从松散到强化,

10、中 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明显提高,监管职能得到强化。我国的中央银行萌芽于20世纪初。清政府为整理币制于光绪30 年(1904 年)由 户部奏准设立官办银行%;大清户部银行,1905年8月在北京正式开业。1908年该 银行依大清银行则例改名为大清银行,经理国库、发行纸币,初具中央银行职能。 民国后,大清银行于1912年 1 月改名为中国银行,而后与交通银行一起受北洋政府的 控制,部分地承担中央银行的职能。在南方,孙中山在广州成立中央政府时,曾设中央 银行。 1926年北伐军攻克武汉,于12月在武汉成立中央银行。但因军事形势所限,这 两家银行实际上未能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1927 年南京国民党

11、政府制定中央银行条 例,于1928 年 11 月成立中央银行。但在实际上该行和改组后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及1933年成立的中国农民银行一起享有货币发行权。 1937 年为适应战时需要,成立了 “四联总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1942年货币发行权收归中央银行,同时集中黄金、外 汇储备,统一管理全国的金融业。随着国民党腐朽政权在中国大陆统治的结束,该行也 就退出了历史舞台。新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但人民银行并非一开始就是专门的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是 1948 年 12 月 1 日在合并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于 石家庄成立的,同一天还发行了该行的货币%;人民币。1949

12、年初,人民银行总行 迁至北京。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又合并了东北银行、内蒙古人民银行等地区性 银行,成为全国统一的国家银行。1950年以后,按当时的行政区域设置了总行、区行、 分行、支行四级机构。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各级政权的组成部分,既是货币发行和执 行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办理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具体业务经营活动的 经济组织。具有中央银行和一般银行、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双重性质,是全国的现金 出纳中心、信贷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一直沿袭到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金融体制也开始了改革。人民银行 的管理职能与经营具体金融业务的职

13、能逐渐分开。尤其是1983年 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 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从 1984 年 1 月 1 日起,专司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金融业务。 1984 年 2 月 6 日,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 定,具体落实国务院的决定。 1986年 1 月 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 理暂行条例更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 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 ”1993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 革的决定,提出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明

14、确指出要在我国“建立在国务院领 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 行”。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地位, 从而使我国人民银行的法制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2 0 0 3年12月2 7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的决定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做以修正,修正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共8章 53条,依次为 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附则。把人民 银行

15、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给新成立的银监会,更突出了人民银行的制定和执行货 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二)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关于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各国的法律规定不一,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 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央银行究竟是政府机关,还是金融企业,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综观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应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 业的特殊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对这一性质,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理解:1. 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殊性。亦即它带有 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表现在:(1)中央银行履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

16、是通过其服务职能,亦即金融业务活动 实现的,其调控工具主要是货币政策等间接杠杆。这与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国家 事务的一般政府机关有显著的区别。(2)中央银行也办理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再贴现、票据清算等,实行资产 负债管理,有资本、也有收益。这就具备了普通银行的基本属性,使其与完全靠国家财 政拨付经费的政府机关有显著不同。(3)中央银行因其职能的重要性、业务的特殊性,一般都具有相对独立、超然的 法律地位。其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人事任命、组织管理体制方面,都有比较特殊 的规定,不象一般政府机关那样直接隶属于政府,并对其负责,而往往和立法机关直接 建立监督制约关系。2. 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 行相比,又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表现在:(1)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各国银行法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不对工商 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只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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